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13 9:44:47 娄底新新网
记者:朱红专 通讯员:王晶晶
新化县白溪镇的陈吉花夫妻从浏阳买回烟花为父亲陈善东祝寿,然而,令人没想到的是,烟花燃放时引发意外,将站在一旁观看烟花的陈善发的左眼炸伤,一桩喜事转眼变祸事。为了维权,陈善发以生命权和健康权受到侵犯,一纸诉状将陈善东及陈吉花告上法庭。一审判决陈善东和陈吉花得赔偿医疗费等共9万余元。陈善东和陈吉花不服,向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审理中,经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最终,双方经协商达成调解协议,这场烟花爆竹引起的风波才得以平息。
事情是这样的,2014年正月初八,陈善东举办60岁生日寿宴,陈吉花从浏阳购买烟花庆祝。当天晚上,燃放烟花时,陈善发在另一邻居家大门口的走廊上观看,不幸被燃放的烟花炸中左眼。受伤后,陈善发立即被送往新化眼科医院治疗,第二天转院至湖南博雅眼科医院住院治疗,医生诊断为:左眼球挫伤,左眼前房积血,左眼玻璃体积血,左眼黄班裂孔,左眼外伤性瞳孔散大,左眼视网膜挫伤,左眼屈光不正。陈善发的伤经娄底市蚩尤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六级伤残。后新化县人民法院委托湖南省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对陈善发伤情重新进行了鉴定,根据实际情况,鉴定为左眼损伤程度构成八级伤残。
2015年3月20日,原审法院对该诉讼进行了判决。原审法院认为,陈善东、陈吉花为庆祝陈善东生日举办寿宴并燃放烟花,将陈善发炸伤,依法应对陈善发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陈善发在本案中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陈善东、陈吉花辩称本案的赔偿主体应是烟花销售商或烟花生产厂家,因其未提交证据证明烟花存在产品质量问题,且在庭审中明确表示以后再另行起诉,故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陈善东、陈吉花侵害陈善发的人身权益客观存在,判决陈善东、陈吉花赔偿陈善发医疗费等经济损失人民币9万余元。驳回陈善发的其余诉讼请求。
陈善东与陈吉花不服原审法院的上述民事判决,向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经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陈善发的经济损失由陈善东、陈吉花赔偿81800元,扣除已经支付的26800元,还应支付55000元,其余损失由陈善发自负。(记者:朱红专 通讯员:王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