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喝了買回來的奶粉後出現身體不适,母親仔細檢視配料表後發現食品營養強化劑,于是,将該奶粉生産公司告上法庭。3月15日,成都青羊法院公布這樣一起案例,法院最終支援了這位母親的訴求,根據《食品安全法》,她有權要求生産者退還貨款,并支付十倍價款。
2019年5月21日,魏某在某母嬰用品店購買了某公司生産的奶粉13罐,共支付4262元。購買後,其小孩食用時出現身體不适,還在配料表上發現該産品違規使用食品營養強化劑。随後,魏某将奶粉生産公司告上了法庭。
青羊法院立案後查明,某公司生産的奶粉配料表中标明含有L-賴氨酸,而根據衛生部釋出的相關标準L-賴氨酸屬于營養強化劑。本案中的奶粉産品不屬于可以添加L-賴氨酸的制品範圍,該公司違規使用營養強化劑生産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食品。
法院最終支援魏某的訴求,根據《食品安全法》,魏某有權要求生産者退還貨款,并支付十倍價款。
法官提醒,《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生産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産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法官提示,在購買嬰幼兒食品時,一定要仔細檢視食品說明書上所載明的成分。如食品含有一些名稱不熟悉的添加劑,可以通過網絡查詢等方式,了解這些添加劑的具體成份、适用範圍等。必要時可咨詢食品方面的專家,或當地的食品藥品監督部門,幫助自己做出正确的購買決策。
除了注意食品安全,在涉及經濟往來、商業買賣的交易時,一定要存留收款收據、發票等憑證。如出現侵犯自己合法權益的情況,盡量在咨詢專業人士或查詢相關資料後,通過正确途徑和方式進行維權。
封面新聞記者 戴竺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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