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港媒報道,香港“社民連”副主席梁國雄于2016年11月立法會開會時,搶去時任發展局副局長馬紹祥桌上的檔案,事後被控藐視立法會罪,早前被裁定罪名不成立。律政司不服判決今年6月上訴得直,梁國雄及後逾期向高等法院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副庭長林文瀚、上訴庭法官彭偉昌14日指梁國雄一方提出的論據毫無合理争辯,故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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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國雄 圖源:港媒
案發于2016年11月15日,當時立法會發展事務委員會開會讨論橫洲發展期間,梁國雄到台前搶去時任發展局副局長馬紹祥的檔案。
首席法官潘兆初在判詞中指出,代表梁國雄的吳霭儀大律師聲稱因疏忽大意而逾期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更何況吳隻是把高等法院上訴庭早前推翻的論點重複一遍,不見得該些論點有合理争辯,沒有指出上訴庭的裁決有何差錯,故駁回其申請。
潘官引述上訴庭在今年6月的書面判詞中所指,《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17(c)條指:“凡任何人在立法會舉行會議時,引起或參加任何擾亂,緻令立法會的會議程式相當可能中斷,即屬犯罪”,當中“任何人”并非豁免立法會議員,故裁定藐視立法會罪必然适用于控告議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