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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遺産處理十八)

作者:法易說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

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一、本條主旨

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遺産處理十八)

  本條是關于遺贈與遺産債務清償的規定。

二、條文演變

  原《繼承法》第34條規定:“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因本條規定簡單、明确,在《民法典》編纂過程中對此條未作修改。

三、條文解讀

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遺産處理十八)

本條是關于執行遺贈不得對抗清償遺産債務的規定。

受遺贈權不是債權,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其債權人的債權的請求權優于受遺贈人的受遺贈權,受遺贈人不能與稅務部門和遺贈人的債權人平等地配置設定遺産,故遺贈執行人不能先以遺産用于執行遺贈。遺贈執行人應在清償完遺贈人生前所欠的稅款和債務後,才能以遺産剩餘的部分執行遺贈。清償遺贈人生前所欠的稅款和債務後沒有剩餘遺産的,遺贈不能執行,受遺贈人的權利消滅,遺贈執行人沒有執行遺贈的義務。

四 案 例

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遺産處理十八)

潘甲訴董某某及第三人段某某、村民委員會遺贈、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案

案情:潘乙系潘甲的次子。自2015年7月起,潘乙與董某某同居生活。2016年10月13日,潘乙書寫“鄭重聲明”一份,将其全部家産遺留給董某某,并簽名。2017年8月8日,董某某與其前夫鄧某登記離婚後,與潘乙繼續同居生活。2017年10月9日,潘乙駕車時與他人相撞而死亡,留下房屋、存款等遺産。潘乙生前因建房曾于2015年1月、6月分兩次向村委會借款,且均未歸還。2016年5月,潘乙在段某某處購買水泵件,欠貨款未付。潘乙死亡後,董某某一直居住在潘乙遺留的房屋内。潘甲向法院起訴,要求繼承潘乙全部遺産。一審法院認為:“鄭重聲明”實為有效遺囑,潘乙将其遺産遺贈給董某某合法。考慮到潘甲年老體弱,缺乏勞動力,生活确有困難,故其可适當分得遺産。潘乙生前所欠而未償還的債務,應從其遺産中予以優先償還。遂據此判決。潘甲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中,潘甲因病去世。潘甲生前曾以代書遺囑指定了其遺産的繼承人與受贈人。二審法院認為,因潘甲留有遺囑,依轉繼承之規定,其從潘乙處應得的遺産轉歸其遺囑中指定的繼承人與受贈人所有;其他事項維持一審判決。

五 解 析

本案中潘乙所寫的“鄭重聲明”雖無遺囑名稱,實為自書遺囑。潘乙去世後,對其遺産自應按該自書遺囑辦理。然而,在該遺囑生效時,潘甲屬于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故其有權依法從潘乙的遺産中得到适當的必留份。依案發時有效的《繼承法》關于執行遺贈不得對抗清償遺産債務的規定,本案執行遺贈時,法院應先确定給潘甲留下必要的遺産份額,剩餘的遺産還需先用于清償遺囑人生前所欠的債務,即先清償村委會主張的遺囑人生前向其所借的現款、段某某主張的遺囑人所欠的貨款,最後剩餘的遺産才能由董某某作為遺贈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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