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青島日報/觀海報4月27日——青島市檢察院今天釋出"假茅台酒案"。
案件回顧:
2019年10月17日,易某某向膠州市警察局表示,從南韓某地購買了十種、2億多元的茅台酒是假酒,并向公安機關報送了一些普通的飛天茅台酒、茅台定制紀念酒、茅台寶酒等十種茅台酒共797瓶, 由茅台公司鑒定出的所有假酒。随後,南韓某地公安機關查獲假冒的普通飛天茅台酒19瓶。經膠州市價格認證中心統計,兩批假酒價值分别為130.78萬元和6.65萬元。
2019年11月6日,膠州市警察局對韓方涉嫌銷售假冒注冊商标商品的行為展開調查。2020年5月28日,膠州市人民檢察院向膠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20年8月31日,膠州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韓某因銷售假冒注冊商标商品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70萬元罰款;一審判決後,被告人韓某認罪。
确鑿證據證明故意虛假銷售
2017年3月至2017年10月期間,嫌疑人韓某多次售出十幾款茅台酒,但無法确定每筆銷售的類型、數量和單價。
在未具備上網狀态的情況下,為準确判斷漢方銷售假冒注冊商标商品的主觀意圖和假酒銷售量,檢察院向公安機關圍繞采購來源、物流單據、轉機情況、微信聊天記錄等方面提出了十餘份補充調查意見, 等等,并奠定了較為紮實的證據基礎。
對于漢某假酒可以向公安機關送出一份不是自己銷售的全部假酒的辯護,指導公安機關及時對所有涉案的假酒進行拍照,以便韓某酒進行一定的身份識别、簽名,同時要求公安機關從南韓某處查獲酒品, 及時修複涉及的項目的數量和價值。
此後,針對審查起訴期間犯罪嫌疑人辯稱,第一批、第二批貨物和檢驗均為真品,且購置單價拒不及實際供認的情況,公訴人積極引導,全面調查判斷公安機關固定驗證途徑, 綜合自身經驗、進度商品管道、銷售利潤、茅台酒品牌的特殊性等,可以認定為漢某存在明知虛假銷售意向,主觀上知道他人将"貴州茅台"注冊商标酒賣為假酒,還是多次購買,并将酒賣給某一服裝。
謙虛謹慎,依法确定犯罪金額
2020年2月13日,膠州市警察局将案件移送膠州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金額達216.94萬元。不過,易某向公安機關送出的假酒價值認定為1358500元,而韓辯稱,他有兩家茅台酒廠的調劑單,可以确認第一批、第二批茅台酒從行中取出真酒。
針對這一情況,承包公安機關引導公安機關撤回了兩份轉讓令,認定茅台酒莊為真實檔案,雖然上述所列茅台酒類與漢某供認第一批、第二批不一緻,但不能排除其初期銷售給某一款茅台酒存在真酒的可能性。
同時,韓方辯稱,部分茅台酒送出公安機關生産日期為2018年,不應計算在其案件所涉金額上,經核實,韓某2018年贈送了某款酒,共39瓶價值5萬元。
根據刑法謙遜原則,在現有證據不能完全證明韓某一酒賣給某款酒都是假酒,應當按照全部假酒總價送出公安機關确定涉案金額,是以檢察機關最終扣除了135.85萬元後,共39瓶(2018年)價值130.78萬元的起訴。
多管齊下,充分保護商标權益
經受理審查起訴後,案件經理及時緻電茂台酒莊法律知識保護部負責人,告知訴訟權利和義務,認真聽取茅台方的意見,将訴訟權利義務通知函送達茅台酒莊,并在辦案過程中多次就涉案事項與茅台酒莊相關負責人聯系。進行溝通。
檢方依法保護知識産權,赢得了茅台公司的信任和尊重,積極配合下達了案件兩份轉讓令的真假鑒定,并對涉案的專業知識進行了詳細說明,促進了案件的快速處理,使商标權益得到充分保護, 茅台酒莊訴訟品質。
同時,針對公安機關在辦理此類食品藥品案件的查封、鑒定、金額認定等共同問題,公訴人一貫堅持"在辦案、在案件監督中監督",一方面, 加強對偵查活動的法律監督,引導公安機關積極識别網上身份,另一方面針對此類問題提出起訴建議,促進執法行為規範化,取得較好的監管效果。(青島日報/觀海記者戴倩、記者張玉珍)
責任編輯:王轶群
(作者:戴倩)
資料來源:Aok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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