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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台市原副市長吳曉東受賄一案二審宣判 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币三十萬元

作者:環球網

來源:江蘇高院

東台市原副市長吳曉東受賄一案二審宣判 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币三十萬元

11月6日,江蘇省進階人民法院依法委托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東台市原副市長吳曉東受賄案進行二審宣判,以受賄罪判處上訴人吳曉東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币三十萬元;犯罪所得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江蘇省進階人民法院經公開開庭審理查明,上訴人吳曉東于2011年至2016年,在擔任東台市富安鎮人民政府鎮長、黨委書記,東台沿海濕地旅遊度假經濟區管委會副主任兼任弶港鎮黨委書記,管委會主任、黨工委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東台市東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周俊等機關或個人謀取利益,先後收受上述機關和個人所送現金、購物卡折合人民币98.9萬元。

江蘇省進階人民法院認為,上訴人吳曉東身為國家從業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98.9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根據其犯罪事實、情節等,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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