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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發揮人民陪審員作用 促進審判公開

作者:正風聚焦
充分發揮人民陪審員作用 促進審判公開

(作者:劉晨 趙妍)人民陪審員制度是指國家審判機關審判案件時吸收非職業法官作為陪審員,與職業法官或職業審判員一起審判案件的一種司法制度。人民陪審員制度是我國司法民主的要求,是我國始終堅持走群衆路線的重要展現,也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而從實踐角度講,由人民陪審員參與案件審理,也的确發揮了較為積極的作用,促進了審判工作順利開展。長白法院民事審判庭在日常工作中,注重貫徹落實人民陪審員制度,促進審判公開,取得了較好的效果。

一是充分發揮審判員的作用。

人民陪審員在參與案件的審理過程中,能克服法官因職業習慣所形成的思維定式,彌補法官的不足,充分發揮各自的優勢和特長,與審判人員取長補短,使審判工作更加貼近民情民意,貼近社會的價值觀念和道德準則,使裁判更加合情、合理、合法,以增強法院裁判的社會公信力和認同感,更好的實作辦案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二是充分發揮“調解員”的作用。

人民陪審員多數都來自于基層,與法官相比,更了解民情民意,熟悉輿情社論。還有一部分陪審員平時就參與一些民間糾紛的調解工作,可以說是這方面的行家裡手。由人民陪審員配合和參與法院民商事案件的調解工作,可以更大限度地将各種沖突化解在基層,最大程度的實作案結事了。

三是充分發揮“資訊員”的作用。

人民陪審員親自參加案件的審判活動,能夠直接了解具體案件的審判裁決過程,可以以案說法,向更多的人講解和宣傳法律,讓更多的群衆了解法律、了解法院的工作,增強人民群衆對法院工作的了解和支援,有利于人民法院公正、廉潔社會形象的樹立。另外人民陪審員來自群衆,熟悉群衆的生活,了解群衆的呼聲,可以更向法院反映群衆訴求和法律需求,更好地發揮橋梁紐帶的溝通協調作用。

 四是充分發揮“監督員”的作用

陪審員由人大任命産生,同時也要接受人大的監督,這是人大對法院工作行使監督權的有力措施,也是對法院審判工作進行民主監督的一種有效形式。在審判過程中,人民調解員實實在在地參與具體的案件審理,法官的所有執法行為和法院的整個裁判過程都處在陪審員的視線範圍内,直接接受陪審員的監督。對進一步提高法官的守法意識,提高辦案品質,促進司法公正具有積極、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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