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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位醫生要賠醫院82萬,做了什麼?

“這從法律上違背契約精神,在道德上也值得反思。”

撰文 | 萬順順

來源 | “醫學界”公衆号

醫生因表現優異被選派出國進修,在醫療機構中累見不鮮。進修時,醫院和醫生往往會簽訂一份《協定書》,規定“服務年限”和違約賠償事項。

2021年4月,餘姚市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醫院和醫生的勞動糾紛案件。被告醫生林某(化名)被判決返還醫院提供的教育訓練費、經濟補助,并支付技術投入資金補償費、賠償金等總計82.4萬元。

林某對判決不服,提出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緣起:花重金派去美國進修、攻讀博士學位

據“餘姚市人民法院”的消息,醫生林某在2008年9月入職餘姚市某醫院,雙方簽訂聘用合同。

入職後3年,2011年6月2日,醫院選派林某去美國研究所進修學習,學習時間為兩年,并簽訂了一份《協定書》。

這位醫生要賠醫院82萬,做了什麼?

《協定書》圖源/餘姚市人民法院

《協定書》上雙方約定:

林某進修結束後必須按時返院,并在醫院工作服務十年以上;

回院工作不滿十年的,資助款需根據實際工作年限按比例退回,且林某需支付院方10000元/年的技術投入資金補償費。

在美國進修期間,院方共支付教育訓練費、差旅費、工資等32.9萬元。

回國後在醫院工作2年多,林某申請攻讀全日制急診醫學博士研究所學生,院方配合林某的決定辦了解除聘用關系手續。雙方繼續簽訂了《攻讀博士研究所學生雙向協定》,協定中約定:

學習期間,林某雖解除與院方的聘用關系,院方仍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助;

林某博士畢業後須履行承諾回到醫院工作,若違反此承諾,林某須給予院方讀博期間補助标準2倍的賠償金;

林某博士畢業後須在醫院服務不少于十年,不足服務年限的,根據實際工作年限按比例支付賠償金。

2015年9月,林某前往高校就讀,期間院方根據協定先後向林某支付經濟補助總計24.4萬元。

學成歸來的林某卻不打算履行約定,轉而入職另一家醫院。2021年4月,醫院将林某起訴至餘姚法院,要求賠償損失及違約金總計87萬元。

賠償82.4萬元,合理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機關為勞動者提供專項教育訓練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教育訓練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定,約定服務期。

“教育訓練服務期約定”和“競業限制約定”是《勞動法》中唯二用人機關可以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的情形。

餘姚市人民法院認為,兩份協定書中約定十年服務期,未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被告均應按約履行。如存在違約行為應當支付賠償金。

《勞動法》對違反服務期約定的違約金有着明确限制: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機關提供的教育訓練費用。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教育訓練費用。

教育訓練費用包括用人機關支付的教育訓練費、教育訓練期間的差旅費用以及因教育訓練産生的用于該勞動者的其他直接費用。社保、公積金、工資等不屬于教育訓練費。

按照第一份赴美進修前簽訂的《協定書》,10000元/年技術投入資金補償費合理合法。按實際服務期限26個月,被告應當返還原告教育訓練費用、技術投入資金補償費等33.6萬元。

對第二份《攻讀博士研究所學生雙向協定書》,林某應退還醫院提供的經濟補助24.4萬元,并支付另外一倍違約金。

綜上,法院認定被告應當返還原告教育訓練費、經濟補助,支付技術投入資金補償費、賠償金等總計82.4萬元。

對于這起案件,廣州市的黃醫生認為,醫院花重金讓林醫生出國進修,又脫産讀博士,說明醫院很重用林醫生。“一般而言,醫院會讓醫生以在職的模式讀博士。醫院選擇相信這位醫生,離職且給錢,很少有醫院會這麼仁義。培養人才花了很多錢和時間,學成後,直接去其他醫院,這樣确實不妥,也不厚道。”

另一個方面來說,這也給醫院簽訂霸王條款的機會。“隻是到省級醫院進修,要求10年不能離職,甚至永久不能離職。這種做法并不少見。”黃醫生說。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對“約定服務期”的年限并沒有明确規定,由合同雙方協商決定。

這位醫生要賠醫院82萬,做了什麼?

北京大學醫學人文學院醫學倫理與法律系教授王嶽表示,如果協定中約定的補償标準過高或者服務期過長,都可以向人民法院要求撤銷、變更協定。勞動合同争議在訴諸法院之前,可以通過勞動仲裁,快速地解決糾紛。

醫院用人期待落空

類似的案件并不少見。

“人往高處走的心态非常正常,這都能了解。”中國衛生法學會常務理事北京華衛律師事務所副主任鄧利強遇到很多類似的案件,“醫生之是以能到進修的地方,是所在醫院提供的機會,而且他們用人的期待很高。醫生應等服務期限滿了以後再走:或者按照約定支付相應的賠償金。”

有一位河北承德的醫生,被訴諸法庭後,認為醫院欺負人。鄧利強看了判決書後,明确跟他說,醫院是有理的。對方氣勢洶洶地問他,你什麼人,你懂法律嗎?我們才掙多少錢?

醫生占用了醫院的人力引進的名額和人才培養的資源,這需要醫生用勞動來作為回報,雙方為此簽訂了合同。“當醫院履行了培養你的義務,醫生違反約定拒絕向醫院輸出勞動,醫院提出索賠,要求醫生承擔違約相關的責任是符合法律規定的。”鄧利強說。

黃醫生的醫院也有不少地方醫院的醫生來進修。有一次查房,這位醫生看到一個特别的病例,她驚訝地感歎到,“原來醫生還可以這麼當”。

“這樣的工作環境,才是她理想的工作。工作十年後,她考研來我們機關,并成功留院。”黃醫生說,“小醫院醫生看到大醫院的病種、分工以及環境,内心會發生變化。等合同到期,自己考研到更大醫院上班,這樣的行為更加仗義。”

對于人往高處走的行為,鄧利強認為這無可厚非,但是當這麼做後,付出相應的代價,給醫院以補償和按約定給的賠償,是法律的應有之義。

“同時,基于地方醫院醫療人才稀缺的現狀,醫院對人才引進十分重視并投入大量精力培養。醫生占用培養名額卻不反哺醫院,給醫院造成人才流失,這從法律上違背契約精神,在道德上也值得反思。”

來源:醫學界

責編:鄭華菊

校對:臧恒佳

制版:薛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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