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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条学习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侵权三)

作者:法易说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一、本条主旨

逐条学习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侵权三)

  本条是关于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原《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侵权责任法》第7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该条规定对原《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的表述作了修正,将“没有过错”修改为“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对无过错责任的内涵作了更为科学、准确的揭示。此外,原《侵权责任法》第7条规定表述为“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与原《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的“行为人……侵害他人民事权益”,虽仅一字之差,但第7条规定客观上揭示了“无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应有“损害”这一结果要件,也比第6条第1款“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在要件构成上更为完整、准确。本条规定延续了原《侵权责任法》第7条的规定意旨,将条文修改为“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从逻辑和文义上看,此修改进一步完善了原《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一是强调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对因果关系要件的揭示更加清晰;二是“依照其规定”,表明本条规定并非请求侵权人承担无过错责任的请求权基础,而只是关于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的归纳宣示及对无过错责任构成要件的概括和指引。具体的请求权基础须根据法律的明确规定。故本条规范并非无过错责任的具体请求权基础规范,而是指引性规范。

三、条文解读

逐条学习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侵权三)

本条是对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不问行为人致人损害时是否有过错,行为人都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在通常情况下,侵权法认为有过错才有责任,无过错则无责任。但是,在工业革命之后,由于高度危险活动的广泛发展,在很多情况下强调无过错则无责任,将会使很多受害人无法得到侵权赔偿的救济,因而创设了这一归责原则,使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行为人没有过错而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能够得到赔偿救济。

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救济被侵权人,需要法律有特别规定,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就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规定,产品责任、生态环境损害责任、高度危险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这些具体规定是无过错责任原则调整的侵权法律关系的请求权基础,本条规定不是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的请求权基础。

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是:(1)违法行为;(2)损害事实,(3)因果关系。具备这三个要件的,构成侵权责任。如果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是受害人自己故意造成的,则免除其侵权责任。

四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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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伟诉陈某彬等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案

案情:李某伟经常驾驶自己的半挂车为陈某彬、黄某井夫妻二人运送货物。某日,李某伟先开车装了十吨左右的地砖,后又按陈某彬的安排装零担货。李某伟将车厢护栏打开,陈某彬指挥装货。李某伟帮着铺设垫板、安置货物、验货及清点货物。过程中打包铁件将李某伟的小腿砸伤。一审法院认为:李某伟协助装货的行为是义务帮工行为。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用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李某伟自身负有重大过失,应减轻陈某彬的赔偿责任。二审法院认为:李某伟驾驶车辆为陈某彬配送货物,根据双方以往交易习惯,货物配装工作由陈某彬负责,李某伟协助配装货物的行为符合帮工行为的构成要件。李某伟在协助陈某彬配装货物过程中,未确保自身安全,从车厢上摔下致伤,具有重大过失,据此认定由陈某彬、黄某井承担1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五 解 析

本案处理的是帮工关系中帮工人受到损害时用工人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即用人者责任。无论用人者是单位还是个人,就用人者责任的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而言,并无本质不同,即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侵权责任法》第34条就已经规定用人者责任的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这一制度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符合现代侵权法保护弱者、补偿损害的理念。而且,用人者责任采取无过错责任不会对雇主造成过重的经济负担,因为用人者可以通过责任保险制度以及产品、服务的定价将由此增加的成本予以社会化分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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