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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曉芒:詳解康德道德律令

作者:思廬哲學
鄧曉芒:詳解康德道德律令

現在國内外關于康德道德哲學的讨論非常激烈,特别是在中國目前面臨的文化轉型和社會變革的特殊時期,由此造成的社會道德問題尤為突出,是以在中國出現了關于道德問題和人文精神的熱烈讨論。

其中最重要的讨論集中在當代社會的道德淪喪和當代條件下中國傳統文化和傳統道德的不适應。但大話結束了。在這次讨論中,一種觀點認為我們應該回歸傳統文化,而另一種觀點則認為現代文化應該重建。

筆者認為,在當代,我們應該吸收更多的西方人的觀點和觀點,來了解他們對道德問題的看法。經過數百年的西方資本主義及其進入現代工業社會,他們的道德觀發生了巨大變化,特别是自西方啟蒙運動以來。

導緻這一重要轉變的思想中的一個關鍵因素是康德和康德的道德哲學。是以,如果中國的當代社會生活也應該經曆這樣的發展道路,那麼筆者認為,我們應該能夠從現代西方理性主義中吸收很多值得學習的東西,因為中國人民将會是全新的事物。

鄧曉芒:詳解康德道德律令

中國人對康德的道德哲學并不陌生,我們已經研究了一百多年。但筆者還是覺得康德的道德哲學還有很多東西我們沒有觸及,還有一些東西值得進一步研究。其實,這并不意味着漢語的理論水準低,主要是中國人在西方理論的研究中,尤其是涉及道德領域的許多問題時,普遍表現出一種浮躁的心理:

在這個領域,我們應該說,我們中華民族具有無可比拟的道德優勢。在這種心态的影響下,西方人的道德表述往往是半知半假的,在不能完全了解的情況下,他們忙于玩樂。

筆者認為,今天我們應該重新審視那些被認為是法令的、被研究過的人物和思想(特别是在道德領域),客觀地、深刻地重新審視西方人思想的真正含義。

經過一番深入研究,筆者發現,康德關于道德立場、道德基礎和道德結構了解的道德哲學,與我們的中國人完全不同,我們應該認識到這些命題背後隐藏着什麼的真正意義。

是以,作者在這裡講康德的道德哲學,主要是從一些新的角度和語境出發,那些中國人平時還不能完全了解,在我們心中并沒有造成震撼的問題,供大家思考。

當人們提到康德時,也許首先想到的是他晦澀難懂的寫作,他的抽象,甚至德國人也對此感到頭疼。但事實上,康德非常關心他的神學的實際意義,特别是對普通人來說。

康德明确表示,由于盧梭的影響,他的哲學觀點在早年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

他認為他的理論應該對普通人有用,否則他的學習将沒有什麼價值。是以他把它寫在他的生活中。在很多作品中,包括三大批判,他都是在普通人的生活世界的基礎上,在普通人的生存基礎上考慮自己的生存。

是以,康德的道德哲學有三個層次,第一個層次是通俗的道德哲學。如果他的道德哲學是要有一個完整的願景,那麼它首先要講的是通俗的道德哲學,是以他身上就有這樣的想法:

從普通人那裡發現并尋求與生俱來的道德原則。當然,他形成的道德原則很晦澀難懂,但他認為這些對普通人非常有用,對于普通人的道德教育,普通人的日常互動和普通人的道德品質至關重要。

在這種思想的指導下,他把通俗的道德哲學作為他整個道德哲學的第一個層次。

但是,僅僅把通俗的道德哲學推廣到道德形而上學作為第二個層次,在通俗的道德哲學中找到道德哲學的基礎是不夠的。為什麼有道德哲學?康德堅信,人性中有形而上學的基礎,由此産生的道德哲學原則體系就是道德形而上學。

高于道德形而上學的是道德哲學的第三個層次,即尋求道德形而上學的前提,并批判道德形而上學是如何可能的,這最終形成了他的第二個批判,"對實踐理性的批判"。下面描述了這三個級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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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曉芒:詳解康德道德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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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個層次是從流行的道德哲學出發的,康德認為道德應該從日常生活開始,人們最日常的道德生活就是談論别人(嚼舌頭)。在日常生活中,最喜歡談别人、做道德評價的是那些長舌頭的女人,一般來說,人們很厭倦那些長舌頭女人的行為,但康德對于這個壞習慣,他認為這種行為(嚼舌頭)不應該是純粹的道德批評,而應該是客觀冷靜的看待。

通過這樣長言長語的女人談人,制造流言蜚語的現象,揭示了人有不可控的天性,即人喜歡"用絕對的道德尺度來衡量他人"。這種所謂的"說人",恰恰說明人們在心中有着絕對的道德标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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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基于這些生活現象發現了一個細節:人們總是對别人做好事的動機提出要求。是以,康德發現了一個原則,即真正的道德行為應該是"道德和道德,義務的義務",而不是任何其他情感現實目的。

康德從中提煉出一些日常的道德規則,并舉了四個例子來證明它們。

第一個例子是"不要撒謊"。一個人做生意,孩子不欺騙,這就是我們一般所說的誠信。

他的行為值得稱贊,但不一定是值得尊敬的,因為商業誠信是有益的。誰值得尊重?他可以把"不賣假貨"作為道德原則,這樣即使他的店關門不賣假貨,那麼這個人的行為是值得尊重的,是一種道德行為。

第二個例子是"不要自殺"。康德認為,不自殺是一個人最基本的生存本能。但有這樣一個人,他的生活很痛苦,連生活都不如死,在這樣的情況下,他還是不自殺,堅強地活着,那麼他的行為就值得尊重,他的"活着"本身就是一種道德行為。

第三個例子是"發展自己的才能"。一個生活在世上的人,應該發展自己各方面的才能,你不僅要獲得某種好處,更要提高自己,作為自己的義務,這也是一種道德行為。

最後一個例子是"幫助他人"。幫助他人是一種義務,也是一種道德行為,而不是回報。

這四個例子不是随便列舉的,而是按照嚴格的邏輯順序排列的,代表了四個不同的道德境界:"不作弊"和"不自殺"是完全的義務(消極義務),而"發展才能"和"幫助他人"是不完整的義務(積極義務)。

所謂完全義務,就是你絕對不做,沒有條件說,而後兩者都不是完全義務,在某些情況下不做是可以原諒的。

鄧曉芒:詳解康德道德律令

康德道德哲學的第二個層次是道德形而上學。上面提到的康德列舉了大衆道德的四個例子,其實在日常生活中有很多這樣的格言,比如"不要,不要适用于人"等人類行為的基本準則。這些規範是流行的道德規範。

因為它們是通俗的道德,是以很多人不了解它們背後的"基礎",這是康德強調的與生俱來的基礎。

康德認為,通俗道德哲學缺乏可靠的理性原則作為最終的定論,是以很容易被破壞,如果不是通俗道德找到普遍的基礎,是以有些格言很可能混淆道德和不道德。

是以,康德就是要尋求這一道德格言背後的道德規律,進而提出道德哲學的第二層次,即道德形而上學。康德的普遍道德律以秩序的形式表達:

你必須像這樣行事,你的行為準則(主觀)并成為一個普遍的規則(客觀)。

這個原則也可以用一種流行的方式來表達,那就是"不要想要,不要适用于人",這句話孔子稱之為"一句話可以終身執行"。但孔子是一種流行的表達,而康德是一種理性的表達,一種合乎邏輯的形式表達,比日常表達更準确。

流行的表達往往是有缺陷的,但康德的表達排除了這些情況,他建立了一個合理的,正式的原則,可以在任何情況下建立。康德說,這樣的道德律是無條件和絕對的。而"做你想做的事,不要對别人做"可能仍然是一個條件指令,如果條件被删除,這個指令就不會建立。

條件指令可以根據條件的變化進行更改,是以條件指令不是通用的。至於普遍的道德指令,康德相信每個人都可以根據自己的理性來了解和遵守它。為了說明這一點,康德将重新分析通俗道德哲學中提到的四個例子。

例如,"不說謊"是道德律嗎?試想一下,如果每個人都作弊,沒有人會相信任何人,那麼作弊将毫無用處,不會再有人作弊,"欺騙"作為自我取消的普遍法則;"

而如果每個人都不作弊,那将是一個良性循環,人們會變得更加誠實。假設每個人都自殺了,所有人都死了,這将導緻沒有人再次自殺。

是以,如果一個規範在普遍化的過程中,它取消了自己,在邏輯上違反了同一定律,那麼它就不符合實際理性。是以,這兩項義務更像是"客觀"的自然法則。例如,後兩項義務是"發展人才"和"幫助他人"。

人們可以想象一個懶惰的人的世界和一個冷漠的世界,但沒有人願意生活在這樣的世界裡。懶惰的人總是想讓别人做,自私的人總是想讓别人"自私"。

是以,這種行為也有邏輯沖突,但不是作為欺騙或自殺那樣的客觀沖突,而是一種主觀沖突。

是以,康德對一個行為是道德的還是不道德的判斷,是根據人類行為的邏輯一緻性來了解的。康德将其歸結為道德律的這種表達:

使你的行為準則成為自然法則。也就是說,在實踐中,你想象一旦它被普遍化———自我戒除還是自我維持,它會導緻什麼樣的自然後果?如果自我取消是道德行為,那就不是。這是對道德法則的"自然消除"。

康德道德律的這種表現形式強調,人類的行為方式成為"自然法則",從自然後果出發,看它是否能成為普遍的自然法則,這是他的道德律的第一個畸形形式。除了這種自然消除的表達形式外,康德還提出了第二種變形形式,它高于第一種表現形式。

一是把人的道德行為看成是自然行為,貶低人的地位。從曆史上看,人們可能通過自然消除來選擇道德行為。

但根據康德的先驗哲學,這僅僅是從效果上講道德,還要用功利,隻有從動機和目的上講道德才能擺脫功利主義。康德進一步将道德目的分為主觀目的和客觀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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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認為,主觀目的總是偶然的,根據對象的不同變化,隻有客觀的目的才是所有理性人的普遍必然目的,具有絕對的價值。

這個客觀目的就是"作為意志的主體來設定一切主觀目的",即"人格"。

這引入了絕對指令的第二種形式的變形,即為了人類的目的,而不僅僅是作為一種手段。

真正的道德是把人當成目的,無論對方是誰,都要尊重他的個性和人性。

是以回過頭來看,看前四個例子,有這樣一個意思:"不要作弊",意思是不把别人當成手段;

相比之下,孔子的"為所欲為,不為他人做事"需要更高層次的理性基礎,而不僅僅是情感、功利的基礎。否則,我可以"随心所欲",以建立良好的人際關系,出于"得到世界"等政治目的,甚至為了獲得更大的利益。

是以,儒家思想不是這樣的道德原則,也不是一個普遍的道德法則,它是建立在"人情"和功利主義道德的基礎上的,一旦人類狀況發生變化,功利主義的、道德的"工具"就可以被抛棄。

我們常說,中國人的道德損失,本質上是因為,這并不完全是道德上的損失,而是我們"道德本性和傳統模式"的決定。隻有為了人格的目的,"不想不給人"才是真正的道德。

變形的第三種表現形式是,每個人的意志都是立法機關的意志。從道德上講,人們是自律的。至于基督教中的"統治世界"或上帝的戒律,在康德看來,這些都不是真正的道德法則,因為它們是"他人的律法"。

最高道德律的表達是自律,每個人的自由意志都是立法機關的意志,每個人出于自由意志為自己立法,不聽别人的教誨。

嚴格地說,這種表達并不采取秩序的形式,而是直接指一個事實,即每個理性存在的意志都是普遍立法的意志。是以,第三種指令形式成為遵守前兩種指令形式的最有力基礎。

在這三種指揮形式中,隻有第三種指揮形式使行動主體具有人的尊嚴,激發出"尊重"的道德感。

正因為如此,在真正的道德教育中,康德非常反對"用每個人的心理給别人一個榜樣"的情感教育方式。

康德的道德教育思想是建立在道德自律的基礎上的。每個人在達到理性成熟時,都可以啟發他。

什麼是啟蒙運動?就是讓每個人都用自己的理性去思考,勇于用自己的理性走出監護的狀态(孩子就是監護的狀态,是以走出孩子的狀态)。這是康德對我們道德教育的啟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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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個層次是康德的《實踐理性批判》。你希望讓你的行為準則願意永遠成為普遍的原則在道德形而上學中已經提到過。這種道德律的前提是什麼?這怎麼可能?

每個人的意志都是立法機關的意志,那麼這個意志的前提是什麼呢?是以,對實踐理性的批判,就是要考察道德律的前提,道德規律是如何可能的等等。純粹理性批評是檢查了解是如何可能的,而實踐理性批評是檢查道德如何可能。

康德給出了一個答案:"自由"或"自由意志"。什麼是自由意志?這不是可以用任何機械關系來分析的東西。

每個人都要對自己的所作所為負責,而你是有責任或有罪的,這在生物學家、醫學家、神學家和法官的眼中是完全不同的,他們總是首先假設人是自由意志的。

如果從醫學或生物學的角度來看,犯罪行為是由環境因素決定的,犯罪分子的心理形成是從小就受到環境教育程度低和影響,要成為這樣的犯罪,那麼法官要判刑,就應該被定罪這個社會,罪犯隻是社會的産物, 沒有自由意志。

但法官之是以要判定罪犯有罪,是因為犯罪者是在清醒狀态下犯下的,除非醫生能證明罪犯是精神病患者,否則罪犯可以免于刑事起訴,需要被送往醫院接受治療,因為罪犯當時已經不是一個完整的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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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意志是超越一切因果關系的原因,是法院定罪和人類有罪的神學決定的基礎。法官對罪犯的定罪是基于這樣一個前提,即罪犯被視為一個自由意志的人,而不是一個動物。

是以,在西方法律界有一個非常流行的觀點,其代表人物,意大利的佩卡利亞曾提出"罪犯是他受到懲罰的權利",罪犯是自由人,是以罪犯的罪行是他自己的罪行,罪犯是懲罰罪犯的權利。

這是因為他當時贊成法律,是以罪犯的犯罪行為被認為是在清醒的情況下故意實施的,其目的是承擔犯罪的後果。是以,懲罰隻是實作罪犯的自由意志,相反,如果釋放,将被視為剝奪罪犯的權利,不尊重罪犯的性格一緻性。

這似乎是一個荒謬的理論,但其背後卻隐藏着一個重要的西方倫理思想,即尊重人類的自由意志和人格一緻性,自由意志和人格一緻性不受任何因果律的限制。

《純粹理性批判》中也提到了"自由"的概念,他的第三部《雙法則》已經提到了自由與必然之間的沖突。

康德在《第二定律》中說,人是否有自由意志,我們無法證明,但你不能否認。因為即使你否認它,你也需要從經驗上證明"自由"是超然的和"舒适的"。

是以,他強調,隻要我們嚴格區分舒适事物和現象這兩個世界,即使我們永遠不知道自由是什麼樣子,我們也可以擺脫這種沖突。

康德在《純粹理性批判》中認為,"自由"是可以預先假定的,我們無法證明它,但我們不能否認它。是以,我可以提出一個空洞的"先驗自由"的想法,并把它留白。這個概念在認知領域沒有意義,但在實踐領域卻有意義。

康德在《實踐理性批判》一書的開頭強調,人的道德律是可能的,因為人在實踐中是"自由的",而實踐的自由是不可識别的,但它在實踐中具有"實相"。

是以,自由意志是一切道德原因的可能前提,是實際理性批判的最高點。如果我們追溯道德,那就是人們有自由意志。

至于自由意志是如何可能的,它不能證明它是所有證明的絕對前提。

這是康德對建立一切關于自由意志的道德和一切對自由意志的善惡評價的非常重要的理論貢獻。

資料來源:西安交通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

作者:鄧小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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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鏡水,艾爾霍

隔間:南山

稽核:永芳

藝術/VI:小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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