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看点

逐条学习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侵权二)

作者:法易说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一、本条主旨

逐条学习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侵权二)

  本条是关于过错责任原则及过错推定责任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1986年颁布的原《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该条规定确立了大陆侵权责任法中一般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原《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条规定是对原《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的继承和发展,即重申了一般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同时在第2款中对于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形式即过错推定责任也作出了规定,完善了过错责任原则的内容。但该条规定也存在不足:第一,按照原《侵权责任法》第15条的规定,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八种,其中“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三种责任承担方式性质上属于绝对权请求权,无须侵权人有过错即可成立侵权并承担侵权责任,故第6条的规定以“过错”为归责原则,不足以涵括上述三种责任承担方式。第二,该归责原则还缺乏损害后果要件,规定因过错侵害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只规定了侵害权益而未规定侵害权益所导致的损害后果,致作为侵权责任主要承担方式之一的“损害赔偿”,因要件不全而不能被涵盖在该条规定的范围内,故该条规定在逻辑上不周延。《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编纂过程中,有意见提出原《侵权责任法》第6条关于过错责任的规定构成要件不完整,建议补充侵权行为后果的表述,《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二审稿)》采纳了这一建议[1],对原《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作出重要调整,即将广义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整体纳入总则编“民事责任”章第179条规定中,而将侵权责任编改造为以“损害赔偿”责任为基本责任形式和核心内容的狭义侵权责任制度的规定,并据此将损害结果要件规定在过错责任原则的一般条款中,从逻辑和体例上完善了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规定,最终体现为本条规定。

三、条文解读

逐条学习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侵权二)

本条是对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及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规定。

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它有三个功能:(1)确定对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调整,以行为人存在过错为基本要求,无过错者无责任。(2)一般侵权行为,即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第三章至第十章没有具体规定的侵权行为,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确定侵权责任。(3)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包含请求权,请求权人可以直接依照本条第1款规定直接起诉,法官依此作出判决。

过错推定原则从本质上说,仍然是过错责任原则,只是过错的要件实行推定而不是认定,因而在其他构成要件证明成立的情况下,法官可以直接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认为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自己举证证明,能够证明者免除责任,不能证明或者证明不足者责任成立。本条第2款没有规定请求权,须将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具体规定作为请求权基础。

适用过错原则的一般侵权行为和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部分特殊侵权行为,其构成要件都是:(1)违法行为;(2)损害事实;(3)因果关系;(4)过错。适用过错原则的一般侵权责任的过错要件须由被侵权人证明,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特殊侵权责任的过错要件实行推定;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等要件均由被侵权人负责证明。

四 案例

逐条学习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侵权二)

孟某媛诉于某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案情:87岁老人孟某媛在回家途中步行至某某新城10号楼和11号楼之间的小区道路上时,于某华正在哈腰拽自家小狗,在回身时不慎将在其身后的孟某媛刮倒受伤。后孟某媛提起诉讼,要求于某华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伤残补助金、精神抚慰金、司法鉴定费、诉讼邮寄费。一审法院认为:于某华不慎将孟某媛刮倒受伤虽不是故意但存在过失,对孟某媛所受伤害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孟某媛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身的安全具有一定的注意义务,应酌情减轻于某华的侵权责任,减轻10%为宜。二审法院认为:于某华虽为过失,但亦应承担对孟某媛所受伤害发生的合理经济损失予以赔偿的侵权责任。孟某媛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在于某华弯腰拽自家小狗的情形下,应对周边可能存在危险进行注意以尽到对自身安全合理的防范义务,一审酌定判决于某华承担90%、孟某媛承担10%的责任比例并无不当。

五 解 析

大陆《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侵权责任法》第6条以及民法典第1165条皆明文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在侵权法中的基本地位。过错责任原则以一般原则的形式认了任何因他人的过错而遭受侵害的人都有权获得法律的救济,因此,侵权法的适用范围大大扩张,受害人的权益也得到了充分的保障:不仅物权、人格权等绝对权受到侵权法的保护,而且相对权以及一些人身利益、财产利益也受到侵权法的保护。本案即为人格权侵权的典型案例,受到侵害的民事权益为健康权,同时被侵权人遭受了精神痛苦,因此,侵权人依据过错责任原则应对被侵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