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江網/大江新聞用戶端訊 記者塗文華、實習生伍群珍報道:春節期間,湖南省邵陽市城步縣兩名男子因使用大炮仗(大型爆竹)炸死6條手指般大的小魚被采取取保候審刑事強制措施,引發廣泛關注和熱議。2月23日,南昌大學法學教授張芳山在接受大江網、大江新聞用戶端記者采訪時認為,兩名男子并沒有觸犯刑法,直接用刑法來規制欠妥當,可根據《治安管理法》進行處罰。
“苗鄉城步”消息(現已被删除)
用爆竹炸死6條小魚 兩男子被取保候審
近日,公衆号“苗鄉城步”釋出一則消息,2月14日,湖南省邵陽市城步苗族自治縣丹口鎮太平村村民蘭某和蔣某為“解饞”,将大型爆竹扔入河道内炸死并用網兜捕撈了6條野生河魚。
由于兩人違反《城步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關于全縣天然水域全面禁捕的通告》的規定,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涉嫌非法捕撈水産品罪,已被縣森林警察局依法采取取保候審強制措施。
文中配圖顯示,一男子用手指着六條手指大的小魚、一個爆竹、半截爆竹紙。目前,該公衆号推文已被删除。但該消息不胫而走,在網絡上掀起輿論風波,涉案當事人用爆竹炸死6條小魚被以涉嫌非法捕撈水産品罪采取刑事強制措施,是否被認定過重?引發讨論。
法學教授:該案情節較輕采取刑事制裁有失妥當
對此,大江網、大江新聞用戶端記者采訪了南昌大學法學教授、博士後張芳山。他認為,涉案的兩名男子并沒有觸犯刑法,不該受到刑事制裁。
據張芳山介紹,刑法規定的非法捕撈水産品罪,是指違反保護水産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産品,情節嚴重的行為。而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非法捕撈水産品數量較大的;為首組織或聚衆非法捕撈水産品的;經常非法捕撈水産品屢教不改的;非法捕撈重點保護的重要或名貴的水生動物的;以禁止使用的方法捕撈水産品,造成水産資源重大損失的;非法抗拒漁政管理,行兇毆打漁政管理人員的等。對于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論處。
“雖說炸魚是屬于禁止的行為,但是所謂炸魚一般是指破壞性比較大的雷管之類的爆炸物,而本案炸魚用的是一般民用爆竹,并不屬于刑法禁止的範疇。且本案并未造成嚴重的後果和損失,又屬于首次違法,是以我認為本案不構成非法捕撈水産品罪。”張芳山說。
對于該案,張芳山認為直接用刑法來規制欠妥當,可以參照《治安管理法》、《漁業法》《城步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關于全縣天然水域全面禁捕的通告》等法律法規或者規範性檔案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