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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證券遭索賠“15億”巨款,10年前重組項目“舊賬”新翻,上市公司稱其“專業判斷嚴重錯誤”

招商證券(600999.SH)或許想不到,10年前的一樁重組項目違規造成的影響,直到今天仍在蔓延。

10月11日,中安科(600654.SH)公告披露,招商證券作為公司重大資産重組獨立财務顧問,因未能按照約定依法勤勉盡責,導緻公司遭受損失,公司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訴訟。

證券之星注意到,中安科此次起訴招商證券的原因要追溯到10年前,彼時中安科與招商證券簽訂了協定,約定招商證券為公司的重大資産重組提供獨立财務顧問及持續督導服務。不過,這樁重組項目最終被查出存在問題。2019年5月和2022年9月,雙方分别遭到證監會下發《行政處罰決定書》。

中安科在公告中表示,因招商證券作為重大資産重組項目的獨立财務顧問,未能按照約定依法勤勉盡責履行财務顧問的職責,專業判斷出現嚴重錯誤等,緻使公司遭受包括行政部門處罰在内一系列損失,招商證券的違約行為既違反了法律規定,也違反了雙方合同的約定,系造成公司損失的直接原因,公司是以請求判令招商證券向公司賠償各項損失合計15.315億元。

中安科向招商證券索賠15億

根據上市公司披露的訴訟事實和理由,2013 年 5 月和 2014 年 8 月,公司分别與招商證券簽訂《關于重大資産重組項目之财務顧問及持續督導協定》(以下簡稱“财務顧問協定”)《關于重大資産重組項目之财務顧問及持續督導協定之補充協定》,約定招商證券為公司的重大資産重組提供獨立财務顧問及持續督導服務。

2015 年 1 月 23 日,在招商證券全程指導與參與下,公司新增股份完成登記,本次重大資産重組完成。

2021 年 5 月和 2022 年 9 月,上海市進階人民法院、中國證監會已對招商證券分别作出了《民事判決書》《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招商證券在為公司提供重大資産重組财務顧問服務的過程中出具的檔案存在誤導性陳述,未勤勉盡責的,并給予招商證券及項目主管人員處以行政處罰。

中安科在公告中表示,因招商證券作為公司重大資産重組項目的獨立财務顧問,未能按照約定依法勤勉盡責履行财務顧問的職責,專業判斷出現嚴重錯誤,導緻公司在重組項目中資訊披露出現誤導性陳述、虛假記載,緻使公司遭受行政部門處罰,向投資者支付了巨額賠償。

同時還指出,招商證券亦未能對本次重組活動進行必要的盡職調查,未能幫助公司識别重組項目中的重大風險,對本次重組交易定價的公允性發表了錯誤意見,導緻重組置入資産評估值嚴重虛增,嚴重損害了公司的利益,導緻了公司重大損失。招商證券的違約行為既違反了法律規定,也違反了雙方合同的約定,系造成公司損失的直接原因。

中安科請求判令招商證券向公司賠償各項損失合計15億元,此外還請求判令招商證券向公司退還财務顧問費3150萬元并支付利息損失。以上訴訟請求暫計15.315億元。

證券之星注意到,上述提及的重大資産項目,其中核心标的為中安消技術有限公司(簡稱“中安消技術”)的全部股權,2014年12月,中安消技術100%的股權完成股權過戶及工商變更,其主營業務變更為安防系統內建及營運服務、産品制造。此後在2015年3月,上市公司曾進行更名,後于2018年5月更名為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12月,因公司涉嫌違反證券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決定對中安科進行立案調查。2019年5月30日,調查結果落地,中安科遭中國證監會下發《行政處罰決定書》《市場禁入決定書》。

罰單顯示,經查,中安消技術作為重大資産重組的有關方,将“班班通”項目計入盈利預測,但在該項目發生重大變化難以繼續履行的情況下,未及時重新提供《盈利預測報告》,導緻其評估值嚴重虛增,并且虛增2013年營業收入5515萬元。中安科據此披露的重大資産重組檔案存在誤導性陳述、虛假記載等。

而此次資産重組除了讓當事雙方統統領罰之外,上市公司此後多年的發展也受到了嚴重影響。

招商證券剛收警示函

證券之星注意到,在證監會2022年對招商證券下發《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證監會認為,招商證券制作、出具的《獨立财務顧問報告》對相關盈利預測、置入資産評估值均有引用,存在誤導性陳述。

招商證券未對“班班通”項目予以必要的關注,未對“班班通”項目中标情況和實際進展情況予以審慎核查,對制作、出具《獨立财務顧問報告》所引用檔案内容的真實性、準确性、完整性未進行充分核查和驗證。

此後在2024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釋出一批财務造假典型案例,中安科重組案這一典型案例也入選。

上海市進階人民法院、上海金融法院經審理認為,招某證券作為獨立财務顧問,需對重組活動作審慎盡職調查,對上市公司申封包件的真實性、準确性、完整性進行充分核驗,其出具的意見中采用其他機構或者人員的專業意見的,仍然應當予以審慎核查;确定招某證券在25%的範圍内對中某某股份公司的證券虛假陳述民事責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值得一提的是,就在今年8月16日,深圳證監局公布對招商證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招商證券在從事投資銀行類業務過程中,部分投行項目持續督導工作存在督導上市公司規範運作力度不足,對于其他證券服務機構專業意見的審慎運用及獨立核查不夠,底稿不完善等問題。

事實上,今年招商證券收到的監管警示函并非首例。今年2月,安徽證監局曾公布了對招商證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招商證券在“15城六局”債券的受托管理方面,存在未督導發行人做好募集資金管理、未持續跟蹤和監督發行人履行有關信披臨時報告義務等情形,違反了《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七條的規定。

同時在今年4月30日,深交所公布《關于對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當事人給予通報批評處分的決定》。招商證券作為上海晶宇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IPO項目保薦機構,經查明,招商證券、王志偉、尹濤在執業過程中存在以下違規行為:第一,對發行人關聯方有關事項核查程式執行不到位。第二,對發行人營運服務業務核查不到位。第三,對發行人對賭協定事項核查不充分。

令人深思的是,因晶宇環境在此次IPO過程中未能保證發行上市申請檔案和資訊披露的真實、準确、完整,且未配合中介機構開展盡職調查,存在刻意隐瞞,且存在從重、加重處分的情形,交易所故決定對晶宇環境及其相關聯當事人皆予以公開譴責的處分,并在三年内不予接受晶宇環境的發型上市申請檔案。

招商證券作為保薦機構的這一典型案例同樣引發關注,晶宇環境于2022年6月申請創業闆IPO,在回複兩輪問詢後,于2023年3月IPO終止。并最終成為了2024年第一家被深交所予以公開譴責的拟上市企業,也是自注冊制改革後,首家被深交所明确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其申報IPO的企業。(本文首發證券之星,作者|趙子祥)

來源:證券之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