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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位医生要赔医院82万,做了什么?

“这从法律上违背契约精神,在道德上也值得反思。”

撰文 | 万顺顺

来源 | “医学界”公众号

医生因表现优异被选派出国进修,在医疗机构中累见不鲜。进修时,医院和医生往往会签订一份《协议书》,规定“服务年限”和违约赔偿事项。

2021年4月,余姚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医院和医生的劳动纠纷案件。被告医生林某(化名)被判决返还医院提供的培训费、经济补助,并支付技术投入资金补偿费、赔偿金等总计82.4万元。

林某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缘起:花重金派去美国进修、攻读博士学位

据“余姚市人民法院”的消息,医生林某在2008年9月入职余姚市某医院,双方签订聘用合同。

入职后3年,2011年6月2日,医院选派林某去美国研究所进修学习,学习时间为两年,并签订了一份《协议书》。

这位医生要赔医院82万,做了什么?

《协议书》图源/余姚市人民法院

《协议书》上双方约定:

林某进修结束后必须按时返院,并在医院工作服务十年以上;

回院工作不满十年的,资助款需根据实际工作年限按比例退回,且林某需支付院方10000元/年的技术投入资金补偿费。

在美国进修期间,院方共支付培训费、差旅费、工资等32.9万元。

回国后在医院工作2年多,林某申请攻读全日制急诊医学博士研究生,院方配合林某的决定办理解除聘用关系手续。双方继续签订了《攻读博士研究生双向协议》,协议中约定:

学习期间,林某虽解除与院方的聘用关系,院方仍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助;

林某博士毕业后须履行承诺回到医院工作,若违反此承诺,林某须给予院方读博期间补助标准2倍的赔偿金;

林某博士毕业后须在医院服务不少于十年,不足服务年限的,根据实际工作年限按比例支付赔偿金。

2015年9月,林某前往高校就读,期间院方根据协议先后向林某支付经济补助总计24.4万元。

学成归来的林某却不打算履行约定,转而入职另一家医院。2021年4月,医院将林某起诉至余姚法院,要求赔偿损失及违约金总计87万元。

赔偿82.4万元,合理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培训服务期约定”和“竞业限制约定”是《劳动法》中唯二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情形。

余姚市人民法院认为,两份协议书中约定十年服务期,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被告均应按约履行。如存在违约行为应当支付赔偿金。

《劳动法》对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金有着明确限制: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支付的培训费、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社保、公积金、工资等不属于培训费。

按照第一份赴美进修前签订的《协议书》,10000元/年技术投入资金补偿费合理合法。按实际服务期限26个月,被告应当返还原告培训费用、技术投入资金补偿费等33.6万元。

对第二份《攻读博士研究生双向协议书》,林某应退还医院提供的经济补助24.4万元,并支付另外一倍违约金。

综上,法院认定被告应当返还原告培训费、经济补助,支付技术投入资金补偿费、赔偿金等总计82.4万元。

对于这起案件,广州市的黄医生认为,医院花重金让林医生出国进修,又脱产读博士,说明医院很重用林医生。“一般而言,医院会让医生以在职的模式读博士。医院选择相信这位医生,离职且给钱,很少有医院会这么仁义。培养人才花了很多钱和时间,学成后,直接去其他医院,这样确实不妥,也不厚道。”

另一个方面来说,这也给医院签订霸王条款的机会。“只是到省级医院进修,要求10年不能离职,甚至永久不能离职。这种做法并不少见。”黄医生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对“约定服务期”的年限并没有明确规定,由合同双方协商决定。

这位医生要赔医院82万,做了什么?

北京大学医学人文学院医学伦理与法律系教授王岳表示,如果协议中约定的补偿标准过高或者服务期过长,都可以向人民法院要求撤销、变更协议。劳动合同争议在诉诸法院之前,可以通过劳动仲裁,快速地解决纠纷。

医院用人期待落空

类似的案件并不少见。

“人往高处走的心态非常正常,这都能理解。”中国卫生法学会常务理事北京华卫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邓利强遇到很多类似的案件,“医生之所以能到进修的地方,是所在医院提供的机会,而且他们用人的期待很高。医生应等服务期限满了以后再走:或者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有一位河北承德的医生,被诉诸法庭后,认为医院欺负人。邓利强看了判决书后,明确跟他说,医院是有理的。对方气势汹汹地问他,你什么人,你懂法律吗?我们才挣多少钱?

医生占用了医院的人力引进的名额和人才培养的资源,这需要医生用劳动来作为回报,双方为此签订了合同。“当医院履行了培养你的义务,医生违反约定拒绝向医院输出劳动,医院提出索赔,要求医生承担违约相关的责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邓利强说。

黄医生的医院也有不少地方医院的医生来进修。有一次查房,这位医生看到一个特别的病例,她惊讶地感叹到,“原来医生还可以这么当”。

“这样的工作环境,才是她理想的工作。工作十年后,她考研来我们单位,并成功留院。”黄医生说,“小医院医生看到大医院的病种、分工以及环境,内心会发生变化。等合同到期,自己考研到更大医院上班,这样的行为更加仗义。”

对于人往高处走的行为,邓利强认为这无可厚非,但是当这么做后,付出相应的代价,给医院以补偿和按约定给的赔偿,是法律的应有之义。

“同时,基于地方医院医疗人才稀缺的现状,医院对人才引进十分重视并投入大量精力培养。医生占用培养名额却不反哺医院,给医院造成人才流失,这从法律上违背契约精神,在道德上也值得反思。”

来源:医学界

责编:郑华菊

校对:臧恒佳

制版:薛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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