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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我要吃羊肉粉。

近日,关区七星人民检察院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责令其向省级以上群众公开道歉,并就公益诉讼支付赔偿金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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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18日,被告程某某在七星级城市毕节市珠镇街经营羊肉粉餐厅的过程中,为了改善羊肉汤的味道,将罂粟棒放入羊肉汤中熟食并卖给顾客,同月20日被公安机关查封, 鉴定后,放入某一熟羊汤中检测出吗啡成分。关区七星人民检察院认为,郑某故意将有毒有害的非食用生罂粟棒混入羊汤的生产销售中,卖给未食用的消费者,损害了公共利益。客观上,它损害了公共利益,应承担民事责任。

老板,我要吃羊肉粉。

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在依法起诉的同时,于2021年5月26日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刑事诉讼,要求依法责令被告支付公益诉讼赔偿金3000元, 并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省级以上媒体公开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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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经法庭听证和判决: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一定罪行,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以1000元罚款,交国库,禁止程某在试用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并责令程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省级以上媒体公开道歉,并支付公益诉讼赔偿金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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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在生产、销售食品生产、销售中掺杂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与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混合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和罚金;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资料来源:关区七星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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