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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的尘埃——黄蓉可以跟郭靖提离婚吗?

作者:豫鉴历史

原创 吴钩

历史的尘埃——黄蓉可以跟郭靖提离婚吗?

(黄日华与翁美玲饰演的郭靖、黄蓉)

金庸写了不少神仙美眷,如《射雕英雄传》里的郭靖与黄蓉,《神雕侠侣》里的杨过与小龙女,《倚天屠龙记》的张无忌与赵敏,《笑傲江湖》里的令狐冲与任盈盈。金庸也写了好几对感情不和的夫妻,但金庸武侠世界中似乎没有闹离婚的,哪怕夫妻反目成仇,也没有离婚,比如《天龙八部》中,段誉的母亲刀白凤忍受不了丈夫段正淳四处留情,宁愿出家做了带发修行的道姑,也未见她与丈夫提离婚;康敏和白世镜勾搭成奸又合谋害死丈夫马大元,却未选择离婚;《笑傲江湖》中,岳灵珊宁愿死在丈夫林平之手里,也没想到要离婚;她的母亲宁中则宁愿自杀,似乎也没有与岳不群离婚的想法。

这让我们忍不住产生一个疑问:为什么这些江湖女子遇到不满意、不幸福的婚姻,却没有主动提出离婚呢?也许我们会说:古代社会是男权社会,江湖也不例外,尽管看起来挺快意恩仇,但还是男权社会,女子没有离婚权。这就引出我们要讨论的话题:在《天龙八部》的那个时代——宋代,女性能向丈夫提离婚吗?

先说答案:在几种情况下,宋代女子是有权利要求与丈夫离婚的。

一些朋友可能会觉得奇怪,古代不是只有休妻吗?妻子怎么可能有离婚权呢?其实中国古代的离婚形式不仅仅只有休妻。以唐代为例,解除婚姻的方式有四种:违律婚断离、“义绝”、“七出”与“和离”。

违律婚就是不合法的婚姻,如良贱为配、同姓为婚、有妻更娶(重婚),对违律婚,官府会强制勒令离婚;

“义绝”是指夫妻任何一对对另一方的亲属做出了严重伤害的事情,恩断义绝,官府也会强制要求离婚;

“七出”,指妻子若无子(无法生育),或淫佚,或不事舅姑,或口舌,或盗窃,或妒忌,或有恶疾,丈夫便可以单方面提出离婚,而不管妻子愿不愿意,俗称“休妻”;

“和离”则是指夫妻“彼此情不相得,两愿离者”(见《唐律疏议·户婚律》),有点像今天的协议离婚。

历史的尘埃——黄蓉可以跟郭靖提离婚吗?

(民国初期的一份休书)

违律婚断离、“义绝”都是国家强制的离婚方式,跟“离婚自由”完全没有关系,毋宁说,这实际上是对夫妻双方的“不离婚自由”的剥夺。因此,决不能因为违律婚断离、“义绝”适用范围的扩大,就认为是对女性离婚权的提升。举个例子说,明律规定:丈夫若纵容妻子与人通奸,本夫与奸夫杖八十,并勒令妻子离异归宗;唐宋律无此规定。这便是“义绝”适用范围的扩大,而不能说是女性离婚权的拓展。

至于“七出”,既是古代男权社会中丈夫的离婚特权,又是对丈夫离婚特权的限制,因为按唐宋律法,妻子若未犯“七出”之条,而丈夫辄出之,要判处“徒一年半”之刑;按明清律例,妻子无应出之状而丈夫擅自出妻,也要“杖八十”。但不管怎么说,“七出”之律顶多只是保护了妻子的一点点“不离婚权”,与妻子的离婚权则毫无关系。

倒是唐朝以降历代律法均许可的“和离”,因为是夫妻协议离婚,至少从逻辑上来讲,里面包含了妻子率先提出、丈夫表示同意的离婚形式。从事实的角度来说,“和离”在古代社会虽不能说如同今天这样习以为常,但也谈不上十分罕见。我们甚至可以有把握地说,宋时,女性主动提离婚是比较常见的事情。因为宋人说:“为妇人者,视夫家如过传舍,偶然而合,忽尔而离。”(见《嘉定赤城志》)

不过,我们这里要讲的女性离婚权,并不是指夫妻两厢情愿的一般“和离”,而是指妻子单方面要求离婚而丈夫不能不同意的解除婚姻形式。宋代女性居然有这样的离婚权?是的。按宋朝立法,妻子至少在以下六种情况下可以主动要求解除婚姻关系,而不用管丈夫是否愿意,官府的态度一般是“听离之”,即同意离婚,所以我们姑且将这六种离婚情况概括为“六听离”,正好可以跟“七出”相对应。如果说,“七出”反映的是丈夫的休妻权,“六听离”体现的大致就是妻子的“休夫权”:

1)丈夫如果带着财产离家出走,导致妻子生活无法自给,妻子可单方面解除婚姻,自由改嫁。

2)妻子如果被丈夫的同居亲属强奸,即使强奸未遂,妻子也有权要求离婚。

3)丈夫犯罪,被判“移乡”或“编管”之刑(即强制移送他乡服役),妻子若单方面提出离婚,将得到法律的支持。

4)丈夫若外出三年不归家,妻子也可解除婚姻关系,自行改嫁。

5)丈夫将妻子雇给他人为奴婢,妻子可提出离婚。

6)古时婚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男女双方订婚后,如果男方三年内无故不履行婚约,女方可以单方面解除婚约。

所谓“六听离”,便是法律赋予女性在上述六种情况下可以单方面要求离婚的特权,就如“出七”是法律赋予男性在七种情况下可以单方面提出离婚的特权。可惜今人往往只注意到历朝律法中的“七出”,而忽略了宋代“六听离”权利可以与“七出”所代表之男权相抗衡的意义。

历史的尘埃——黄蓉可以跟郭靖提离婚吗?

那么,我们能不能举出宋朝妻子单方面要求离婚并且得到司法支持的例子呢?当然可以。来看《名公书判清明集》收录的一个离婚案子:

南宋人林莘仲与卓五姐结了婚,后来林莘仲因为犯案,被处以编管之刑,移送他乡,六年没有跟妻子通问,卓五姐便要求离婚改嫁,按照法律,她只要单方面向官府提出解除婚姻的申请,便可以获得批准。不过她父亲卓一之出于情分,还是找女婿商议和离,并退还了聘财四十五贯钱(会子)。林莘仲表示同意,领走聘财,签了离婚文约。但过后林莘仲又反悔,将前妻告上法庭,要求复婚。法官判曰:“在法:已成婚而移乡编管,其妻愿离者听;夫出外三年不归,亦听改嫁。……林莘仲可谓妄词,合行收罪,免断。”林莘仲因为妄词,本来应当治罪,不过最后法官还是从宽处理,只驳回诉状,免于刑罚。

本案判词有一处细节,值得我们注意。法官是这么说的:“林莘仲因事编管,而六年并不通问,揆之于法,自合离婚;而卓一之尚以半子为念,与议和离,立定文约。”这里,法官显然将“揆之于法,自合离婚”与“与议和离”区分开来,前者是法律赋予妻子的离婚特权,妻子可以单方面提出来,不管丈夫同不同意,法官都应该“听离之”,并发给离婚凭证;后者则是夫妻双方的协商离婚,需要由丈夫签署离婚文约。

历史的尘埃——黄蓉可以跟郭靖提离婚吗?

这样的女性离婚权,在其他朝代就难免被削弱了。我们翻检历代法律条文,会发现“六听离”不仅不见于《唐律疏议》,在元明清时期的法律中也被修改得面目全非。例如,《唐律疏议》规定“诸犯流应配者,……妻妾从之”,丈夫犯罪被流放,妻妾必须跟随,不能离婚。《大明律例》与《大清律例》亦有类似规定:“凡犯流者,妻妾从之。”《宋刑统》虽照抄唐律相关条款,但后来便被“其妻愿离者听”的编敕代替了。又如,按南宋立法,丈夫若外出三年不当,妻子可离婚改嫁,元代则改为“夫逃亡五年不还,并听离”,妻子等待的时间拉长了两年,且必须是丈夫弃妻逃亡(而非一般外出)的情况。元明清时期,女方无条件等待男方履行婚约的时间也是五年,比宋时延长了两年。

因此,我们敢肯定地说,就法律规定而言,宋朝女性单方面与丈夫解除婚姻的机会,相对于唐朝或元明清时期的姐妹来说,无疑要更容易得到。康敏生活在宋代,《笑傲江湖》的历史背景不明,但从书中的蛛丝马迹可看出其时代背景当为明代,那么,宋代的康敏如果要跟与马大元离婚,可能性肯定比明代的宁中则、岳灵珊这对苦命母女与丈夫离婚更大一些,比如说,康敏可以以马大元三年未归家为由(马大元是丐帮副帮主,奔走于江湖,长年不回家应该是其生活常态),向衙门提出离婚诉求;或者向衙门检举马大元有不法行为(丐帮是社会边缘群体,犯禁之事恐怕不会太少),一旦马大元被判“移乡”或“编管”之刑,康敏便可以主诉离婚,著名的南宋女诗人李清照就是运用这个法子成功地与第二任丈夫张汝舟离婚的。

黄蓉与郭靖夫妻恩爱,自然不会离婚,但如果黄蓉有一天想要跟郭靖离婚,还是有机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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