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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侵權二)

作者:法易說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一、本條主旨

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侵權二)

  本條是關于過錯責任原則及過錯推定責任的規定。

二、條文演變

  1986年頒布的原《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規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财産,侵害他人财産、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該條規定确立了大陸侵權責任法中一般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原《侵權責任法》第6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條規定是對原《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的繼承和發展,即重申了一般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為過錯責任原則,同時在第2款中對于過錯責任原則的特殊形式即過錯推定責任也作出了規定,完善了過錯責任原則的内容。但該條規定也存在不足:第一,按照原《侵權責任法》第15條的規定,侵權責任的承擔方式有八種,其中“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三種責任承擔方式性質上屬于絕對權請求權,無須侵權人有過錯即可成立侵權并承擔侵權責任,故第6條的規定以“過錯”為歸責原則,不足以涵括上述三種責任承擔方式。第二,該歸責原則還缺乏損害後果要件,規定因過錯侵害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隻規定了侵害權益而未規定侵害權益所導緻的損害後果,緻作為侵權責任主要承擔方式之一的“損害賠償”,因要件不全而不能被涵蓋在該條規定的範圍内,故該條規定在邏輯上不周延。《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編纂過程中,有意見提出原《侵權責任法》第6條關于過錯責任的規定構成要件不完整,建議補充侵權行為後果的表述,《民法典侵權責任編草案(二審稿)》采納了這一建議[1],對原《侵權責任法》第6條規定作出重要調整,即将廣義的侵權責任承擔方式整體納入總則編“民事責任”章第179條規定中,而将侵權責任編改造為以“損害賠償”責任為基本責任形式和核心内容的狹義侵權責任制度的規定,并據此将損害結果要件規定在過錯責任原則的一般條款中,從邏輯和體例上完善了侵權責任歸責原則的規定,最終展現為本條規定。

三、條文解讀

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侵權二)

本條是對過錯責任原則、過錯推定原則及一般侵權責任構成要件的規定。

過錯責任原則是侵權責任的一般歸責原則,它有三個功能:(1)确定對一般侵權行為适用過錯責任原則調整,以行為人存在過錯為基本要求,無過錯者無責任。(2)一般侵權行為,即民法典第七編“侵權責任”第三章至第十章沒有具體規定的侵權行為,都适用過錯責任原則确定侵權責任。(3)過錯責任原則的規定包含請求權,請求權人可以直接依照本條第1款規定直接起訴,法官依此作出判決。

過錯推定原則從本質上說,仍然是過錯責任原則,隻是過錯的要件實行推定而不是認定,因而在其他構成要件證明成立的情況下,法官可以直接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認為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自己舉證證明,能夠證明者免除責任,不能證明或者證明不足者責任成立。本條第2款沒有規定請求權,須将适用過錯推定原則的具體規定作為請求權基礎。

适用過錯原則的一般侵權行為和适用過錯推定原則的部分特殊侵權行為,其構成要件都是:(1)違法行為;(2)損害事實;(3)因果關系;(4)過錯。适用過錯原則的一般侵權責任的過錯要件須由被侵權人證明,适用過錯推定原則的特殊侵權責任的過錯要件實行推定;違法行為、損害事實、因果關系等要件均由被侵權人負責證明。

四 案例

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侵權二)

孟某媛訴于某華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

案情:87歲老人孟某媛在回家途中步行至某某新城10号樓和11号樓之間的小區道路上時,于某華正在哈腰拽自家小狗,在回身時不慎将在其身後的孟某媛刮倒受傷。後孟某媛提起訴訟,要求于某華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住院夥食補助費、交通費、傷殘補助金、精神撫慰金、司法鑒定費、訴訟郵寄費。一審法院認為:于某華不慎将孟某媛刮倒受傷雖不是故意但存在過失,對孟某媛所受傷害有過錯,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孟某媛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對自身的安全具有一定的注意義務,應酌情減輕于某華的侵權責任,減輕10%為宜。二審法院認為:于某華雖為過失,但亦應承擔對孟某媛所受傷害發生的合理經濟損失予以賠償的侵權責任。孟某媛作為完全行為能力人,在于某華彎腰拽自家小狗的情形下,應對周邊可能存在危險進行注意以盡到對自身安全合理的防範義務,一審酌定判決于某華承擔90%、孟某媛承擔10%的責任比例并無不當。

五 解 析

大陸《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侵權責任法》第6條以及民法典第1165條皆明文規定了過錯責任原則在侵權法中的基本地位。過錯責任原則以一般原則的形式認了任何因他人的過錯而遭受侵害的人都有權獲得法律的救濟,是以,侵權法的适用範圍大大擴張,受害人的權益也得到了充分的保障:不僅物權、人格權等絕對權受到侵權法的保護,而且相對權以及一些人身利益、财産利益也受到侵權法的保護。本案即為人格權侵權的典型案例,受到侵害的民事權益為健康權,同時被侵權人遭受了精神痛苦,是以,侵權人依據過錯責任原則應對被侵權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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