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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6日,也就是農曆大年初一,落款為“雙峰縣禁燃上司小組城西執法組”的一則追捕“公告”引發關注。該公告稱,(湖南)雙峰縣一男一女在2月16日淩晨零點零八分,在小區外坪違規放鞭炮,被縣委主要上司批示,當地公安機關設立獎金一萬元追捕。
這則公告引發巨大争議。放個鞭炮都要被懸賞追捕,實在有違常識與法治。輿論壓力之下,2月18日雙峰縣回應稱,公告沒有經過相關稽核準許程式,沒有經縣禁燃工作上司小組及其辦公室審批,多處用語不妥,造成了不良影響。目前已撤銷公告和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批評教育,但“不良影響猶在,教訓非常深刻”。
教訓深刻,确實如此。這起由一則懸賞公告引發的輿論風波,是反思有些地方基層治理方式的重要一課。
城區燃放煙花鞭炮會造成噪音和空氣污染,甚至可能造成火災險情,這是所有人都會承認的基本常識。是以雙峰縣稱,經過宣傳和勸導“絕大多數群衆表示了解、認可和支援”,未必不是實情。
問題在于,“為民辦事”不是可以任性作為的理由。
即使禁燃決策得到了民意的許可,也不代表所有禁燃辦法都能得到群眾的贊同。假如雙峰縣人民事先就知道支援禁燃意味着就得支援懸賞追捕放鞭炮的人,那麼還會有多少人支援呢?
更重要的是,即使有了地方民意的充分支援,地方政府也必須受到法治架構和決策程式的限制。
懸賞公告将放鞭炮者稱為“不法分子”,号稱要把他們“繩之以法”。可是這份公告就缺乏法治意識。
在我國,立法機關是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市級以上地方代表大會可以通過全國性法律和地方性法規。雙峰縣無權出台法律,也無權随意釋法。違反雙峰縣的禁燃規定,不等于違法,所謂“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懸賞追捕都是欠妥的。
如果說雙峰縣試圖用這種方式對群眾進行“震懾”,那就更荒唐了。因為“執政為民”意味着,不能把所有人都當成潛在的違法犯罪分子,何況放鞭炮連違法都不算。個别地方動辄對無甚惡行的普通群眾下重拳、用鐵腕,都隻能顯示權力缺乏限制。
這份公告的出台程式更顯示出當地政府工作流程的混亂。公告稱“縣委主要上司已批示”,但事後雙峰縣委書記禹敏對媒體說他沒有批示。有沒有其他上司批示,卻不得而知。現在雙峰縣又表示公告“沒有經縣禁燃工作上司小組及其辦公室審批”,這是實情還是甩鍋,依然存有疑問。
雙峰縣承認“上司小組負有管理責任”,那麼我們希望此事的善後處置可以在陽光下進行,“相關責任人員”是誰,要說清楚。批評教育是否足夠,也要說清楚,以解群眾之惑。
文 | 西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