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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法律意识从娃娃抓起,更要从“熊娃娃”抓起

作者:聚焦重庆

随着经济社会以及法治社会的高速发展,近年来刑事责任能力一词开始频繁出现在人们视野中。其中关于未成年人违反法律规定甚至是触犯刑事法律规定后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则是人们热议焦点之一。

刑事责任能力意为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者即使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也不能成为犯罪主体,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责任能力减弱者,其刑事责任相应地适当减轻。对于一般公民来说,只要达到一定的年龄,生理和智力发育正常,就具有了相应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从而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但有的人因患病、年龄等原因会丧失或减弱刑事责任能力。

前段时间网络热议的河北邯郸三个初中生杀害同学案中的三名初中生即为未成年人,该案中就涉及到刑事责任能力的问题。

恰巧小编前段时间也接到一起关于未成年人违法的咨询,今天小编就带大家浅聊一下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中关于年龄的法律规定。

以案释法

2024年4月初,小编接到一个当事人的咨询,X某一脸苦笑地找到我说:"饶律师,我们还真是遇到个头疼的事了,Y某(年仅12周岁)还挺调皮,不知道他是怎么做到的,居然黑进了我们单位的监控系统,并且被他发现视频中有一些比较出格的行为,Y某在发现后就下载了该段视频并且在广泛传播,若是被视频中的当事人看到这段视频可能得出大事了,还好我们及时发现并制止了这个熊孩子的行为,但是这个行为不处理可能也不合适,请教下饶律师这种情况我们单位该怎么处理呢,”

那么针对该则案例该怎么办呢?该如何让当事人哭笑不得的烦恼得到解决呢?欲知后事如何,请看下文分解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二十七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提供专门用于从事侵入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及防护措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的,不得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或者提供专门用于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或者为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应当加强管理教育,不得歧视;对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学校可以根据情况予以处分或者采取以下管理教育措施:

(一)予以训导;

(二)要求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

(三)要求参加特定的专题教育;

(四)要求参加校内服务活动;

(五)要求接受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的心理辅导和行为干预;

(六)其他适当的管理教育措施。

本文中所提及的案例中可适用的法律规定可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七条 之规定Y某之行为即违反该条款之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即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对该生进行处罚,但考虑其属未成年人且该违法行为情节并未造成严重的后果,因此与本文该案例更合适的法律该规定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古人云: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也是一个家庭的未来,关注未成年人的法治教育,就是为未成年人的明朗未来,为国、家的清朗明天保驾护航。

小编提醒您,法治社会,无法外之地,无法外之人,无法外之权,任何人都不能为所欲为,无论是维护权益,还是表达诉求都必须在法治轨道上进行,任何逾越法律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提高法律意识从娃娃抓起,更要从“熊娃娃”抓起

饶敏律师

重庆金牧锦扬律所高级合伙人

党支部书记

执业领域:著作权、公司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婚姻家事法律

责任编辑: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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