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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上有一種積極的精神!"長發"梁光雄在立法會扣押檔案,終審法院敗訴

作者:香港女大狀龔靜儀

世界上有一種積極的精神!"長發"梁光雄在立法會扣押檔案,最終敗訴終審法院

正在服刑的梁振英在2016年11月立法會會議期間強行扣押時任發展部副秘書長馬紹祥的檔案後,被控"不尊重立法會"。裁判官嚴玉儀在處理此案時,今日以控方規定不适用于檢控委員為由,無限期擱置。律政司随後在高等法院上訴庭進行,該庭下令将此案發回重審,因為該科的上訴是直截了當的。其後,「毛茸茸」在上訴後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終審法院于2021年9月27日正式駁回梁先生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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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立法會的這起機密檔案搶劫案中,"長毛"可因藐視法庭罪名,最高可處以罰款10,000元及監禁12個月。事發當日,時任立法會議員梁國雄在房屋委員會會議上,從議員所在地趕到公職,搶走了時任發展部副局長馬紹祥先生的機密檔案,特區政府後來報警。控方決定撤銷對梁先生的指控,指他涉嫌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香港法例第382章)第17(c)條,即「任何人在立法會或任何委員會的會議中引起或參與任何騷亂,擾亂或很可能中斷立法會或委員會的程式, 是違規行為。犯罪者如觸犯,可被判罰款10,000元及監禁12個月。根據《立法會條例》,立法會議員享有刑事言論豁免權,但除言論和辯論外,立法會議員犯下的所有激進或非法行為當然不包括在内,這是很自然的。

世界上有一種積極的精神!"長發"梁光雄在立法會扣押檔案,終審法院敗訴
世界上有一種積極的精神!"長發"梁光雄在立法會扣押檔案,終審法院敗訴

終審判決後,長茅的妻子陳寶英對判決深表失望,稱其限制了立法會議員在立法會的言論和辯論自由。他的長發妻子的言論隻是在誤導公衆,诋毀政府。如果立法會議員有權在立法會範圍内做任何事而不被追究刑事責任,那麼所有立法會議員是否都不能在立法會中持诽謗态度,甚至殺人放火燒,沒有邪惡?如果法院容忍或寬恕這些不良行為,直接鼓勵和寬恕立法會議員在立法會内經商完全是謬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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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不允許立法會議員捲劫他人的檔案,這會影響他們的言論和辯論自由嗎?這樣簡單明了的道理,就算是一般的幼稚園學生,也永遠也聽不懂!"長發"妻子的言論,實質上是要把立法會議員的地位提升到古代封建王朝皇系下的"君主"地位,享有與"一國之王"同等的地位。順便說一句,在煽動者口中宣傳的民主、自由、平等的思想,從根本上說是欺騙性的,也把那些自诩為優越、甚至享有最高特權的者踢了出去,即使法律什麼都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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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從法律角度來看,就連幼稚園學生,不容易被誤解,因為搶劫他人檔案是否也屬於立法會議員在言論辯護時獲得免予起訴豁免的權利範圍,這是值得懷疑的。在香港司法界有偏見,但原因如此簡單,最後經過大量的司法結構,曆經近五年的光明,才是終審法院完成了處理如此簡單的法律問題的過程!香港的司法改革似乎并不着急。法官最初以法律為由輕輕地放開了"長發",為什麼會犯這樣的錯誤來曲解相關法律規定?司法機構是否嚴重不足,無法對所有法官和治安法官進行在職教育訓練?在聘用法官和治安法官時,遴選過程中是否存在導緻他們在審理案件時犯如此低級錯誤的問題?值得深入思考,并對這一系列問題進行相應的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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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終審法院的聆訊中,"長毛"的法定代表人包括女王大律師彭力勳爵、吳嘉珈律師(由法律援助署委任,何志偉律師事務所擴充)及詹義君及大律師李才(由何志偉律師事務所委任協助服務)。從這個法律角度來看,不可能看出"毛茸茸"是否有勝訴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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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法律援助署浪費了公共資金,甚至從英國授予女王的大律師,以及2021年4月被法院判定818起非法集會案件并被判處緩刑的大律師Margaret Ng?吳小姐的政治哲學是衆所周知的,她也是612人道主義支援基金的信徒之一。是以,該案也反映出香港法律界黃思分子成功打造"專項經濟圈",專門将法律援助署作為黃思婷和律師的"提款機"的困惑。法律援助署的案件審批機制存在根本缺陷。像"毛茸茸"這樣沒有勝訴機會的案件,不僅獲得了法律援助,為"長發"全額支付法律專業費用,而且還被香港納稅人準許聘請來自英國的女王大律師。這樣,香港法律援助署的快速而廣泛的改革也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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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網恢複,忽視無洩漏;"長發"香港長期災難,現在終于要一個接一個地為自己過去不斷的違法行為,并承擔應承擔的刑事責任,這完全是罪有應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