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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程翔工程检测公司股权被侵占惹争议

作者:相濡以沫175076204

据了解临沂程翔建设工程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程翔公司)成立于2005年5月16日,是一家在莒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位于莒南县城岚济路中段南侧、镇中路以西,主营建设材料、设备检测、结构安全检测、环境空气检测、建筑节能检测、施工安全设施质量检测、建设工程防雷装置检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智能建筑质量检测、消防设施质量检测、建设工程测量。

一.股权配置清楚明了

程翔公司初始注册资金90万元,发起股东有15名,其中张洪香持股33.34%、潘某某持股3.33%、臧某持股3.33%、孟某某持股16.67%等等共计15位股东,股东均实缴了出资。张洪香为最大的股东,程翔公司日常经营由孟某某负责。

二.公司随意变更,大股东毫不知情

2015年1月23日、2015年5月8日及2015年6月2日,程翔公司在大股东张洪香不知情也未参加的情况下,达成变更本公司股东、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监事、经理、公司章程的股东会决议,将原有人全部换了一遍,数次把重要职位变更为尹某某,自此尹某某等人把控公司,转移公司资产,伪造公司财务报表,并不在向股东分红。作为公司大股东的张洪香全然不知此事,,表决内容也未征求张洪香的意见,违反了公司章程规定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五条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四)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程翔公司上述股东会议决议不成立。

三.上诉股东会议不成立被法院驳回

张洪香随后向莒南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上述三次股东会决议不成立,而莒南县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起诉。

律师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即应当优先适用公司章程中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表决通过比例的规定。程翔公司章程规定的 “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须经全体股东同意”,属于过半数同意的形式之一,并不违反公司法,涉案公司章程中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案涉的程翔公司三次股东会决议均在张洪香未参会的情况下形成了股权对股东以外人员转让的决议,违反公司章程规定,该三次决议应不成立。

其次张洪香持有33.34%的股权(占比三分之一以上),剩余股东的全部股权之和不足三分之二(66.66%),案涉的三次股东会会议张洪香均未参加,参会股东表决权不足三分之二,违反公司法“三分之二以上”的强制性规定,决议不成立。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本案中,程翔公司既未通知张洪香参会,也未就决议事项征求上诉人意见,程翔公司也承认三次股东会决议上的上诉人签名系伪造。程翔公司的行为违反公司法规定。并且案涉的三次股东会决议,均涉及了股权对股东以外人员转让、公司章程变更等事项,其中第三次股东会决议还涉及了更换执行董事、监事、经理等事项,根据被公司章程规定,以上事项需要全体股东一致表决通过。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会议的表决结果也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以上决议均不成立。

四.未经资产评估,企业被侵占

在股权非法变更没得到解决的情况下,莒南县城发集团对临沂市程翔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实施了赤裸裸的侵占,没有进行资产评估,没经过大股东的同意,直接一张任命书认命了一个经理,就把过亿资产的个人的公司划归莒南县城发集团名下。这不仅破坏了莒南良好的营商环境,更是侵占了合法财产。侵害个人的合法权益,令国人心寒!

张洪香目前已经上诉,二审案件尚未开庭,这个案子的焦点应该在于程翔公司三次股东会决议是否成立,我们将持续关注事情进展。

临沂程翔工程检测公司股权被侵占惹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