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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遺産處理十七)

作者:法易說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繼承人以所得遺産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産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一、本條主旨

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遺産處理十七)

  本條是關于繼承人對遺産債務的清償責任的規定。

二、條文演變

  原《繼承法》第33條規定了限定繼承原則,亦分為兩款表述,第1款規定:“繼承遺産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産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産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在編纂《民法典》過程中,将該規則中的“繼承遺産”變更為“繼承人所得遺産”,更加明确了繼承人的限定繼承以實際所得的遺産為限,超出實際所得遺産實際價值的,繼承人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不負法定清償義務。第2款規定:“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在《民法典》編纂中将“償還”這一表述變為“清償”,與“稅款”“債務”等義務更加契合。

三、條文解讀

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遺産處理十七)

本條是關于限定繼承和放棄繼承的規定。

限定繼承也稱限定承認,是指繼承人附加限制條件地接受被繼承人的全部遺産的意思表示。一般的限定條件是以繼承所得之遺産償還被繼承人的債務。如果繼承人采取限定承認,則意味着繼承人隻對被繼承人生前所欠債務負有以其所繼承的被繼承人的遺産為限的清償責任,對超出部分不負責清償,故以繼承人承擔有限責任為原則。

限定繼承具有以下效力。

(1)繼承人參與繼承法律關系,取得繼承既得權,有權請求分割遺産。

(2)繼承人責任的限制。繼承人僅以繼承所得的積極财産為限,對全部遺産債務承擔清償責任,即繼承人就遺産負有限責任。

(3)繼承人的固有财産與遺産分離,這兩種财産各自有獨立的法律地位。據此,繼承人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以所得遺産的實際價值為限,對于超過遺産實際價值的部分,繼承人不承擔清償責任,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權放棄也稱繼承權拒絕、繼承權抛棄,是指繼承人于繼承開始後、遺産分割前作出的放棄其繼承被繼承人遺産之權利的意思表示。繼承權放棄是繼承人自由表達其意志、行使繼承權的一種表現,是一種單方民事法律行為,無須征得任何人的同意。

放棄繼承權的要件包括:(1)必須在繼承開始後、遺産分割前放棄;(2)原則上由繼承人本人放棄;(3)放棄繼承權不得附加條件;(4)不得部分放棄。

繼承權放棄的方式是指繼承人放棄繼承權時表達意思的方式,須以明示方式為之。繼承人放棄繼承後,對于被繼承人的債務和所欠稅款,不承擔清償責任,被繼承人或者稅務部門不得強制其承擔清償責任,但繼承人自願清償的不在此限。

四 案例

吳某某訴米甲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案

案情:2015年11月18日,吳某某與米某某開始同居生活,但一直未辦理結婚登記。2017年9月,米某某患癌症,治療期間米某某與吳某某口頭約定,由吳某某照顧米某某,米某某給付吳某某10萬元。2018年3月18日,米某某将26号、17号房屋過戶給米甲。2018年7月8日,米某某死亡。吳某某以米甲繼承了米某某的财産為由,起訴要求米甲支付米某某未付的金額。法院認為:吳某某與米某某同居,二人并無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而雙方的約定在二人之間形成了債權債務關系。米某某死亡後,其繼承人米甲應以繼承遺産的實際價值為限清償米某某所欠下的債務。法院遂判決米甲應将米某某承諾支付卻未付清的金額支付給吳某某。

五 解 析

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遺産處理十七)

本案中,吳某某與米某某系同居關系,兩人并無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米某某生病期間,吳某某與米某某之間因約定而産生債權債務關系。米某某死亡後,吳某某所享有的10萬元債權中米某某未曾支付的部分便屬于米某某的債務。依案發時有效的《繼承法》對限定繼承的規定,該債務應直接以米某某的遺産進行清償,清償完該債務後遺産的剩餘部分才能由米某某的繼承人繼承。按限定繼承原則,該債務的清償僅以米某某的遺産為限。如果米某某的遺産不足以清償該債務,米某某的繼承人無義務以其自有财産對此債務進行清償。本案中吳某某主張由米甲在所繼承遺産的價值範圍内清償米某某未償清的債務,此請求自當得到法院的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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