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法制化不断推进过程中,人们都希望不断健全各种法律法规,而对于一些因贪污受贿或渎职等被法庭审判的贪官而言,更是人们所痛恨的。但是,对于贪官而言,虽然被审判了,但其依然享受法定的权利。比如,如果审判他的法官或审判人员,特定情况下,他可以要求进行回避,具体有哪些情形呢?

2020年12月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0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7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各级审判人员具有下列五大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其回避。我们来具体看一下:
第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这种规定,并非空来风。众所周知,在全国近年来进行的司法系统整顿中,一些司法系统的不法分子、领导干部落马,经过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的调查后,对于犯罪事实清楚的,要接受法庭审判。
在这个过程中,被审判人员与审判人员,可能是过去的同事、上下级,甚至有牵涉的当事人,在这种情况下,审判人员应该要求回避,而不是自己装不知道,如果自己明知与当事人有关系或近亲属,而自己不提出,可能会涉嫌违纪,情节严重的,还会涉嫌犯罪。
第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当然,审判人员可能与被审判的人员没有直接的关系,但其近亲属与被审判的人员有利害关系,也要进行回避。
比如,某市的副市长因贪污受贿被法庭审判。而担任审判的法庭人员,虽然与其没有直接关系,但其亲属与被审判的副市长,曾经是上下级并有利益的往来,在这种情况下,审判人员应该要求回避,而不是装聋作哑,一旦被查处,将会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第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对于担任法庭审判人员而言,因工作需要,原来担任过本案相关的工作,如上述的证人、代理等,这种情况下,也不能再担任审判人员,而应该要求回避。
第四,与本案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事实上,虽然审判人员与被审判者没有关系,但被审判贪官的家属,在获取了审判法官信息后,往往会找一些与这些审判法官有近亲属关系的律师或代理人,作为贪官的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其目的就是通过代理人或辩护人与审判法官的特定关系,为被审判者开脱罪责,甚至是利益输送、权钱交易等。近年来曝光的律师与法官非法勾结的案例,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说明本规定的必要性。
第五,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都要进行回避,这里不再详细叙述。
你看,这些法律规定,是不是都是针对现实问题而做出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