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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条学习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遗产处理十九)

作者:法易说

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

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一、本条主旨

逐条学习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遗产处理十九)

  本条是关于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时债务清偿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原《继承法意见》第62条规定:“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本条规定即是由原《继承法意见》第62条的规定修改而来。

三、条文解读

逐条学习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遗产处理十九)

本条是关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同时存在时清偿遗产债务顺序的规定。

在一个被继承人的遗产上,既发生了法定继承,又发生了遗嘱继承、遗赠的,究竟先由哪一部分遗产承担遗产债务,既涉及对不同的继承和遗赠的效力认识问题,也涉及对被继承人的债权人的债权保护问题。《继承法》对此没有规定,本条规定的规则是:

(1)首先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这是因为,遗嘱继承和遗赠的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在清偿遗产债务时,当然应当先用法定继承人继承的遗产部分,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2)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的数额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即由法定继承人继承的遗产部分清偿税款和债务仍有不足的,再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予以清偿。所谓按比例,就是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接受遗产的效力相同,不存在先后顺序问题,因而应当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税款和债务。这个比例,是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各自所得遗产的比例。

无论是法定继承人还是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对于超过其所得遗产部分的债务,不承担清偿责任。

四 案 例

逐条学习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遗产处理十九)

李甲诉刘某某债务纠纷案

案情:李甲之母徐某生前经营酒家,共养育四儿四女,均已分家另过。2013年11月28日徐某设立遗嘱,将酒家的财产及债权遗留给李甲。2014年11月11日徐某死亡。众子女因继承纠纷起诉至法院。法院认定遗嘱有效,故判决李甲依遗嘱继承遗产,徐某的遗嘱中未涉及的遗产即楼房经众子女协商,由徐某的女儿李乙以法定继承人的身份继承,其他子女自愿放弃继承权。2017年4月20日,刘某某以请求李甲偿还徐某经营酒家期间先后从其处赊购海鲜等的欠款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李甲偿还欠款。一审法院在继承案件审结后恢复审理并判决该欠款由李甲偿还。李甲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刘某某的主张并未超过诉讼时效,该酒家的房屋和经营权以及债权均由李甲继承,该债务自亦应由李甲负责清偿。法院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李甲不服二审判决,向检察机关提起申诉。检察院抗诉认为:徐某独立经营酒家系个体工商户,其债务应以个人财产承担。其去世后应由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内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再审法院认为:基于本案遗产已被分割,依规定,该债务应首先由法定继承人李乙偿还,不足部分才由遗嘱继承人李甲偿还,判决由李甲偿还适用法律不当。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故改判。

五 解 析

本案中,李甲的母亲徐某生前所立遗嘱有效,故遗嘱涉及的相关遗产应依遗嘱分配,遗嘱中未涉及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分配。由于被继承人徐某的其他子女自愿放弃继承权,故遗嘱中未涉及的遗产均由徐某的长女李乙以法定继承人的身份继承。徐某生前作为个体业主对外经营所负债务为个人债务,徐某死后得以其遗产清偿其个人债务。依限定继承原则,继承遗产应当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故本案中放弃继承权的子女对徐某的个人债务可不负偿还责任。依案发时有效的《继承法》关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同时存在时清偿遗产债务顺序的规定,此笔债务自当先由法定继承人李乙负责清偿,如李乙依法定继承取得的遗产不足以清偿被继承人的个人债务的,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将由遗嘱继承人即李甲以所得遗产清偿。在债权人请求李乙依法清偿债务之前,李甲有权对其清偿债务的请求予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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