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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範圍使用營養強化劑“乳鐵蛋白”法院:支援職業打假人退一賠十

涉案食品屬固體飲料,超範圍使用營養強化劑“乳鐵蛋白”

重慶一、二審法院:支援職業打假人“退一賠十”!

判詞:甯可容忍食品購買者獲利,而不可縱容食品生産經營者違法。認定打假人屬于消費者更符合立法精神。

乳鐵蛋白濃縮粉顯然屬于生活消費品,最終用途當然是生活消費。從對購買地點的選擇和購買數量的觀察,魏宏存在追求獲利的嫌疑,但也不能完全排除其購買涉案産品用于生活消費的可能性。

即便食品購買者有追求獲利的動機,但其相對的食品生産經營者卻是違法生産經營行為的最大獲利者。如果縱容食品生産經營者的違法行為,沖擊的是食品安全法律秩序和國民健康,後果極其嚴重,而容忍食品購買者追求獲利,直接的結果是食品生産經營企業不敢違法,進而促進食品生産經營健康發展,食品消費市場則更加安全。從社會效果考量,甯可容忍食品購買者獲利,而不可縱容食品生産經營者違法。有鑒于此,認定魏宏屬于消費者更具有正當性。

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超範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屬于禁止生産的食品;按該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生産“超範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面臨的處罰是“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産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産經營的工具、裝置、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産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可見法律對食品生産經營的違法行為持零容忍和嚴厲懲罰态度。

是以,本案中認定魏宏屬于消費者更符合《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精神。

魏宏與四川利君精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重慶市永川區昌盛笃信藥店産品責任糾紛一案。

2019年2月28日,魏宏到重慶市永川區昌盛笃信藥店(以下簡稱笃信藥店)購買了150盒利君精華乳鐵蛋白濃縮粉,每盒價格為398元,合計59700元。涉案産品由四川利君精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利君科技公司)生産。

涉案産品每盒内裝有3小盒,每小盒内又包含有4克裝12小袋。包裝盒上标注的生産日期為2018年2月4日,保存期限為24個月,執行标準為GB/T29602。

産品包裝盒上還标明了配料表和食用方法,其中配料表為:乳清蛋白粉、牛初乳凍幹粉、全脂乳粉、水蘇糖、食用葡萄糖、植脂末、草莓粉、乳鐵蛋白粉;食用方法為:建議6歲以下兒童每日1次,每次1袋,6歲以上兒童及成人每日1-2次,每次1袋,用溫水或牛奶沖調後飲用等。

2018年2月、3月,利君科技公司分别對其生産的“乳鐵蛋白濃縮粉”固體飲料進行自檢、委托檢驗,檢驗結果為符合規定。

魏宏投訴反映該産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經市監部門調查,無法核實生産企業是否将“乳鐵蛋白(粉)”作營養強化劑使用在固體飲料中。

遂向重慶市永川區人民法院起訴,請求:“退一賠十”,即1、判決二被告連帶退還購物款59700元;2、判決二被告連帶承擔10倍貨款賠償597000元。

一、一審認為,涉案産品超範圍使用營養強化劑“乳鐵蛋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職業打假人屬于消費者。

(一)涉案“乳鐵蛋白濃縮粉”超範圍使用營養強化劑“乳鐵蛋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

1、涉案乳鐵蛋白濃縮粉屬固體飲料,标簽配料含有“乳鐵蛋白”,違反《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标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

根據GB14880—2012《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标準》,乳鐵蛋白歸類于營養強化劑納入該标準管理。

按照該标準,允許添加“乳鐵蛋白”的食品種類不包含固體飲料,固體飲料允許添加的營養強化劑亦不包括乳鐵蛋白。

利君科技公司生産的乳鐵蛋白濃縮粉屬固體飲料,其标注的配料中包含乳鐵蛋白,違反了GB14880—2012《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标準》關于乳鐵蛋白添加範圍的規定。

食品安全标準是強制執行的标準,食品安全标準包括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範圍、用量,而食品添加劑包括營養強化劑。

涉案産品違反GB14880—2012《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标準》關于乳鐵蛋白使用範圍的規定,應當判定為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标準的食品。

2、GB/T29602不能作為涉案産品添加“乳鐵蛋白”的依據。

GB/T29602《固體飲料》國家标準并未規定固體飲料中可以添加乳鐵蛋白,并且概括性規定了“食品安全要求應符合相關的食品安全國家标準”,故該标準不能作為案涉産品添加乳鐵蛋白的依據。

3、利君科技公司舉證不利。

2018年3月27日至4月11日,國家輕工業食品品質監督檢測成都站對利君科技公司生産的乳鐵蛋白濃縮粉的感官、水分、乳蛋白質含量、鉛、菌落總數、大腸菌群、黴菌、沙門氏菌、金黃色葡萄球菌等項目進行檢測的結論,僅僅是對所檢測項目作出的結論,檢測項目中并不包括乳鐵蛋白含量。

故該結論既不能證明利君科技公司生産的乳鐵蛋白濃縮粉完全符合GB/T29602《固體飲料》國家标準,也不能證明檢測機構允許該産品添加乳鐵蛋白。

是以利君科技公司、笃信藥店以此為依據證明案涉産品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标準的主張不能成立。

(二)、甯可容忍食品購買者獲利,而不可縱容食品生産經營者違法。認定打假人屬于消費者更符合立法精神。

綜上,案涉産品超範圍添加營養強化劑乳鐵蛋白違反食品安全标準;魏宏作為消費者,請求該産品生産企業利君科技公司退還價款并按價款十倍予以賠償的請求于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援。

笃信藥店對案涉産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不知情,可免于承擔責任。

重慶市永川區人民法院做出(2019)渝0118民初3560号民事判決,一審判決:做出“退一賠十”,即由利君科技公司退還魏宏價款59700元,并賠償魏宏597000元。

利君科技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重慶五中院提起上訴。

二、二審認為,涉案食品超範圍添加“乳鐵蛋白”,生産者應對此承擔十倍賠償責任;“知假買假”有主張十倍懲罰性賠償權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1、涉案食品超範圍添加“乳鐵蛋白”,生産者應對此承擔十倍賠償責任。

二審法院審理認為,本案中,被上訴人魏宏購買被上訴人笃信藥店銷售的利君精華乳鐵蛋白濃縮粉,該産品包裝上标明生産者為上訴人利君科技公司,配量表中含有乳鐵蛋白粉,産品類型為固體飲料。

依據GB14880-2012《食品安全國家标準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标準》的規定,乳鐵蛋白可以添加的食品類型僅為調制乳、風味發酵乳、含乳飲料,而案涉食品類型為固體飲料,不屬于乳鐵蛋白可添加食品類型之列,故案涉食品存在超範圍添加乳鐵蛋白的情形,違反了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的國家食品安全标準,生産者利君科技公司應當對此承擔十倍賠償責任。

2、“知假買假”有主張十倍懲罰性賠償權利。

雖然魏宏一次性大量購買案涉食品的行為具有以索賠獲利為目的嫌疑,但并不能以此否認其消費者的身份,魏宏在消費購買案涉食品後,發現該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其有依據法律規定要求生産者利君科技公司承擔十倍懲罰性賠償的權利。

利君科技公司稱案涉食品系受案外人馮玉龍委托生産,其并非生産者的理由與查明的事實不符,本院對此不予采納。

綜上所述,利君科技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應予維持。

2020年4月1日,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做出(2020)渝05民終13号民事判決,二審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附: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2020)渝05民終13号民事判決書

(二紅供稿)

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20)渝05民終13号

上訴人(原審被告):四川利君精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陽市廣漢市三亞路三段188号3幢廠房,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10681MA62335Y4L。

法定代表人:劉德仁,執行董事。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躍榮,四川路标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魏宏,男,漢族,1976年7月29日出生,住成都市龍泉驿區大面上街。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重慶市永川區昌盛笃信藥店,住所地重慶市永川區人民大道199号附8、9号,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00118MA5UBBC0XP。

代表人:鮮樹雍,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段廷會,重慶市永川區南大街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四川利君精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利君科技公司)與被上訴人魏宏、重慶市永川區昌盛笃信藥店(以下簡稱笃信藥店)産品責任糾紛一案,不服重慶市永川區人民法院(2019)渝0118民初3560号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利君科技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躍榮、被上訴人魏宏、被上訴人笃信藥店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段廷會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利君科技公司上訴請求:撤銷原判,依法改判駁回魏宏的全部訴訟請求;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由魏宏負擔。主要理由:利君科技公司系取得相關合法生産許可證和經營資質的生産廠家,其生産的案涉産品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标準和企業生産标準,且在一審中舉示了相關機構的品質檢測報告以及食品安全監督部門出具的認定意見,均證明案涉産品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标準;魏宏系職業打假人,其以追求獲利為動機,并非消費者;案涉産品系受他人委托進行生産加工,利君科技公司并非最大的獲利者,現要求利君科技公司承擔十倍的賠償責任顯失公平。綜上,請求依法改判。

魏宏辯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笃信藥店述稱,請求駁回魏宏的全部訴訟請求。

魏宏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決二被告連帶退還原告購物款59700元;2、判決二被告連帶承擔10倍貨款賠償給原告,即597000元;3、本案訴訟費由二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9年2月28日,魏宏到笃信藥店購買了150盒利君精華乳鐵蛋白濃縮粉,每盒價格為398元,合計59700元。該産品每盒内裝有3小盒,每小盒内又包含有4克裝12小袋。包裝盒上标注的生産日期為2018年2月4日,保存期限為24個月,執行标準為GB/T29602。産品包裝盒上還标明了配料表和食用方法,其中配料表為:乳清蛋白粉、牛初乳凍幹粉、全脂乳粉、水蘇糖、食用葡萄糖、植脂末、草莓粉、乳鐵蛋白粉;食用方法為:建議6歲以下兒童每日1次,每次1袋,6歲以上兒童及成人每日1-2次,每次1袋,用溫水或牛奶沖調後飲用等。

案涉産品系笃信藥店從重慶強晖商貿有限公司購進。重慶強晖商貿有限公司的經營範圍包括預包裝食品、保健食品等。笃信藥店系重慶昌盛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的連鎖店,重慶昌盛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5日與重慶強晖商貿有限公司簽訂有《商品品質保證協定書》,重慶強晖商貿有限公司承諾其提供的商品符合國家及本地區相關品質标準及有關品質要求。笃信藥店進貨時,重慶強晖商貿有限公司提供了乳鐵蛋白濃縮粉固體飲料檢驗報告,以證明該産品符合GB/T29602《固體飲料》國家标準。

案涉産品由利君科技公司生産。2018年2月9日,利君科技公司對其生産的乳鐵蛋白濃縮粉固體飲料依據GB/T29602《固體飲料标準》進行自檢,檢驗結果為符合規定。2018年3月27日至4月11日,國家輕工業食品品質監督檢測成都站受利君科技公司委托對該公司生産的乳鐵蛋白濃縮粉樣品進行了檢測,檢測涉及感官、水分、乳蛋白質含量、鉛、菌落總數、大腸菌群、黴菌、沙門氏菌、金黃色葡萄球菌等項目,檢測結論為:該産品經檢驗,所檢測名額符合GB/T29602《固體飲料》、GB7101-2015《食品安全國家标準飲料》中所規定的技術要求。

魏宏就案涉産品向重慶市長信箱投訴,反映該産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重慶市永川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就此函請廣漢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協查。經調查,無法核實生産企業是否将乳鐵蛋白(粉)作營養強化劑使用在固體飲料中。GB14880—2012《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标準》由國家衛生部于2012年3月15日釋出,2013年1月1日起實施。該标準規定了營養強化劑的種類、食品類别,并規定了各種營養強化劑允許使用的食品品種及使用量。該标準将乳鐵蛋白歸入營養強化劑範疇,并規定乳鐵蛋白允許使用于調制乳、風味發酵乳、含乳飲料和嬰幼兒配方食品。該标準中固體飲料所允許添加的營養強化劑不包含乳鐵蛋白。GB/T29602《固體飲料》國家标準于2013年7月19日由國家品質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國家标準化管理委員會釋出,從2014年2月1日起實施。該标準規定了蛋白固體飲料的分類、名額項目及名額要求,名額要求中有乳蛋白或蛋白質含量的規定,沒有規定可以添加乳鐵蛋白。此外,該标準5.5條規定:“食品安全要求應符合相關的食品安全國家标準”。

據魏宏陳述,其為公司職員,家住成都市雙流區;家有七口人,其中包括嶽父、嶽母、一個一歲多的小孩和一個八歲多的小孩;購買案涉産品用于小孩和老人食用,以及送禮。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魏宏請求和雙方陳述,現就雙方争議的主要問題評析如下:

一、關于案涉産品是否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标準的問題根據GB14880—2012《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标準》,乳鐵蛋白歸類于營養強化劑納入該标準管理。按照該标準,允許添加乳鐵蛋白的食品種類不包含固體飲料,固體飲料允許添加的營養強化劑亦不包括乳鐵蛋白。利君科技公司生産的乳鐵蛋白濃縮粉屬固體飲料,其标注的配料中包含乳鐵蛋白,違反了GB14880—2012《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标準》關于乳鐵蛋白添加範圍的規定。

食品安全标準是強制執行的标準,食品安全标準包括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範圍、用量,而食品添加劑包括營養強化劑。案涉産品違反GB14880—2012《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标準》關于乳鐵蛋白使用範圍的規定,應當判定為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标準的食品。

GB/T29602《固體飲料》國家标準并未規定固體飲料中可以添加乳鐵蛋白,并且概括性規定了“食品安全要求應符合相關的食品安全國家标準”,故該标準不能作為案涉産品添加乳鐵蛋白的依據。2018年3月27日至4月11日,國家輕工業食品品質監督檢測成都站對利君科技公司生産的乳鐵蛋白濃縮粉的感官、水分、乳蛋白質含量、鉛、菌落總數、大腸菌群、黴菌、沙門氏菌、金黃色葡萄球菌等項目進行檢測的結論,僅僅是對所檢測項目作出的結論,檢測項目中并不包括乳鐵蛋白含量,故該結論既不能證明利君科技公司生産的乳鐵蛋白濃縮粉完全符合GB/T29602《固體飲料》國家标準,也不能證明檢測機構允許該産品添加乳鐵蛋白。是以利君科技公司、笃信藥店以此為依據證明案涉産品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标準的主張不能成立。

二、關于魏宏是否屬于消費者的問題

乳鐵蛋白濃縮粉顯然屬于生活消費品,最終用途當然是生活消費。從對購買地點的選擇和購買數量的觀察,魏宏存在追求獲利的嫌疑,但也不能完全排除其購買案涉産品用于生活消費的可能性。

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超範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屬于禁止生産的食品;按該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生産“超範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面臨的處罰是“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産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産經營的工具、裝置、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産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可見法律對食品生産經營的違法行為持零容忍和嚴厲懲罰态度。是以,本案中認定魏宏屬于消費者更符合《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精神。

二、關于笃信藥店是否明知案涉産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問題

案涉産品系笃信藥店從重慶強晖商貿有限公司購進,該公司經營範圍包括預包裝食品和保健食品。笃信藥店所屬重慶昌盛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與重慶強晖商貿有限公司簽訂有《商品品質保證協定書》,重慶強晖商貿有限公司對所提供的包括案涉産品在内的産品提供品質保證;重慶強晖商貿有限公司還提供了乳鐵蛋白濃縮粉固體飲料檢驗報告,以證明該産品合格;案涉産品辨別完整,外觀上并無明顯瑕疵。是以,笃信藥店對進貨管道的選擇和對相關産品的查驗均滿足了《食品安全法》對食品經營者的要求。

笃信藥店作為食品藥品經營者所經營的産品種類繁多,不能要求其對每一種産品的生産标準、檢驗方法以及每種添加劑的使用範圍等都熟悉和掌握。就本案而言,笃信藥店對案涉産品的營養強化劑添加是否超範圍等深層次問題難以憑直覺作出判斷。是以,如果認為笃信藥店對案涉産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是明知,顯然不符合實際,也屬于過高的要求。

綜上,案涉産品超範圍添加營養強化劑乳鐵蛋白違反食品安全标準;魏宏作為消費者,請求該産品生産企業利君科技公司退還價款并按價款十倍予以賠償的請求于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援。笃信藥店對案涉産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不知情,可免于承擔責任。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之規定,判決:“一、由被告四川利君精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内退還原告魏宏價款59700元,并賠償原告魏宏597000元;二、駁回原告魏宏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0360元,由被告四川利君精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利君科技公司舉示了時間為2017年11月1日的《委托加工合同書》一份,證明案涉産品系受案外人馮玉龍委托生産,馮玉龍才是實際的生産者。魏宏質證對該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不認可。笃信藥店陳述該證據由法院依法認定。本院認為,馮玉龍并非本案的當事人,其也并非具有相應資質的生産者,故對利君科技公司送出的上述證據的不予采納。

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确認。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生産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産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本案中,被上訴人魏宏購買被上訴人笃信藥店銷售的利君精華乳鐵蛋白濃縮粉,該産品包裝上标明生産者為上訴人利君科技公司,配量表中含有乳鐵蛋白粉,産品類型為固體飲料。依據GB14880-2012《食品安全國家标準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标準》的規定,乳鐵蛋白可以添加的食品類型僅為調制乳、風味發酵乳、含乳飲料,而案涉食品類型為固體飲料,不屬于乳鐵蛋白可添加食品類型之列,故案涉食品存在超範圍添加乳鐵蛋白的情形,違反了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的國家食品安全标準,生産者利君科技公司應當對此承擔十倍賠償責任。雖然魏宏一次性大量購買案涉食品的行為具有以索賠獲利為目的嫌疑,但并不能以此否認其消費者的身份,魏宏在消費購買案涉食品後,發現該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其有依據法律規定要求生産者利君科技公司承擔十倍懲罰性賠償的權利。利君科技公司稱案涉食品系受案外人馮玉龍委托生産,其并非生産者的理由與查明的事實不符,本院對此不予采納。

綜上所述,四川利君精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360元,由上訴人四川利君精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段曉玲

審 判 員  夏興芸

審 判 員  周 舟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趙 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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