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曆史的塵埃——黃蓉可以跟郭靖提離婚嗎?

作者:豫鑒曆史

原創 吳鈎

曆史的塵埃——黃蓉可以跟郭靖提離婚嗎?

(黃日華與翁美玲飾演的郭靖、黃蓉)

金庸寫了不少神仙美眷,如《射雕英雄傳》裡的郭靖與黃蓉,《神雕俠侶》裡的楊過與小龍女,《倚天屠龍記》的張無忌與趙敏,《笑傲江湖》裡的令狐沖與任盈盈。金庸也寫了好幾對感情不和的夫妻,但金庸武俠世界中似乎沒有鬧離婚的,哪怕夫妻反目成仇,也沒有離婚,比如《天龍八部》中,段譽的母親刀白鳳忍受不了丈夫段正淳四處留情,甯願出家做了帶發修行的道姑,也未見她與丈夫提離婚;康敏和白世鏡勾搭成奸又合謀害死丈夫馬大元,卻未選擇離婚;《笑傲江湖》中,嶽靈珊甯願死在丈夫林平之手裡,也沒想到要離婚;她的母親甯中則甯願自殺,似乎也沒有與嶽不群離婚的想法。

這讓我們忍不住産生一個疑問:為什麼這些江湖女子遇到不滿意、不幸福的婚姻,卻沒有主動提出離婚呢?也許我們會說:古代社會是男權社會,江湖也不例外,盡管看起來挺快意恩仇,但還是男權社會,女子沒有離婚權。這就引出我們要讨論的話題:在《天龍八部》的那個時代——宋代,女性能向丈夫提離婚嗎?

先說答案:在幾種情況下,宋代女子是有權利要求與丈夫離婚的。

一些朋友可能會覺得奇怪,古代不是隻有休妻嗎?妻子怎麼可能有離婚權呢?其實中國古代的離婚形式不僅僅隻有休妻。以唐代為例,解除婚姻的方式有四種:違律婚斷離、“義絕”、“七出”與“和離”。

違律婚就是不合法的婚姻,如良賤為配、同姓為婚、有妻更娶(重婚),對違律婚,官府會強制勒令離婚;

“義絕”是指夫妻任何一對對另一方的親屬做出了嚴重傷害的事情,恩斷義絕,官府也會強制要求離婚;

“七出”,指妻子若無子(無法生育),或淫佚,或不事舅姑,或口舌,或盜竊,或妒忌,或有惡疾,丈夫便可以單方面提出離婚,而不管妻子願不願意,俗稱“休妻”;

“和離”則是指夫妻“彼此情不相得,兩願離者”(見《唐律疏議·戶婚律》),有點像今天的協定離婚。

曆史的塵埃——黃蓉可以跟郭靖提離婚嗎?

(民國初期的一份休書)

違律婚斷離、“義絕”都是國家強制的離婚方式,跟“離婚自由”完全沒有關系,毋甯說,這實際上是對夫妻雙方的“不離婚自由”的剝奪。是以,決不能因為違律婚斷離、“義絕”适用範圍的擴大,就認為是對女性離婚權的提升。舉個例子說,明律規定:丈夫若縱容妻子與人通奸,本夫與奸夫杖八十,并勒令妻子離異歸宗;唐宋律無此規定。這便是“義絕”适用範圍的擴大,而不能說是女性離婚權的拓展。

至于“七出”,既是古代男權社會中丈夫的離婚特權,又是對丈夫離婚特權的限制,因為按唐宋律法,妻子若未犯“七出”之條,而丈夫辄出之,要判處“徒一年半”之刑;按明清律例,妻子無應出之狀而丈夫擅自出妻,也要“杖八十”。但不管怎麼說,“七出”之律頂多隻是保護了妻子的一點點“不離婚權”,與妻子的離婚權則毫無關系。

倒是唐朝以降曆代律法均許可的“和離”,因為是夫妻協定離婚,至少從邏輯上來講,裡面包含了妻子率先提出、丈夫表示同意的離婚形式。從事實的角度來說,“和離”在古代社會雖不能說如同今天這樣習以為常,但也談不上十分罕見。我們甚至可以有把握地說,宋時,女性主動提離婚是比較常見的事情。因為宋人說:“為婦人者,視夫家如過傳舍,偶然而合,忽爾而離。”(見《嘉定赤城志》)

不過,我們這裡要講的女性離婚權,并不是指夫妻兩廂情願的一般“和離”,而是指妻子單方面要求離婚而丈夫不能不同意的解除婚姻形式。宋代女性居然有這樣的離婚權?是的。按宋朝立法,妻子至少在以下六種情況下可以主動要求解除婚姻關系,而不用管丈夫是否願意,官府的态度一般是“聽離之”,即同意離婚,是以我們姑且将這六種離婚情況概括為“六聽離”,正好可以跟“七出”相對應。如果說,“七出”反映的是丈夫的休妻權,“六聽離”展現的大緻就是妻子的“休夫權”:

1)丈夫如果帶着财産離家出走,導緻妻子生活無法自給,妻子可單方面解除婚姻,自由改嫁。

2)妻子如果被丈夫的同居親屬強奸,即使強奸未遂,妻子也有權要求離婚。

3)丈夫犯罪,被判“移鄉”或“編管”之刑(即強制移送他鄉服役),妻子若單方面提出離婚,将得到法律的支援。

4)丈夫若外出三年不歸家,妻子也可解除婚姻關系,自行改嫁。

5)丈夫将妻子雇給他人為奴婢,妻子可提出離婚。

6)古時婚約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男女雙方訂婚後,如果男方三年内無故不履行婚約,女方可以單方面解除婚約。

所謂“六聽離”,便是法律賦予女性在上述六種情況下可以單方面要求離婚的特權,就如“出七”是法律賦予男性在七種情況下可以單方面提出離婚的特權。可惜今人往往隻注意到曆朝律法中的“七出”,而忽略了宋代“六聽離”權利可以與“七出”所代表之男權相抗衡的意義。

曆史的塵埃——黃蓉可以跟郭靖提離婚嗎?

那麼,我們能不能舉出宋朝妻子單方面要求離婚并且得到司法支援的例子呢?當然可以。來看《名公書判清明集》收錄的一個離婚案子:

南宋人林莘仲與卓五姐結了婚,後來林莘仲因為犯案,被處以編管之刑,移送他鄉,六年沒有跟妻子通問,卓五姐便要求離婚改嫁,按照法律,她隻要單方面向官府提出解除婚姻的申請,便可以獲得準許。不過她父親卓一之出于情分,還是找女婿商議和離,并退還了聘财四十五貫錢(會子)。林莘仲表示同意,領走聘财,簽了離婚文約。但過後林莘仲又反悔,将前妻告上法庭,要求複婚。法官判曰:“在法:已成婚而移鄉編管,其妻願離者聽;夫出外三年不歸,亦聽改嫁。……林莘仲可謂妄詞,合行收罪,免斷。”林莘仲因為妄詞,本來應當治罪,不過最後法官還是從寬處理,隻駁回訴狀,免于刑罰。

本案判詞有一處細節,值得我們注意。法官是這麼說的:“林莘仲因事編管,而六年并不通問,揆之于法,自合離婚;而卓一之尚以半子為念,與議和離,立定文約。”這裡,法官顯然将“揆之于法,自合離婚”與“與議和離”區分開來,前者是法律賦予妻子的離婚特權,妻子可以單方面提出來,不管丈夫同不同意,法官都應該“聽離之”,并發給離婚憑證;後者則是夫妻雙方的協商離婚,需要由丈夫簽署離婚文約。

曆史的塵埃——黃蓉可以跟郭靖提離婚嗎?

這樣的女性離婚權,在其他朝代就難免被削弱了。我們翻檢曆代法律條文,會發現“六聽離”不僅不見于《唐律疏議》,在元明清時期的法律中也被修改得面目全非。例如,《唐律疏議》規定“諸犯流應配者,……妻妾從之”,丈夫犯罪被流放,妻妾必須跟随,不能離婚。《大明律例》與《大清律例》亦有類似規定:“凡犯流者,妻妾從之。”《宋刑統》雖照抄唐律相關條款,但後來便被“其妻願離者聽”的編敕代替了。又如,按南宋立法,丈夫若外出三年不當,妻子可離婚改嫁,元代則改為“夫逃亡五年不還,并聽離”,妻子等待的時間拉長了兩年,且必須是丈夫棄妻逃亡(而非一般外出)的情況。元明清時期,女方無條件等待男方履行婚約的時間也是五年,比宋時延長了兩年。

是以,我們敢肯定地說,就法律規定而言,宋朝女性單方面與丈夫解除婚姻的機會,相對于唐朝或元明清時期的姐妹來說,無疑要更容易得到。康敏生活在宋代,《笑傲江湖》的曆史背景不明,但從書中的蛛絲馬迹可看出其時代背景當為明代,那麼,宋代的康敏如果要跟與馬大元離婚,可能性肯定比明代的甯中則、嶽靈珊這對苦命母女與丈夫離婚更大一些,比如說,康敏可以以馬大元三年未歸家為由(馬大元是丐幫副幫主,奔走于江湖,長年不回家應該是其生活常态),向衙門提出離婚訴求;或者向衙門檢舉馬大元有不法行為(丐幫是社會邊緣群體,犯禁之事恐怕不會太少),一旦馬大元被判“移鄉”或“編管”之刑,康敏便可以主訴離婚,著名的南宋女詩人李清照就是運用這個法子成功地與第二任丈夫張汝舟離婚的。

黃蓉與郭靖夫妻恩愛,自然不會離婚,但如果黃蓉有一天想要跟郭靖離婚,還是有機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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