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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两男子用爆竹炸死6条小鱼被取保 专家:用刑法规制欠妥当

大江网/大江新闻客户端讯 记者涂文华、实习生伍群珍报道:春节期间,湖南省邵阳市城步县两名男子因使用大炮仗(大型爆竹)炸死6条手指般大的小鱼被采取取保候审刑事强制措施,引发广泛关注和热议。2月23日,南昌大学法学教授张芳山在接受大江网、大江新闻客户端记者采访时认为,两名男子并没有触犯刑法,直接用刑法来规制欠妥当,可根据《治安管理法》进行处罚。

湖南两男子用爆竹炸死6条小鱼被取保 专家:用刑法规制欠妥当

“苗乡城步”消息(现已被删除)

用爆竹炸死6条小鱼 两男子被取保候审

近日,公众号“苗乡城步”发布一则消息,2月14日,湖南省邵阳市城步苗族自治县丹口镇太平村村民兰某和蒋某为“解馋”,将大型爆竹扔入河道内炸死并用网兜捕捞了6条野生河鱼。

由于两人违反《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天然水域全面禁捕的通告》的规定,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已被县森林公安局依法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文中配图显示,一男子用手指着六条手指大的小鱼、一个爆竹、半截爆竹纸。目前,该公众号推文已被删除。但该消息不胫而走,在网络上掀起舆论风波,涉案当事人用爆竹炸死6条小鱼被以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是否被认定过重?引发讨论。

法学教授:该案情节较轻采取刑事制裁有失妥当

对此,大江网、大江新闻客户端记者采访了南昌大学法学教授、博士后张芳山。他认为,涉案的两名男子并没有触犯刑法,不该受到刑事制裁。

据张芳山介绍,刑法规定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而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非法捕捞水产品数量较大的;为首组织或聚众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经常非法捕捞水产品屡教不改的;非法捕捞重点保护的重要或名贵的水生动物的;以禁止使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造成水产资源重大损失的;非法抗拒渔政管理,行凶殴打渔政管理人员的等。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虽说炸鱼是属于禁止的行为,但是所谓炸鱼一般是指破坏性比较大的雷管之类的爆炸物,而本案炸鱼用的是一般民用爆竹,并不属于刑法禁止的范畴。且本案并未造成严重的后果和损失,又属于首次违法,所以我认为本案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张芳山说。

对于该案,张芳山认为直接用刑法来规制欠妥当,可以参照《治安管理法》、《渔业法》《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天然水域全面禁捕的通告》等法律法规或者规范性文件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