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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条学习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侵权一)

作者:法易说

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

本编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

一、本条主旨

逐条学习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侵权一)

  本条是关于《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调整范围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原《民法通则》对侵权责任制度的调整范围没有直接作出规定,但该法第106条第2款、第3款,对于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行为,作出了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对于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上述行为,也规定了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这两条规定,可以推论出侵权责任制度的调整范围,是侵害民事主体的人身和财产权益所产生的侵权法律关系。原《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1款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从侵权法律关系客体范围的角度明确了侵权责任法的调整范围,但未采取从法律关系角度予以规范的定义方式。第2款对受原《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权益,按照“列举加概括”的方式作了不完全列举,涉及范围广泛的民事权益,但其所列举的民事权益均属具有对世性的人身、财产权益,揭示了侵权法律制度保护的民事权益原则上是具有对世性的绝对权这一特征。《民法典》本条规定在侵权责任编第一章“一般规定”中,是从法律关系的角度作出规定,与原《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1款从权益保护角度作出规定不同,立法技术上继承了大陆民事立法一般从法律关系角度定义调整范围的传统,且与《民法典》各编调整范围的规定在立法体例上保持一致。

三、条文解读

逐条学习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侵权一)

本条是对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之调整范围的规定。

在民法典中,第七编“侵权责任”是专门调整侵权责任法律关系的规范。侵权行为发生后,在侵权人和被侵权人之间发生侵权责任法律关系,被侵权人是侵权责任法律关系的请求权人,是权利主体;侵权人是责任主体,负担满足被侵权人侵权责任请求权的责任。第七编“侵权责任”就是调整这种法律关系的专门法。

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规定了调整范围,就是规定了该编的保护范围。该编的保护范围,是所有的民事权益。从这个意义上看,本条规定代替了《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的内容,第2条规定比较烦琐且有遗漏。本条采用概括式的立法方式,将所有的民事权益都包括在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的保护范围之内。

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之保护范围是:(1)所有的民事权利。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五章规定的民事权利,即人格权、身份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和股权及其他投资性权利,都在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的保护之中。(2)法律保护的民事利益即法益,包括一般人格权保护的其他人格利益、胎儿的人格利益、死者的人格利益、其他身份利益和其他财产利益。这些都由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予以保护。

这些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产生侵权责任法律关系,被侵权人可以行使请求权,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救济损害。

四 案例

逐条学习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侵权一)

普鑫公司诉中银国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情: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普鑫公司诉唯美特公司一案出具裁定书,冻结唯美特公司原在中银国际的证券、资金等。中银国际以须到总部办理相关查询转批手续为由拒绝协助办理财产保全。之后,中银国际未经唯美特公司同意,擅自转移财产。普鑫公司遂以中银国际侵害债权为由提起诉讼。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中银国际转移证券、妨害法院进行财产保全的行为,是否侵害了财产保全申请人即普鑫公司对被申请人享有的债权;普鑫公司就其受损债权,可否依照《侵权责任法》请求中银国际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一审法院认为:中银国际在明知普鑫公司已通过法院对唯美特公司实施财产保全的情况下,未经唯美特公司同意,擅自以变更指定交易的方式违法转移唯美特公司的财产,使法院针对普鑫公司债权所采取的保全措施大部分落空,最终导致普鑫公司的诉讼债权未获全额清偿。中银国际转移财产的行为主观恶意明显,该行为与普鑫公司因债权未获清偿所产生损失的因果关系明确,故中银国际对普鑫公司侵权的事实成立。二审法院认为:中银国际出于其自身利益考虑,恶意阻挠普鑫公司申请在先的保全,以此非法手段争夺财产保全的次序。其侵害普鑫公司合法债权的恶意明显,普鑫公司有权就其债权受损依照《侵权责任法》请求保护。

五 解 析

第三人侵害债权中的“第三人”是指处于债权债务关系之外的人,该人既非债务人也非债权人。大陆多数学者认为,债权可以成为侵权法保护的客体,但是鉴于债权不具有社会典型公开性,对于第三人侵害债权之构成要件须严格界定,即仅限于第三人明知债权之存在而故意加以侵害的情形。[2]本案即为第三人侵害债权的典型情形。虽然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所保护的权利主要是绝对权,对于其他利益,并不能与权利同等保护,而是应考虑该利益是否为一些特别的保护性法规所保护,考虑侵权人的主观状态,考虑双方是否有紧密的关系,并避免过多限制行为自由。但是,民法典第1164条规定的“民事权益”的范围,应以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五章“民事权利”的范畴为蓝本,该章第118条规定了债权,因此可结合学理解释将债权在一定条件下纳入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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