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看點

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條(侵權一)

作者:法易說

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條

本編調整因侵害民事權益産生的民事關系。

一、本條主旨

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條(侵權一)

  本條是關于《民法典》侵權責任編調整範圍的規定。

二、條文演變

  原《民法通則》對侵權責任制度的調整範圍沒有直接作出規定,但該法第106條第2款、第3款,對于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财産,侵害他人财産、人身的行為,作出了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規定;對于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上述行為,也規定了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根據這兩條規定,可以推論出侵權責任制度的調整範圍,是侵害民事主體的人身和财産權益所産生的侵權法律關系。原《侵權責任法》第2條第1款規定:“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從侵權法律關系客體範圍的角度明确了侵權責任法的調整範圍,但未采取從法律關系角度予以規範的定義方式。第2款對受原《侵權責任法》保護的民事權益,按照“列舉加概括”的方式作了不完全列舉,涉及範圍廣泛的民事權益,但其所列舉的民事權益均屬具有對世性的人身、财産權益,揭示了侵權法律制度保護的民事權益原則上是具有對世性的絕對權這一特征。《民法典》本條規定在侵權責任編第一章“一般規定”中,是從法律關系的角度作出規定,與原《侵權責任法》第2條第1款從權益保護角度作出規定不同,立法技術上繼承了大陸民事立法一般從法律關系角度定義調整範圍的傳統,且與《民法典》各編調整範圍的規定在立法體例上保持一緻。

三、條文解讀

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條(侵權一)

本條是對民法典第七編“侵權責任”之調整範圍的規定。

在民法典中,第七編“侵權責任”是專門調整侵權責任法律關系的規範。侵權行為發生後,在侵權人和被侵權人之間發生侵權責任法律關系,被侵權人是侵權責任法律關系的請求權人,是權利主體;侵權人是責任主體,負擔滿足被侵權人侵權責任請求權的責任。第七編“侵權責任”就是調整這種法律關系的專門法。

民法典第七編“侵權責任”規定了調整範圍,就是規定了該編的保護範圍。該編的保護範圍,是所有的民事權益。從這個意義上看,本條規定代替了《侵權責任法》第2條規定的内容,第2條規定比較煩瑣且有遺漏。本條采用概括式的立法方式,将所有的民事權益都包括在民法典第七編“侵權責任”的保護範圍之内。

民法典第七編“侵權責任”之保護範圍是:(1)所有的民事權利。民法典第一編“總則”第五章規定的民事權利,即人格權、身份權、物權、債權、知識産權、繼承權和股權及其他投資性權利,都在民法典第七編“侵權責任”的保護之中。(2)法律保護的民事利益即法益,包括一般人格權保護的其他人格利益、胎兒的人格利益、死者的人格利益、其他身份利益和其他财産利益。這些都由民法典第七編“侵權責任”予以保護。

這些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産生侵權責任法律關系,被侵權人可以行使請求權,侵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救濟損害。

四 案例

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條(侵權一)

普鑫公司訴中銀國際财産損害賠償糾紛案

案情: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普鑫公司訴唯美特公司一案出具裁定書,當機唯美特公司原在中銀國際的證券、資金等。中銀國際以須到總部辦理相關查詢轉批手續為由拒絕協助辦理财産保全。之後,中銀國際未經唯美特公司同意,擅自轉移财産。普鑫公司遂以中銀國際侵害債權為由提起訴訟。本案的争議焦點是中銀國際轉移證券、妨害法院進行财産保全的行為,是否侵害了财産保全申請人即普鑫公司對被申請人享有的債權;普鑫公司就其受損債權,可否依照《侵權責任法》請求中銀國際承擔侵權賠償責任。一審法院認為:中銀國際在明知普鑫公司已認證法院對唯美特公司實施财産保全的情況下,未經唯美特公司同意,擅自以變更指定交易的方式違法轉移唯美特公司的财産,使法院針對普鑫公司債權所采取的保全措施大部分落空,最終導緻普鑫公司的訴訟債權未獲全額清償。中銀國際轉移财産的行為主觀惡意明顯,該行為與普鑫公司因債權未獲清償所産生損失的因果關系明确,故中銀國際對普鑫公司侵權的事實成立。二審法院認為:中銀國際出于其自身利益考慮,惡意阻撓普鑫公司申請在先的保全,以此非法手段争奪财産保全的次序。其侵害普鑫公司合法債權的惡意明顯,普鑫公司有權就其債權受損依照《侵權責任法》請求保護。

五 解 析

第三人侵害債權中的“第三人”是指處于債權債務關系之外的人,該人既非債務人也非債權人。大陸多數學者認為,債權可以成為侵權法保護的客體,但是鑒于債權不具有社會典型公開性,對于第三人侵害債權之構成要件須嚴格界定,即僅限于第三人明知債權之存在而故意加以侵害的情形。[2]本案即為第三人侵害債權的典型情形。雖然民法典第七編“侵權責任”所保護的權利主要是絕對權,對于其他利益,并不能與權利同等保護,而是應考慮該利益是否為一些特别的保護性法規所保護,考慮侵權人的主觀狀态,考慮雙方是否有緊密的關系,并避免過多限制行為自由。但是,民法典第1164條規定的“民事權益”的範圍,應以民法典第一編“總則”第五章“民事權利”的範疇為藍本,該章第118條規定了債權,是以可結合學了解釋将債權在一定條件下納入民法典第七編“侵權責任”的保護範圍。

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