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厲以甯1991年提出的影響收入配置設定的三種力量論文原文

作者:經濟學家圈
厲以甯1991年提出的影響收入配置設定的三種力量論文原文

源|北京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1991年第5期

共同富裕是社會主義的根本原則

經濟發展通常以一段時間内總産值或人均總産出的增長為标志,但總産值或人均總産出并不反映收入的實際配置設定,也不反映社會成員物質文化生活的實際改善。社會平均數意義上的收入水準掩蓋了社會成員之間的收入差距,進而掩蓋了社會成員之間物質和文化生活水準的差距。這是用總産出或人均産出的絕對數量和增長率來衡量經濟發展程度的局限性之一。研究經濟發展的國内外學者現在已經意識到了這一點。

在研究社會主義經濟發展時,特别要指出總産值或人均總産值的上述局限性。這與社會主義經濟發展的目的直接相關。經濟發展本身并不是目标,經濟發展的結果将是為社會創造更多的财富,為社會提供更多的産品和服務,讓人們過上更好的生活,這就是經濟發展的目的。列甯曾經指出:"隻有社會主義才能以科學的見解為基礎,廣泛促進和真正支配社會生産和産品配置設定,即如何使全體勞工過上最好、最幸福的生活。隻有社會主義才能做到這一點/(1)在這段話中,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使全體勞工過上最好、最幸福的生活"這句話。社會主義經濟的發展,是為了實作全體勞動者的共同富裕,共同富裕是社會主義的根本原則。如果用最簡單、最簡潔的文字概括社會主義經濟發展與資本主義經濟發展的本質差別,那麼資本主義經濟發展的後果就是社會上貧富的懸殊和兩極分化,社會主義經濟發展的道路就是全體勞工共同富裕的道路。

要知道,社會主義制度最本質的特征,就是确立了公有制作為社會主義社會所有制主體的地位。以公有制為主體的所有權制度,決定了社會主義收入配置設定方式必須是以勞動力配置設定為主體的多種配置設定方式。在所有制度中,公有制為主體,按勞動配置設定為主體,在收入配置設定中,這是社會主義經濟可以走的實作共同富裕的道路作為進步的基本條件。如果社會主義經濟發展偏離了共同風能繁榮的基本原則,帶來貧富差距和兩極分化,就不能算是成功,隻能算是失敗。

二、共同繁榮是一個隻能逐漸實作的過程

共同富裕是社會主義的基本原則,我們必須遵循。然而,如何實作共同富裕,涉及經濟發展戰略、經濟制度、經濟政策等一系列理論和實踐問題。

首先要認識到,共同富裕是生産力發展的産物,它不能與低水準的生産力共存。假設經濟發展緩慢,經濟發展水準低,導緻人均總産出低或低,那麼無論如何配置設定,都無法實作共同繁榮,更有可能面臨共同貧困。也就是說,蛋糕很小,不管怎麼配置設定,離不開貧困,隻有蛋糕做大,再以合理的方式配置設定,就有希望大家得到大份額,共同富裕才能成為事實。是以,發展經濟,促進生産力水準的提高,使總産值或人均總産值有比較大的增幅,是社會走向共同富裕的前提。

其次,應該認識到,事物發展的不平衡是普遍規律。由于曆史原因,由于各地區資源配置設定不均,以及由于各生産機關和勞工之間内外條件的不同,同時富集是不現實的。共同繁榮并不意味着同時富裕。共同繁榮是一個隻能逐漸實作的過程。假設從一開始就需要共同繁榮,甚至認為共同繁榮被了解為同時繁榮,那麼,一方面,平等主義的配置設定政策很可能會抑制勞工的生産積極性,經濟發展受挫,沒有人會富裕;是以,目前收入的增加隻是暫時的現象,從長遠來看,人們仍然無法擺脫貧困。是以,共同富裕隻有在合理條件下才能實作消費與積累的比重,隻有通過一部分地區,一些人先富先富,先富後富,富後富後助,後富之路逐漸實作。

第三,還應該認識到,在社會主義經濟中,在某些地區或某些人中富有,這意味着通過誠實的勞動和合法經營緻富。假設一些地區依靠不分青紅皂白地開放資源,無視生态環境來增加更多的收入,那麼這種濃縮就不符合國家關于環境保護和資源保護的法律,這種豐富不僅不當,而且會損害社會利益,不可能使該地區持續繁榮。假設有些人不依靠誠實勞動和合法經營來增加更多的收入,那麼這種緻富肯定會與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相沖突,這種緻富不僅不正當,對社會有害,而且不能起到驅使另一部分人緻富的作用。我們鼓勵和允許一些人通過誠實的勞動和合法的生意先緻富,考慮到共同富裕是一個逐漸實作的過程,财富必須先有後快有慢,并考慮到有些人的第一财富為其他人樹立了積極的榜樣。但示威的作用隻能通過誠實的勞動和合法的商業來發揮。不大可能正面展示如何在不依靠誠實勞動和合法企業的情況下緻富。

最後,應該認識到,即使為了共同繁榮,也不能從狹隘、平等的眼光來看待它。共同富裕意味着所有勞工都能過上更好、更幸福的生活,而不是所有社會成員都有相同的收入,各種消費材料的數量是平等的。在社會主義條件下,平衡人民收入,使人們的消費資料平等是不切實際的。勞動配置設定是共同富裕的保證,但勞動配置設定是指根據人民提供的勞動的數量和品質進行配置設定,而不是使收入趨于平緩。當然,由于各生産機關和各勞工之間存在内外條件的差異,按勞動配置設定的結果不能消除人們收入的差異,因而不能消除人們消費資料量的差異。是以,在社會主義條件下,共同富裕的第一個含義是,盡管富人第一和富人之間有差別,但所有勞工的收入都比過去增加了,可以過上更好,更幸福的生活;

是以,出現了一個需要研究的問題:我們如何確定第二意義上的共同繁榮?共同繁榮與市場機制的作用有何關系?共同繁榮與政府收入監管有什麼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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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入調整與收入差距縮小

收入調整是指社會主義條件下如何縮小人與人之間的收入差距。這主要展現在人們的誠實勞動和合法收入方面。不誠實經濟行為和非法經營所得,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政策予以沒收或者罰款,這在很大程度上不屬于收入調整的範圍。

在社會主義經濟發展過程中,需要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市場機制既對收入及其配置設定有積極影響,又有擴大差距的作用。從積極的角度來看,在市場機制下,可以調動企業和個體生産者的積極性,提高效率,進而有利于總産值的增長,總産值的增長導緻可供分銷的産品總量的增長;但另一方面,在市場機制下,個人之間收入差距的擴大是不可避免的。當然,個人收入差距的擴大并不一定是不合理的。例如,由于個體勞動努力程度不同、勞動熟練程度不同而造成的收入差距擴大是合理的,例如,即使在合法經營的前提下,經營者也會因不同程度的冒險和不同的經營能力而産生收入差距,而這種收入差距存在合理的因素。然而,不可否認的是,如果巨大的個人收入差距來自不平等的機會或來自現行政策允許的非勞動收入組成部分(包括員工營業收入、股息收入、股票升值收入、債券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存款利息收入等),則不能認為是合理的差距。如前所述,共同富裕的第二個含義是縮小人與人之間的收入配置設定差距,使收入差距不會太大。對于個人收入差距的不合理部分,雖然我們應該盡量縮小,即個人收入差距的合理部分,但從共同富裕和維護社會穩定的角度來看,有必要避免這種收入差距過大。這就是社會主義社會調整的目的。

市場在收入監管方面的局限性是顯而易見的。市場本身缺乏縮小人們收入差距或避免過度收入差距的機制。在這方面,市場充其量隻能扮演以下兩個角色。首先,市場可以通過自己的努力(例如,接受業餘教育以提高他們的技術素養,例如做好工作,改善他們的業務,學習他人的經驗,以提高他們賺取收入的能力)來刺激低收入人群縮小收入差距。其次,在市場競争的過程中會有一些機會,這可能會使一些人迅速從富人到窮人,而另一些人則從窮人到富人,進而縮小收入配置設定差距。在市場可能扮演這兩個角色,在第一個角色中,其影響是有限的,因為,一些低收入人群很難大幅增加收入,不是因為他們不努力工作或不願意學習技術、文化,而是因為不同人原來的起點、不同的環境、不同的機會,因為市場無法為參與市場競争的每個人提供平等的機會, 那麼市場普遍不能縮小人們收入之間的差距。至于上述市場的第二個作用,隻能得出這樣的結論:假設人與人之間收入差距的縮小純粹取決于機會,它不是普遍的,更不用說在這些機會下,也有可能使一些人更富更窮,難道不會使人與人之間的收入差距更大嗎?由此可見,有效的收入調整不能來自市場,而隻能來自政府或集體。政府調整個人收入與集體調整個人收入的主要差別在于,政府從個人貢獻中調整的收入是強制性的,而集體收入調整從個人貢獻的部分主要是個人的自願貢獻。

為了實作共同富裕的第二個含義,政府對個人收入的調整是必要的。這一收入調整的依據是:

1.政府之是以要對個人非勞動收入征稅超過一定數額,是因為這些非勞動收入歸根結底是勞工創造的,政府作為全體人民的代表,有理由抽取一定比例,用在全體人民身上。

2.政府之是以要對個人勞動收入征稅超過一定數額,是因為在社會主義條件下,個人勞動收入并不僅僅取決于個體勞動的數量和品質,資源狀況、生産條件、價格水準的差異也會造成個人勞動收入的差距,是以,政府作為全體人民的代表,有理由為全體人民榨取一定比例的勞動收入。

可以看出,無論是個人的非勞動收入還是個人的勞動收入,隻要超過一定數額,政府就有理由征收個人所得稅或收入調整稅。個人非勞動收入或個人勞動收入累積形成的财産,在繼承或轉讓的情況下,如果超過一定數額,政府也有理由征收遺産稅或财産轉讓稅。這是政府調整個人收入的基本途徑。

但如前所述,不能以平等主義的方式看待共同繁榮,不能将共同繁榮了解為使人民收入趨于平緩。如果這樣做,不僅違背了共同富裕的初衷,而且在客觀效果上也不利于社會主義的經濟發展,因為它不僅會挫敗個人經營、儲蓄和投資的積極性,還會挫敗個人工作的積極性。這意味着征收個人所得稅、所得稅調整稅,或者遺産稅、财産轉讓稅,應有一個合理的起點,有适當的稅率,個人所得稅稅率、收入調整稅率是适當比例稅率,遺産稅、财産轉讓稅稅率是适當為累進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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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援低收入家庭的有效措施

政府經營的個人收入調節不僅包括對高收入者的一些收入征稅以縮小收入差距,還包括補貼,支援,增加他們的收入或以各種方式提高他們賺取收入的能力,進而縮小收入差距。

低收入家庭也可以分為兩種類型,一類是低收入地區(貧困地區)的低收入家庭(貧困家庭),另一類是一般收入地區的低收入家庭(貧困家庭),甚至是高收入地區。這兩種類型的低收入家庭(貧困家庭)都是絕對值,而不是相對值。換言之,這兩類低收入家庭是指人均年淨收入不足以滿足其基本生活需要的家庭。這些家庭的溫飽問題一直沒有解決,生活艱難。

低收入家庭成為低收入家庭的原因各不相同。一般收入的低收入家庭,甚至高收入地區的低收入家庭,可能由于缺乏初級勞動力或主要家庭勞動力的文化技能水準低而負債,或者可能由于在市場競争環境中的企業倒閉和破産而負債。除上述原因外,低收入地區的低收入家庭可能由于區域經濟落後或資源限制而難以增加收入。是以,政府對低收入家庭的補貼和支援應根據兩種不同類型低收入家庭的特點,分别采取相應的措施。

對于一般收入地區甚至高收入地區的低收入家庭,政府可以根據每個家庭的具體情況,發放福利、補助或優惠信貸和技術教育訓練,以保障他們的基本生活需要,或者給予他們賺取更多收入的能力和機會,使他們能夠早日擺脫貧困。對于低收入地區的低收入家庭,除了采取類似措施外,政府還應重點改變區域經濟的落後面貌,為區域經濟發展創造條件。

與轉型地區的經濟運作機制密切相關,改變區域經濟的落後面貌,為區域經濟發展創造條件。低收入地區經濟發展的主要作用是經濟運作機制,而不僅僅是補貼或簡單的優惠政策。這并不是說低收入地區不需要政府的補貼和優惠政策,而是說,如果低收入地區缺乏能夠導緻内部資本積累和産業結構調整的運作體系,以及能夠提高資金使用率和合理結合生産要素的運作機制,那麼政府的補貼或優惠政策往往隻能用于緩解眼前的困難。 但還不足以使區域經濟持續、穩定、協調發展,還不足以使低收入地區真正擺脫貧困和富裕。是以,政府對這些地區的低收入地區和低收入家庭的有效支援措施就是為了促進這些地區的發展。區域經濟運作機制的轉變。

低收入地區的經濟運作機制應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深入的經濟改革:

首先,使企業成為自營職業者和自籌資金的經濟實體,使企業作為資本投資和再投資的主體,不僅具有主動性和積極性,而且具有自我限制的能力。要使低收入地區早日擺脫貧困,就必須找到能夠導緻地方和外地資源有效整合和長期整合的形式,而這些資源是行政措施無法鞏固的。如果低收入地區的企業缺乏投資資本和再投資的主動性和積極性,不能為了經濟利益選擇與該領域合作的方式,那麼,無論這些地區的資源優勢如何,資源優勢仍然是潛在的而不是現實的。

二是逐漸解決低收入地區資源價格低、生産、交易成本高的問題。這些問題主要通過兩項改革措施來解決。一是調整資源價格與加工制成品價格的比值,使資源價格逐漸趨于合理。二是深化流通體制改革,疏通流通管道,減少流通擁堵、交易成本高造成的貨物積壓。一旦資源價格趨于合理,流通管道明确,當地資源的利用将變得更加合理,當地資源與國外資源的結合也将轉向有效、長期整合、低收入地區将加快發展步伐。

第三,要建立适合地區經濟發展的宏觀調控體系,政府應善于利用各種經濟調整手段促進區域經濟發展,低收入地區的經濟經常出現一些奇怪的現象:一方面,收入低,積累少,另一方面, 有相當一部分收入用于刻闆印象、封建迷信的不合理消費支出;所有這些都表明,有必要建立和完善宏觀調控體系,輔之以必要的行政措施。隻有這樣,低收入地區的經濟才能走上正常的發展軌道。

厲以甯1991年提出的影響收入配置設定的三種力量論文原文

五、進一步思考縮小收入差距問題

當我們談到政府利用個人所得稅、收入調整稅、遺産稅或财産轉讓稅等稅收調整來限制某些人的過高收入的能力時,我們研究的重點是"事後調整"。這意味着,假設有些人通過自己的勞動(誠實工作)和商業(合法經營)賺得更多,政府調整這些收入,即利用稅收政策拿走一些收入,并将其用于造福人民。這是"事後部分"。"事後調整"對于收入配置設定的協調無疑是必要的。但是,我們不僅可以采用收入配置設定的"事後調整",還可以采取收入配置設定的"預調整"嗎?換言之,能否及早采取一些措施,防止居民收入懸殊?在社會主義制度下,收入配置設定的"事後調整"和"預調整"應該結合起來,也可以結合起來。防止居民收入差距過大,不僅符合社會主義社會的性質,而且隻要采取得當措施,也有利于社會主義經濟的健康發展。

收入配置設定至少有五種可能的"預先調整"措施:

一是從事股票投資的個人的"事前調整"。

在股份制試點過程中,國家準許公開上市的公司股份允許個人購買轉讓。但個人進行的股票投資可以為某些人帶來太多收入。對已經獲得的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等措施是。調整後。為防止個人在這方面獲得超額收入而采取的措施,例如為任何個人在企業總股份中的持股量設定上限(例如,千分之五或萬分之一),是"預先調整"。此外,根據工企差異,可以規定某些行業或企業可以向社會中的個人出售股份,某些行業或企業隻能由公共經濟機關擁有,個人股份在企業股份總數中可以向社會個人出售股份的比例(例如, 小于30%或40%),這也是一個"預調整"。

二是"提前調整"員工個人操作。

這是指雇員個人在國家允許的限度内運作。為了防止雇主收入過高,可以采取"事先調整"措施,按地區和行業為每個雇主規定可能的就業上限(就私人合夥企業而言,為普通私人投資者雇用勞工設定上限)。假設雇用的勞工人數超過上述上限,或者可以直接禁止,或者雇主必須提前支付"過度累進的就業稅",然後才允許過度雇用。這種"事先調整"(指提前征收的"過度累進就業稅")和"工作地點差價調整數"(指随後對淨收入征收所得稅或收入調整稅)并存。此外,還可以就雇員待遇、勞動保護措施和福利狀況作出規定,這也将有助于防止雇主收入過高。

三是個人承包租賃收入的"預調整"。

應當承認,在企業承包租賃制度的條件下,一些個人可能因承包、租賃業務而獲得超額收入,對此顯然需要"工作地點差價調整數"。但也需要"事先調整"。"前調整"措施包括:可以實施集體承包、集體租賃或者企業承包企業、企業租賃企業的,盡量不采取個體承包、個體租賃的做法,适合個體承包、個體租賃的(如承包、承租企業規模小的, 或者沒有集體承包人、集體出租人或者其他企業不願意承包、租賃企業的),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應當支付足夠的抵押風險。支付足夠的風險信用押金有三個好處:一是避免了承包人、承租人的損益現象的發生,避免了國家或集體的損失;

第四,工資标準的"提前調整"。

一般來說,我國職工的工資标準低,等級差小,一般都達不到個人所得稅調整稅的起點。但這并不意味着勞工的工資标準不能"預先調整"。這裡的"預先調整"一詞是指在制定工資标準和工資等級差額時應遵循的原則。這就是說,國家在制定工資标準和工資水準差額時,一方面要按照勞動配置設定的原則,使複雜勞工的工資收入高于單純勞工的工資收入;另一方面,國家應當使複雜勞工的工資收入高于單純勞工的工資收入。複雜勞動者的工資收入高于簡單勞動者,但收入比應小于複雜勞動和簡單勞動的工資收入。這種工資标準和工資差異的"提前調整"是合理的。

五是兼職收入的"提前調整"。

這是與收入配置設定有關的"預調整"中最複雜的一項。這裡讨論的兼職工作是指員工除了自己的工作之外還從事的兼職兼職工作,其中一些兼職收入較多。兼職工作的好處是,對社會來說,可以提供更多的社會所需服務,緩解某些服務的供求沖突,增加個人收入。但兼職工作的缺點是,一些機關的工作品質會受到影響,兼職使一些人忽視工作或分散他們努力減少個人在職業生涯中的成就。對于非全日制收入,除了"事後調整"(超過個人收入調整稅的起點應依法征稅),還可以采取"提前調整",包括:加強對職工績效的考核,對于兼職工作完成情況應有明确的考核名額,進而限制一些不認真對待工作、忙于兼職工作的兼職工作者的兼職收入, 鼓勵那些在自己工作中取得成就的人,以便他們的收入能夠及時調整。從長遠看,在社會主義學會的會議上,不宜把兼職工作和收入搞好,而要把勞工的精力和智慧引導好,從自己的工作中獲得與工作的數量和品質相稱的收入。這有利于經濟發展和收入配置設定的協調。

社會主義制度下公平與效率協調的可能性

在讨論共同富裕問題時,我們決不能回避理論問題,即:在社會主義制度下,公平與效率是可以協調的嗎?能否在實作公平的同時實作效率,還是在提高效率的同時實作公平?

首先要明确的是,當我們一起談論公平和效率時,公平意味着什麼,效率意味着什麼?公平是一個道德範疇,但它具有一定的經濟含義。效率是一個經濟範疇,但它與某些道德判斷相結合。是以,當我們讨論公平與效率的平衡或公平與效率的協調時,我們需要從經濟學和倫理學兩個不同的角度來看待。

關于"公平"的概念,應明确三點:

首先,"公平"的深層含義與消除切割的制度有關。在以資本私有制為基礎基礎上的資本主義社會中,不可能确立這種深刻含義的"公平"。社會主義與資本主義的比較表明,社會主義社會的優越性首先表現在取消切割制度和建立公有制,進而展現在實作具有深刻含義的"公平"上。

其次,日常經濟活動中的"公平",與機會均等有關 d 在日常經濟活動中,人們站在同一起跑線上并參加比賽。如果參賽者之間存在差異,則差異不在于比賽開始時(因為他們在同一起跑線上),而是在比賽的中間或結束時(因為能力的差異使人們的結果不同)。在社會主義社會中,人們在日常經濟活動中的機會應該是平等的,如果存在客觀上不平等的機會,那麼機會的平等可以通過改革逐漸實作。

第三,在收入配置設定領域,"公平"與社會主義按工配置設定原則的實施挂鈎。當然,向不同勞工配置設定勞動力(指具有不同工作能力的勞工,具有不同家庭負擔的勞工)可能會出現收入配置設定差距或生活水準差距,這反映了勞動配置設定的曆史局限性。這意味着,從長遠來看,我們不能滿足于實施勞動配置設定,社會仍然需要在社會主義社會的基礎上前進。但是,在社會主義現實條件下,實行按勞配置設定的原則無疑是"公平的"。我們越能根據工作進行配置設定,就越能充分實作"公平"。

從以上三個方面看,社會主義社會的"公平"是公有制基礎上的"公平",是沒有平等機會歧視勞工的"公平"。這也是在"公平"的條件下實施勞動配置設定。"公平"與平等主義不相容,與"公平原則"背道而馳。

關于"效率"的概念,從微觀經濟的角度來看,效率是指投入産出的比率。"如果一定量的技術能量有更多的輸出,或者一定量的輸出需要更少的輸入,則表明效率的提高,反之亦然,效率的降低。從宏觀經濟的角度來看,效率是指各種資源在國民經濟中的使用程度。在建立資源總量的前提下,如果資源閑置量增加,資源使用部分不合理增加,則說明效率下降,另一方面,閑置資源量減少,非理性使用的資源部分減少, 它表明效率的提高。效率的提高被認為是"好的",因為它有利于經濟發展和社會生活水準的提高,而效率的降低被認為是"壞的",因為它不利于經濟發展和社會生活水準的提高。

從這個角度來看,在社會主義制度下,根據上述對"公平"的了解和對"效率"的了解,很明顯,"公平"不僅不是效率的障礙,而且可以成為效率增長的源泉。"公平"的深層含義表明,取消制度,建立公有制,解放生産力,使資源合理配置,進而促進效率的提高;換言之,無論是微觀經濟的效率,還是宏觀經濟學的效率,在公有制和按勞動配置設定的前提下,都可以與"公平"共存和協調。

厲以甯1991年提出的影響收入配置設定的三種力量論文原文

那麼,在現實生活中,為什麼存在所謂的"公平"和"效率",而彼此之間卻無法平衡呢?這種現象的原因很複雜,例如:

1. 由于根據勞動配置設定的原則沒有得到認真落實,并且存在對"公平"的誤解(例如,将平等主義了解為"公平"),它可能導緻所謂的"公平"和"效率"之間的交替。你可以這樣表達它:

有些人認為吃一大鍋米飯效率低下(這是真的)

吃一大鍋米飯是"公平的"(這顯然是錯誤的了解)

是以,"公平"是低效的(由此産生的誤判)

2.由于勞動配置設定原則沒有得到認真貫徹,政府的收入調整措施沒有跟上步伐,社會收入配置設定差距不合理地大而令人沮喪,這可能導緻一些人對社會主義制度下"公平"和"效率"的協調産生懷疑。上述一些個體承包企業勞工普遍積極性下降,在一定程度上與個體承包人收入過高有關,可能産生以下觀點:在這種經營模式下,既不公平,也無效率,更談不上"公平"和"效率"。

3.由于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是通過适合生産力性質和水準的經濟制度來發揮作用的,是以,社會主義條件下"公平"和"效率"的平衡與協調,應當以适當的經濟制度為前提。隻有在适當的經濟制度下,資源配置才能趨于合理,勞動配置設定原則才能認真貫徹,機會均等才能落實。但是,經濟體制的改革和逐漸完善是一個過程。在經濟體制改革和逐漸完善的過程中,"公平"與"效率"可能會出現一些不協調,這也會導緻人們誤以為"公平"和"效率"不能平衡協調,不了解這些不協調往往是經濟體制改革和完善過程中不可避免的。

是以,我們可以得出以下結論:從社會主義社會的性質出發,在社會主義條件下,"公平"和"效率"的平衡與協調是可能的,而且,随着經濟結構調整的進展和勞動配置設定原則的實施,随着人們對"公平"的認識和平等主義認識的危害,這可能成為現實。

7. 影響收入配置設定的第三種力量——道德力量

現在讓我們深入探讨共同繁榮的經濟發展道路問題。撇開個人勞動管理能力和熱情因素不談,影響收入配置設定的一般力量有三種:

第一股力量是市場機制。個人提供的工作量和品質,都與市場機制的作用有關,也與市場機制從經營中獲得的收入金額有關,也與個人債券、股票、存款的利息(分紅)收入是增加還是減少有關。即使就員工的收入(包括工資和獎金)而言,雖然這些勞工直接與不同的市場挂鈎,但由于這些員工直接與市場挂鈎,企業的産品是否得到市場的認可,是否有市場,是否盈利,所有這些都會影響員工的收入狀況。是以,市場機制影響收入配置設定。

第二股力量是政府。政府對收入配置設定的影響主要展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政府制定了工資标準和工資等級差異,政府制定了這些标準,等級差異不僅直接影響到企業事業機關和政府機關全體員工的收入,而且影響非國民所有制機關的工資标準和工資等級差異。另一方面,政府規範收入配置設定,例如對收入較高的人征收收入調整稅,并為低收入家庭提供救濟,補貼和支援。

第三種力量是道德力量。這是另一股可以影響收入配置設定的力量,超越了市場機制和政府監管的力量。如果市場機制的權力主要影響收入的初始配置設定,政府的權力對收入的初始配置設定(例如,"先前調整")和收入的再配置設定(例如"調整後")有影響,那麼道德力對收入的初始配置設定和再配置設定有影響, 即它影響已成為個人可支配收入的收入的使用方向,包括個人之間的收入轉移,自願捐款和個人捐款。是以,個人最終支配和使用的收入等于個人可支配的收入減去個人轉移的收入和個人自願捐款和繳款的部分。

這三種力量對收入配置設定的影響可以總結如下:

厲以甯1991年提出的影響收入配置設定的三種力量論文原文

在道德力量的作用下,個人收入轉移和個人自願貢獻和捐贈的範圍更廣。例如,為家鄉建設自願捐款、向殘障人士福利組織捐款、向災區人民捐款、向各種文化、體育、教育、衛生、宗教團體等捐款,都是非強制性的,這些行為都與道德力量的作用有關。此外,黨員自願繳納部分收入作為黨費,也屬于該收入轉移或自願繳納的範圍。在道德力量的作用下,個人可支配收入與實際可支配收入之間的差距大小将取決于轉移了多少個人收入以及個人自願貢獻和貢獻了多少。

這裡提到的道德權力作用下的收入配置設定,與個人的信仰、社會責任或事業感情有關,基本上不涉及政府的調整行為。這意味着這是個人在調整政府收入後自願轉移部分收入。當然,政府的收入調整政策在這方面可能會産生一些影響,例如,假設政府在收入調節政策中有規定,例如将個人對慈善機構的捐款列為免稅,進而鼓勵一些人向慈善機構捐款。但是,正如我們前面所說,這種形式的捐贈與政府監管權力作用下的收入配置設定有關,而不是這裡提到的道德權力的作用,因為在這種情況下,道德權力的作用是指收入轉移,自願貢獻,完全由個人信仰,社會責任或對事業的感情引起的自願貢獻。

由于這裡提到的道德力量影響下的收入配置設定完全是自願的,我們可以這樣認為,社會中有這種信仰、社會責任或對某項事業有感情的人越多,個人自願貢獻或貢獻的金額就越大,道德力量在縮小社會收入配置設定差距中的作用就越大。現階段,社會上隻有少數人可以自願轉移部分收入,進而對縮小收入差距影響不大,但從長遠來看,與社會主人在一起。物質文明建設和公德心建設的推進,道德力量在縮小收入配置設定差距中的作用将逐漸(盡管緩慢)增加。我們并沒有試圖不把這種逐漸變化的趨勢(盡管速度很慢)列為需要研究的主題。

八、再談先有錢人到後來有錢人幫忙

最後,讓我們回到第一批富人為了幫助富人實作共同繁榮的責任問題上來。

如前所述,共同富裕是一個過程,其中必須有一些地區先緻富,有些人先緻富。第一批富人,無論是在他們首先緻富的地區,還是就那些先緻富的地區而言。

首先緻富的地區将以其他領域為榜樣,而那些先緻富的地區将以其餘地區為榜樣。這些模範角色很重要,榜樣可以啟發和鼓勵後富階層。但僅靠示範是不夠的。先富對後富的幫助,主要不是訓示範,而是給具體幫助。

雖然富人首先變得富有,雖然與這些地區和這些人的努力有關,但同樣重要的是不要忽視自然資源的狀況,地理位置和曆史條件,以及政府投資,信貸和某些優惠政策。在社會主義經濟發展時期,政府對經濟特區、沿海地區和一些大中城市給予了更多的投資和信貸,并給予了一些優惠政策,保證了這些地區的經濟快速發展,符合國民經濟的整體利益。這些地區先緻富,就不應該忘記這一點,他們有責任對今天還很窮的地區給予具體幫助,讓後者早日脫貧緻富。隻有貧困地區更加富裕,整個國民經濟才能持續穩定協調地發展,先富地區才能繼續發展。從這個意義上說,先富者對後富的幫助,其實是保證自己的經濟繼續發展。

這種關系通過從第一個富裕地區到後來富裕地區的具體幫助的形式得到證明。例如,第一富區可以采取橫向整合、技術轉移、人才培養、資金準入等形式,幫助後富區的資源得到趣味發展,使後富區的收入得到提高,居民購買力增強, 這些不僅拉在後來的富區,也有利于富區。

政府可以在促進前一個富人和後者之間的橫向融合方面發揮應有的作用。例如,政府可以制定政策,鼓勵第一富裕地區的企業在自願互利的基礎上與後富裕地區的企業進行經濟和技術合作,直到建立一個緊密聯系的企業集團;社會主義制度決定了先富地區和後富地區的根本利益和長遠利益是一緻的,是以這種支援動可以立足于不同地區的根本利益,長遠利益是一緻的。

第一個富人對那些仍然處于貧困中的人的幫助,與第一個富人對那些仍然處于貧困中的人的幫助相比,有三個特征。其中一個特點是,這裡所說的富人或窮人都是分散的個人,而且人數較多,組織具體援助,遇到的困難較多。第二個特點是,個人之間的幫助應該是自願進行的,是以跨區域的個人之間幫助并不容易開展,這些幫助主要局限于鄉鎮、鄉鎮,往往以相鄰家庭為主。第三個特點是,如果第一富者幫助窮人,那麼規模的效果與第一富者自身的素質和地位是直接相關的。假設村幹部、村幹部先緻富,意識更高,聲望更高,能力強,那麼在幫助還陷貧困的人脫貧緻富方面就有了更大的成效。換句話說,個人因素在這裡起着更明顯的作用。

如前所述,第一批富人的模範作用很重要,但僅靠示範和鼓勵不足以使貧困家庭擺脫貧困并走向富裕,需要采取具體的幫助措施。在這裡,我們可以排除基于道德力量等作用的自願個人捐款,即捐贈以外的對貧困家庭的援助形式。這些形式包括:個人傳播生産經營技術和經驗,個人傳播商品和服務的市場資訊,個人帶動鄰近家庭或自己村莊的居民籌集資金建立集體企業(包括一、二、三産業的企業)等。雖然個人幫助貧困家庭的行動是分散和自願的,但政府仍然可以采取一些令人鼓舞的措施來支援他們。

總之,共同富裕是社會主義社會的基本原則。1985年,鄧小平同志在黨的全國代表大會上的講話中說:"在改革中,我們始終堅持兩個基本原則:一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占主體,一是共同繁榮。"公有制經濟的主體地位與共同繁榮密切相關。正是在公有制經濟主體的基礎上,才有可能實作共同富裕,實作共同富裕将鞏固公有制經濟的主體地位。平等主義導緻普遍的貧困,這當然不符合社會主義的原則,而大多數富人和大多數窮人同樣與社會主義的原則不相容。在我國經濟發展和改革過程中,完全有可能通過一些地區、一些人的第一批富人,帶動和幫助該地區和其他地區緻富。這是社會主義制度優越性的展現。

注:(1)列甯,《國民經濟委員會第一次代表大會上的講話》,《列甯集》,第27卷,第38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