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看點

從元朝宗王出鎮體制的形成過程來看忽必烈削藩蒙古汗廷的分封忽必烈的皇子出鎮與削藩宗王出鎮體制的形成

作者:秋媚讀史

元朝建立後,經常以皇子宗王統兵出鎮,控制邊疆,拱衛朝廷。此項制度直接關系到分封、行省、鎮戌等制度,對元代中央與地方的軍政事務都産生過重要影響。

“這種王封與忽必烈以前諸大汗分封兀魯思的性質已經有所不同。忽必烈所封諸子,實質上多隻是代表皇帝鎮戌一方的軍政上司,其獨立性已經有所削弱了——《元史論叢》”

元朝的宗王出鎮是一種封藩不治藩,重點在軍政監察和軍事鎮戌,且與官僚制度互為補充的蒙古分封制特殊形式。

從元朝宗王出鎮體制的形成過程來看忽必烈削藩蒙古汗廷的分封忽必烈的皇子出鎮與削藩宗王出鎮體制的形成

<h1>蒙古汗廷的分封</h1>

鐵木真立國之初,沿襲了遊牧民族的傳統的家産配置設定習俗,先後将三十多個草原千戶和牧場授予宗室,形成了所謂的東、西道諸王兀魯思。窩闊台與蒙哥封授的河西宗王封地,也屬于這種傳統分封。

上述受封諸王,世代擁有千戶部民及私屬,能夠擅自釋出政令,自鑄虎符,任命屬官和将領,可以專殺臣民,“雜訊”官吏,還有數量衆多的的投下軍隊。諸王自行管理投下站赤,征收領民差發以及屬地稅收。他們享有高度自主的軍政财權,其封地宛如獨立王國,故稱兀魯思分封。

從元朝宗王出鎮體制的形成過程來看忽必烈削藩蒙古汗廷的分封忽必烈的皇子出鎮與削藩宗王出鎮體制的形成

鐵木真

窩闊台主政時期,蒙廷曾于1233年和1235年兩次統計漢地等處戶口,得民110餘萬,還吸取遼金“二稅戶”的方法,在漢地施行五戶絲食邑分封制度。所授食邑民約占中原戶數的70%以上。

按照蒙古的規定,這種分封是“賦為二等”,治權歸有司,由諸王投下和汗廷共享其權益。這實際上是大汗在承認諸王宗親的軍前戰場所得利益的同時,又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其自主權,加強朝廷集權的重要政策。

但是,五戶絲食邑制度并未得到徹底執行。諸王依舊在中原漢地食邑行兀魯思領地舊制。自行任免課稅官,“各征其民”,而且委任封拜食邑官吏,所任官員需對諸王履行納稅、朝見等義務,幾乎等同于諸王的私人屬下。諸王還能層層分封食邑民戶,與之保持緊密的人身隸屬關系。

從元朝宗王出鎮體制的形成過程來看忽必烈削藩蒙古汗廷的分封忽必烈的皇子出鎮與削藩宗王出鎮體制的形成

窩闊台

在此期間,蒙古朝廷還設定了中州斷事官,以大汗委任的朝廷重臣治理漢地,同時還有諸王的代表共同參與其政務。

蒙哥汗即位後,曾派遣同母弟旭烈兀、忽必烈代表大汗總督波斯、漠南,且與地方斷事官等分治軍民。

從元朝宗王出鎮體制的形成過程來看忽必烈削藩蒙古汗廷的分封忽必烈的皇子出鎮與削藩宗王出鎮體制的形成

蒙哥汗

大汗的弟弟總督方面軍事,實際上已是宗王出鎮制度的萌芽。它對蒙古的軍事征戰,對確定托雷系在黃金家族的主導地位,對蒙古有效控制漠南三大直轄區,均發揮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此時的燕京行省治理的主要是諸王五戶絲食邑之外的民戶,諸王總督軍事也是服務于軍事行動的權宜之計,這兩者并未給兀魯思制度和五戶絲食邑制度帶來實質性的變化。

<h1>忽必烈的皇子出鎮與削藩</h1>

1260年,忽必烈繼承皇位。他建立的元朝,是與中原封建經濟大體适應,同時又保留蒙古貴族利益的專制政權。對蒙古分封制進行調整,将其限制在不威脅朝廷的範圍之内,成為忽必烈建設元朝政權的迫切任務。

從元朝宗王出鎮體制的形成過程來看忽必烈削藩蒙古汗廷的分封忽必烈的皇子出鎮與削藩宗王出鎮體制的形成

忽必烈

中統年間,忽必烈開始建立從朝廷到地方的漢式官僚機構,并對投下五戶絲制做了部分改變:改五戶絲為中書省“關支”,一度廢除投下達魯花赤。

然而,忽必烈是在許多蒙古諸王的擁護下奪取汗位的,李璮之亂有加深了忽必烈對漢人的猜疑。這些因素導緻忽必烈的宗藩政策帶有明顯的兩面性:既要加強皇權,削弱藩權;同時又要保護宗王的利益,以換取擁戴。

從元朝宗王出鎮體制的形成過程來看忽必烈削藩蒙古汗廷的分封忽必烈的皇子出鎮與削藩宗王出鎮體制的形成

随着形勢的變化,皇權與藩權的沖突越來越明顯。就趨勢而言,為了集中皇權,忽必烈不得不實行由溫和到強硬的削藩政策。在徹底削弱漢人世侯的同時,朝廷對蒙古諸王也采取了一系列的限制措施。

從元朝宗王出鎮體制的形成過程來看忽必烈削藩蒙古汗廷的分封忽必烈的皇子出鎮與削藩宗王出鎮體制的形成

至元初年,為以親馭疏,捍衛朝廷,忽必烈接受大臣的建議,相繼分封諸皇子為王,出鎮西北、西南等地。即甯遠王闊闊、北平王那木罕出鎮漠北,雲南王忽哥赤鎮雲南,安息王忙哥剌鎮京兆,西平王奧魯赤鎮吐蕃。爾後,如皇子愛牙赤,鎮南王脫歡,皇孫鐵木耳、甘麻剌等,則分鎮河西、江淮、漠北等地。

這些邊鎮的皇子,大多有相應的王位印章。他們或以王府官兼行六部,或總覽軍政民務,具有很強的自主性。特别是北平王、安息王等嫡皇子,轄區和權限又明顯超過庶出皇子。由此可見,至元初年的皇子分封,在形式上也是延續了兀魯思制度。其主要目的,是為了讓皇子代表朝廷統兵鎮守一方,以平定各地叛亂。

然而,元代朝廷集權與舊有的宗藩分封制度本身就是互相沖突的。幾年後,各地藩王連續出現問題。至元八年,雲南王忽哥赤被都元帥寶合丁殺害;沒過多久,北平王那木罕在阿裡麻裡前線被抓;安息王忙哥剌去世後,其王妃又殺害王相趙炳。這些事件的發生意味着皇子封藩并沒有達到控制邊疆拱衛朝廷的預期效果,反而給朝廷集權帶來阻礙。

從元朝宗王出鎮體制的形成過程來看忽必烈削藩蒙古汗廷的分封忽必烈的皇子出鎮與削藩宗王出鎮體制的形成

至元十三年以後,忽必烈從鞏固朝廷權威的角度出發,對包括皇子在内的諸王普遍削弱實權,主要措施包括:設定地方行省兼領投下分地,分解隻必帖木兒兀魯思和東道諸王兀魯思,役使、檢括兀魯思領民,立都萬戶府編組各投下簽起的軍隊等等。

經朝廷削權後,皇子安息王等諸王的權益發生顯著變化:

“在昔憲廟大封宗室,以世祖母地國之關中……诏立皇子為安息王,以淵龍所國國之……其時犍河之外,秦固内地。教令之加,于隴于涼,于蜀于羌……承制行之。自餘商賈之征,農畝之賦……不入王府,悉邸自用——《牧庵集》”

這段記載已經說明,安息王忙哥剌“胙土關中,秦屬夏隴,悉歸控禦”。其轄地包括兩部分:一是安息王“教令之加”的川、甯、甘、陝等地;一是他從忽必烈處繼承的關中分地。前者僅是安息王“控禦”而非其“胙土”(皇帝賞賜的私人領地)。

<h1>宗王出鎮體制的形成</h1>

至元十七年,也就是安息王去世後第二年,忽必烈“罷其王相府”,恢複甘肅、陝西、四川三行省。至元二十年,朝廷又派治書侍禦史杜思敬“出為安息路總管”。原四川行省左右司郎中呂戜先後調任順慶路同知州和華州知州。表明了安息王“控禦”地區的各級官吏,此時已經由朝廷委任的流官出任。

元成宗初年,朝廷核實安息三道軍籍,并設定陝西蒙古軍都萬戶府轄治陝甘蒙古軍;建立陝西等路諸站總管府,管理轄區内站赤。是以成宗才有底氣說:

“賦稅、軍站,皆朝廷所司,置王相府,唯行王傅事。”

經至元中期朝廷的削藩,安息王等諸出鎮皇子的權利已經大為削弱。雲南王、北平王、甯遠王,也發生類似情形。如甯遠王、北平王的部分軍士被強制編入朝廷軍籍;雲南王的轄區,至元十一年起改由行省管理軍民,宗王斷事官參議行省政務,“政令一聽賽典赤所為”。

後來,朝廷又相繼在諸王轄區設定行省,宗王出鎮出現三個特點:出鎮委派,世代相傳與流動性并行;宗王轄區多歸朝廷直接管轄;宗王在轄區與行中書省分權而治。

從元朝宗王出鎮體制的形成過程來看忽必烈削藩蒙古汗廷的分封忽必烈的皇子出鎮與削藩宗王出鎮體制的形成

至此,元朝初年的皇子封藩的自主性明顯減弱,進而演變為一種藩權很不完整,封藩而不治藩,重在軍事鎮守的特殊分封形式——宗王出鎮。它是蒙古蒙古分封制适應朝廷集權和内外軍事鎮戌,且與漢族官僚制相結合的結果。

參考文獻:《元史》《元代制度研究》《蒙兀兒史記》

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