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法制化不斷推進過程中,人們都希望不斷健全各種法律法規,而對于一些因A錢受賄或渎職等被法庭審判的貪官而言,更是人們所痛恨的。但是,對于貪官而言,雖然被審判了,但其依然享受法定的權利。比如,如果審判他的法官或審判人員,特定情況下,他可以要求進行回避,具體有哪些情形呢?

2020年12月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0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27條規定,在刑事訴訟中,各級審判人員具有下列五大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申請其回避。我們來具體看一下:
第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這種規定,并非空來風。衆所周知,在全國近年來進行的司法系統整頓中,一些司法系統的不法分子、上司幹部落馬,經過紀檢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的調查後,對于犯罪事實清楚的,要接受法庭審判。
在這個過程中,被審判人員與審判人員,可能是過去的同僚、上下級,甚至有牽涉的當事人,在這種情況下,審判人員應該要求回避,而不是自己裝不知道,如果自己明知與當事人有關系或近親屬,而自己不提出,可能會涉嫌違紀,情節嚴重的,還會涉嫌犯罪。
第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當然,審判人員可能與被審判的人員沒有直接的關系,但其近親屬與被審判的人員有利害關系,也要進行回避。
比如,某市的副市長因A錢受賄被法庭審判。而擔任審判的法庭人員,雖然與其沒有直接關系,但其親屬與被審判的副市長,曾經是上下級并有利益的往來,在這種情況下,審判人員應該要求回避,而不是裝聾作啞,一旦被查處,将會受到黨紀政紀處分。
第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翻譯人員的。對于擔任法庭審判人員而言,因工作需要,原來擔任過本案相關的工作,如上述的證人、代理等,這種情況下,也不能再擔任審判人員,而應該要求回避。
第四,與本案的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近親屬關系的。事實上,雖然審判人員與被審判者沒有關系,但被審判貪官的家屬,在擷取了審判法官資訊後,往往會找一些與這些審判法官有近親屬關系的律師或代理人,作為貪官的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其目的就是通過代理人或辯護人與審判法官的特定關系,為被審判者開脫罪責,甚至是利益輸送、權錢交易等。近年來曝光的律師與法官非法勾結的案例,就充分說明了這一點,說明本規定的必要性。
第五,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都要進行回避,這裡不再詳細叙述。
你看,這些法律規定,是不是都是針對現實問題而做出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