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13 9:44:47 婁底新新網
記者:朱紅專 通訊員:王晶晶
新化縣白溪鎮的陳吉花夫妻從浏陽買回煙花為父親陳善東祝壽,然而,令人沒想到的是,煙花燃放時引發意外,将站在一旁觀看煙花的陳善發的左眼炸傷,一樁喜事轉眼變禍事。為了維權,陳善發以生命權和健康權受到侵犯,一紙訴狀将陳善東及陳吉花告上法庭。一審判決陳善東和陳吉花得賠償醫療費等共9萬餘元。陳善東和陳吉花不服,向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在二審審理中,經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主持調解,最終,雙方經協商達成調解協定,這場煙花爆竹引起的風波才得以平息。
事情是這樣的,2014年正月初八,陳善東舉辦60歲生日壽宴,陳吉花從浏陽購買煙花慶祝。當天晚上,燃放煙花時,陳善發在另一鄰居家大門口的走廊上觀看,不幸被燃放的煙花炸中左眼。受傷後,陳善發立即被送往新化眼科醫院治療,第二天轉院至湖南博雅眼科醫院住院治療,醫生診斷為:左眼球挫傷,左眼前房積血,左眼玻璃體積血,左眼黃班裂孔,左眼外傷性瞳孔散大,左眼視網膜挫傷,左眼屈光不正。陳善發的傷經婁底市蚩尤司法鑒定所鑒定為六級傷殘。後新化縣人民法院委托湖南省人民醫院司法鑒定中心對陳善發傷情重新進行了鑒定,根據實際情況,鑒定為左眼損傷程度構成八級傷殘。
2015年3月20日,原審法院對該訴訟進行了判決。原審法院認為,陳善東、陳吉花為慶祝陳善東生日舉辦壽宴并燃放煙花,将陳善發炸傷,依法應對陳善發的損害承擔侵權責任。陳善發在本案中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責任。陳善東、陳吉花辯稱本案的賠償主體應是煙花銷售商或煙花生産廠家,因其未送出證據證明煙花存在産品品質問題,且在庭審中明确表示以後再另行起訴,故主張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援。陳善東、陳吉花侵害陳善發的人身權益客觀存在,判決陳善東、陳吉花賠償陳善發醫療費等經濟損失人民币9萬餘元。駁回陳善發的其餘訴訟請求。
陳善東與陳吉花不服原審法院的上述民事判決,向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審判決,依法改判。
在二審審理過程中,經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調解協定,陳善發的經濟損失由陳善東、陳吉花賠償81800元,扣除已經支付的26800元,還應支付55000元,其餘損失由陳善發自負。(記者:朱紅專 通訊員:王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