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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綠化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編号:___________

項目綠化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發包機關:

承包機關:

簽訂地點:

簽訂時間:

項目綠化工程施工合同

__________項目綠化工程施工合同

(适用于園林地貌創作的植物種植(含養護作業)、土方、園林築山園林理水(駁岸、護坡、噴泉等)、園林鋪地、園林給排水、園林用電、其他造景工程等。)

第一部分 協定書

甲方(發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資質等級:____________________ 資質證書編号: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安全生産許可證号:___________________ JZ安許可證字: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根據本次國内公開招投标系列檔案精神,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園林綠化工程施工協商一緻,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1.1 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 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 工程内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4 資金來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5 設計機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6 監理機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工程承包範圍

2.1 承包範圍:詳見工程量清單和施工圖所包含的全部内容。

2.2 不包括的工程範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合同工期:

3.1 總月曆天數__________天

3.2 開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3 竣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品質标準

工程品質标準要求符合以下驗收規範及驗收标準,且達到“合格”或以上。

4.1 苗木成活率符合現行《城市綠化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

4.2 綠地附屬設施工程的品質驗收應符合《建築安裝工程品質檢驗評定統一标準(GBJ301)》

4.3 施工圖紙中要求的品質标準;

4.4 甲乙雙方約定的其他标準和規範:

(1)喬灌木的成活率應達到95%,珍貴樹種、孤植樹應保證成活;

(2)花卉種植地應無雜草、無枯黃,生長茂盛,種植成活率達到95%;

(3)草坪無雜草、無枯黃、無病蟲害,覆寫率應達到95%;

(4)綠地整潔,表面平整;

(5)植物材料的整形修剪應符合設計要求。

五、合同價款

5.1 合同總價(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币)元

(小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币)元

(其中:工程預留金________元,零星工作費________元,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_______元,工程分包和材料購置費________元,總承包服務費_________元。)

5.2 綜合單價:詳見承包人的報價書。

六、組成合同的檔案

組成本合同的檔案包括:

1、本合同協定書

2、本合同專用條款

3、本合同通用條款

4、中标通知書

5、投标書、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及其附件

6、招标檔案、答疑紀要及工程量清單

7、圖紙

8、标準、規範及有關技術檔案

9、雙方為履行本合同的有關洽商、變更等書面協定、檔案,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七、本協定書中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中賦予的定義相同。

八、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進行施工、竣工并在品質保修期内承擔工程品質保修責任。

九、發包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價款及其他應當支付的款項。

十、合同生效

10.1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待雙方履行完本合同的義務後,即行終止。

10.2 本合同一式_____份,具有同等效力,甲方_____份,乙方____份。

(以下無正文)

(本頁為簽字頁)

甲方(法人公章) 乙方(法人公章)

住所地:

法人代表:

授權代表:

電話:

開戶行:

賬号:

稅号:

日期: 年 月 日

住所地:

法人代表:

授權代表:

電話:

開戶行:

賬号:

稅号:

日期: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通用條款

一、詞語定義及合同檔案

1、詞語定義

下列詞語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應具有本條所賦予的定義:

1.1 通用條款:是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及建設工程施工的需要訂立,通用于建設工程施工的條款。

1.2 專用條款:是發包人與承包人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具體工程實際,經協商達成一緻意見的條款,是對通用條款的具體化、補充或修改。

1.3 發包人:指在協定書中約定,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4 承包人:指在協定書中約定,被發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體資格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5 項目經理:指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指定的具有執業資格的負責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 設計機關:指發包人委托的負責本工程設計并取得相應工程設計資質等級證書的機關。

1.7 監理機關:指發包人委托的負責本工程監理并取得相應工程監理資質等級證書的機關。

1.8 工程師:指本工程監理機關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或發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體身份和職權由發包人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9 工程造價管理部門:指國務院有關部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

1.10 工程: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定書中約定的承包範圍内的工程。

1.11 工程量清單:表現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項工程項目、措施項目、其他項目名稱和相應數量的明細清單。

1.12 綜合單價:完成工程量清單中一個規定計量機關項目所需的人工費、材料費、機械使用費、管理費和利潤,并考慮風險因素。

1.13 合同價款: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定書中約定,發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完成承包範圍内全部工程并承擔品質保修責任的款項。

1.14 預留金:指發包人為可能發生的工程量變更而預留的款額。

1.15 工程分包和材料購置費:指發包人将按有關規定準予分包的工作、指定分包人或指定材料供應商供應材料而預留的款額。

1.16 總承包服務費:為配合協調發包人進行的工程分包和材料采購所需的費用。

1.17 零星工作項目費:完成發包人提出的工程量暫估的零星工作所需的費用。

1.18 追加合同價款:指在合同履行中發生需要增加合同價款的情況,經發包人确認後按計算合同價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價款。

1.19 費用:指不包含在合同價款之内的應當由發包人或承包人承擔的經濟支出。

1.20 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定書中約定,按總月曆天數(包括法定節假日)計算的承包天數。

1.21 開工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定書中約定,承包人開始施工的絕對或相對的日期。

1.22 竣工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定書中約定,承包人完成承包範圍内工程的絕對或相對的日期。

1.23 圖紙:指由發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經發包人準許,滿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圖紙(包括配套說明和有關資料)。

1.24 施工場地:指由發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場是以及發包人在圖紙中具體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場所。

1.25 書面形式:指合同書、信件和資料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資料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内容的形式。

1.26 違約責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所應承擔的責任。

1.27 索賠: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于并非自己的過錯,而是應由對方承擔責任的情況造成的實際損失,向對方提出經濟補償和(或)工期順延的要求。

1.28 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1.29 小時或天:本合同中規定按小時計算時間的,從事件有效開始時計算(不扣除休息時間);規定按天計算時間的,開始當天不計入,從次日開始計算。時限的最後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節假日的,以節假日次日為時限的最後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時限的最後一天的截止時間為當日24時。

2、合同檔案及解釋順序

2.1 合同檔案應能互相解釋,互為說明。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組成本合同的檔案及優先解釋順序如下:

1、本合同協定書

2、本合同專用條款

3、本合同通用條款

4、中标通知書

5、投标書、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及其附件

6、招标檔案、答疑紀要及工程量清單 

7、圖紙

8、标準、規範及有關技術檔案

雙方為履行本合同的有關洽商、變更等書面協定、檔案,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2.2 當合同檔案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緻時,在不影響工程正常進行的情況下,由發包人承包人協商解決。雙方也可以提請負責監理的工程師做出解釋。雙方協商不成或不同意負責監理的工程師的解釋時,按本通用條款第41條關于争議的約定處理。

3、語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準及規範

3.1 語言文字

本合同檔案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說明。如專用條款約定使用兩種以上(含兩種)語言文字時,漢語應為解釋和說明本合同的标準語言文字。

3.2 适用法律和法規

本合同檔案适用國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規。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規,由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3.3 适用标準、規範

雙方在專用條款内約定适用國家标準、規範的名稱;沒有國家标準、規範但有行業标準、規範的,約定适用行業标準、規範的名稱;沒有國家和行業标準、規範的,約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準、規範的名稱。發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提供一式兩份約定的标準、規範。

國内沒有相應标準、規範的,由發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術要求,承包人按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藝,經發包人認可後執行。發包人要求使用國外标準、規範的,應負責提供中文譯本。

本條所發生的購買、翻譯标準、規範或制定施工工藝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4、圖紙

4.1 發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日期和套數,向承包人提供圖紙。承包人需要增加圖紙套數的,發包人應代為複制,複制費用由承包人承擔。發包人對工程有保密要求的,應在專用條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費用由發包人承擔,承包人在約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義務。

4.2 承包人未經發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圖紙轉給第三人。工程品質保修期滿後,除承包人存檔需要的圖紙外,應将全部圖紙退還給發包人。

4.3 承包人應在施工現場保留一套完整圖紙,供工程師及有關人員進行工程檢查時使用。

二、雙方一般權利和義務

5、工程師

5.1 實行工程監理的,發包人應在實施監理前将委托的監理機關名稱、監理内容及監理權限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 監理機關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在本合同中稱工程師,其姓名、職務、聯系方式、職權由發包人承包人在專用條款内寫明。工程師按合同約定行使職權,發包人在專用條款内要求工程師在行使某些職權前需要征得發包人準許的,工程師應征得發包人準許。

5.3 發包人派駐施工場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稱工程師,其姓名、職務、聯系方式、職權由發包人在專用條款内寫明,但職權不得與監理機關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職權互相交叉。雙方職權發生交叉或不明确時,由發包人予以明确,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 合同履行中,發生影響發包人承包人雙方權利或義務的事件時,負責監理的工程師應依據合同在其職權範圍内客觀公正地進行處理。一方對工程師的處理有異議時,按本通用條款第41條關于争議的約定處理。

5.5 除合同内有明确約定或經發包人同意外,負責監理的工程師無權解除本合同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權利與義務。

5.6 不實行工程監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師專指發包人派駐施工場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體職權由發包人在專用條款内寫明。

6、工程師的委派和指令

6.1 工程師可委派工程師代表,行使合同約定的自己的職權,并可在認為必要時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應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負責監理的工程師還應将委派和撤回通知發包人。委派書和撤回通知作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師代表在工程師授權範圍内向承包人發出的任何書面形式的函件,與工程師發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對工程師代表向其發出的任何書面形式的函件有疑問時,可将此函件送出工程師,工程師應進行确認。工程師代表發出指令有失誤時,工程師應進行糾正。

除工程師或工程師代表外,發包人派駐工地的其他人員均無權向承包人發出任何指令。

6.2 工程師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簽字後,以書面形式交給項目經理,項目經理在回執上簽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後生效。确有必要時,工程師可發出口頭指令,并在48小時内給予書面确認,承包人對工程師的指令應予執行。工程師不能及時給予書面确認的,承包人應于工程師發出口頭指令後7天内提出書面确認要求。工程師在承包人提出确認要求後48小時内不予答複的,視為口頭指令已被确認。

承包人認為工程師指令不合理,應在收到指令後24小時内向工程師提出修改指令的書面報告,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報告後24小時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繼續執行原指令的決定,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緊急情況下,工程師要求承包人立即執行的指令或承包人雖有異議,但工程師決定仍繼續執行的指令,承包人應予執行。因指令錯誤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和給承包人造成的損失由發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本款規定同樣适用于由工程師代表發出的指令、通知。

6.3 工程師應按合同約定,及時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準許并履行約定的其他義務。由于工程師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造成工期延誤,發包人應承擔延誤造成的追加合同價款,并賠償承包人有關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

6.4 如需更換工程師,發包人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後任繼續行使合同檔案約定的前任的職權,履行前任的義務。

7、項目經理

7.1 項目經理的姓名、職務在專用條款内寫明。

7.2 承包人依據合同發出的通知,以書面形式由項目經理簽字後送交工程師,工程師在回執上簽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後生效。

7.3 項目經理按發包人認可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和工程師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組織施工。在情況緊急且無法與工程師聯系時,項目經理應當采取保證人員生命和工程、财産安全的緊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後48小時内向工程師送交報告。責任在發包人或第三人,由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相應順延工期;責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擔費用,不順延工期。

7.4 承包人如需要更換項目經理,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并征得發包人同意。後任繼續行使合同檔案約定的前任的職權,履行前任的義務。

7.5 發包人可以與承包人協商,建議更換其認為不稱職的項目經理。

8、發包人工作

8.1 發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的内容和時間完成以下工作:

(1)拆遷、清除施工場地的障礙物,使施工場地具備全面施工條件,在開工後繼續負責解決以上事項遺留問題;

(2)将施工所需水、電、電訊線路從施工場地外部接至專用條款約定地點,保證施工期間的需要;

(3)開通施工場地與城鄉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專用條款約定的施工場地内的主要道路,滿足施工運輸的需要,保證施工期間的暢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場地的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線資料,對資料的真實準确性負責;

(5)辦理施工許可證及其它施工所需批件和臨時用地、停水、停電、中斷道路交通、爆破作業等的證件申請準許手續(證明承包人自身資質的證件除外);

(6)确定水準點與坐标控制點,以書面形式交給承包人,進行現場交驗;

(7)組織承包人和設計機關進行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

(8)協調處理施工場地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築物、構築物(包括文物保護建築)、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承擔有關費用;

(9)發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雙方在專用條款内約定。

8.2 發包人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辦理,雙方在專用條款内約定,其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8.3 發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項義務,導緻工期延誤或給承包人造成損失的,發包人賠償承包人有關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

9、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的内容和時間完成以下工作:

(1)根據發包人委托,在其設計資質等級和業務允許的範圍内,完成施工圖設計或與工程配套的設計,經工程師确認後使用,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

(2)向工程師提供年、季、月度工程進度計劃及相應進度統計報表;

(3)根據工程需要,提供和維修非夜間施工使用的照明、圍欄設施;負責施工現場安全保衛;

(4)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數量和要求,向發包人提供施工場地辦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設施,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

(5)遵守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對施工場地安全防護、文明施工、環境保護以及場地交通等的管理規定,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并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發包方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因承包方責任造成的罰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未傳遞發包人之前,承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負責已完工程的保護以及綠化苗木的養護工作,保護期間發生損壞,承包人自費予以修複并承擔相應費用。

發包方要求承包方采取特殊措施保護的工程部位,或者要求采取特殊養護措施的苗木種植工程,發包方承擔相應費用,具體要求、技術措施和相應費用由雙方在專用條款内約定。

(7)按專用條款約定做好施工場地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築物、構築物(包括文物保護建築)、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

(8)保證施工場地清潔符合環境衛生管理的有關規定,交工前清理現場達到專用條款約定的要求,承擔因自身原因違反有關規定造成的損失和罰款;

(9)承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雙方在專用條款内約定。

9.2 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項義務,造成發包人損失的,承包人賠償發包人有關損失。

三、施工組織設計和工期

10、進度計劃

10.1 承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日期,将施工組織設計和工程進度計劃送出工程師,工程師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予以确認或提出修改意見,逾期不确認也不提出書面意見的,視為同意。

10.2 群體工程中機關工程分期進行施工的,承包人應按照發包人提供圖紙及有關資料的時間,按機關工程編制進度計劃,其具體内容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0.3 承包人必須按工程師确認的進度計劃組織施工,接受工程師對進度的檢查、監督。工程實際進度與經确認的進度計劃不符時,承包人應按工程師的要求提出改進措施,經工程師确認後執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導緻實際進度與進度計劃不符,承包人無權就改進措施提出追加合同價款。

11、開工及延期開工

11.1 承包人應當按照協定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承包人不能按時開工,應當不遲于協定書約定的開工日期前7天,以書面形式向工程師提出延期開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師應當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後的48小時内以書面形式答複承包人。工程師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後48小時内不答複,視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應順延。工程師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規定時間内提出延期開工要求,工期不予順延。

11.2 因發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協定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工程師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遲開工日期。發包人賠償承包人因延期開工造成的損失,并相應順延工期。

12、暫停施工

工程師認為确有必要暫停施工時,應當以書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暫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後48小時内提出書面處理意見。承包人應當按工程師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護已完工程。承包人實施工程師作出的處理意見後,可以書面形式提出複工要求,工程師應當在48小時内給予答複。工程師未能在規定時間内提出處理意見,或收到承包人複工要求後48小時内未予答複,承包人可自行複工。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發包人承擔所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賠償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損失,相應順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擔發生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13、工期延誤

13.1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經工程師确認,工期相應順延:

(1)發包人未能按專用條款的約定提供圖紙及開工條件;

(2)發包人未能按約定日期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緻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3)工程師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所需指令、準許等,緻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4)設計變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6)不可抗力;

(7)專用條款中約定或工程師同意工期順延的其他情況。

13.2 承包人在13.1款情況發生後14天内,就延誤的工期以書面形式向工程師提出報告。工程師在收到報告後14天内予以确認或提出修改意見。

14、工程竣工

14.1 承包人必須按照協定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

14.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協定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14.3 施工中發包人如需提前竣工,雙方協商一緻後應簽訂提前竣工協定,作為合同檔案組成部分。提前竣工協定應包括承包人為保證工程品質和安全采取的措施、發包人為提前竣工提供的條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價款等内容。

四、品質與檢驗

15、工程品質

15.1 工程品質應當達到協定書約定的品質标準,品質标準的評定以國家或行業的品質檢驗評定标準為依據。因承包人原因工程品質達不到約定的品質标準,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15.2 雙方對工程品質有争議,由雙方同意的工程品質檢測機構鑒定,所需費用及是以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雙方均有責任,由雙方根據其責任分别承擔。

15.3 本園林綠化工程種植施工過程中,若承包方認為本工程場地現有的土壤達不到綠化種植要求,應對土壤進行改良。

16、檢查和返工

16.1 承包人應認真按照标準、規範和設計圖紙要求以及工程師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施工,随時接受工程師的檢查檢驗,為檢查檢驗提供便利條件。

16.2 工程品質達不到約定标準的部分,工程師一經發現,應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應按工程師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約定标準。因承包人原因達不到約定标準,由承包人承擔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承包人種植的綠化苗木,其規格、品質達不到合同約定或設計要求時,須在種植季節以符合要求的苗木替代。其費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擔,工期不予順延。

16.3 工程師的檢查檢驗不應影響施工正常進行。如影響施工正常進行,檢查檢驗不合格時,影響正常施工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除此之外影響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擔,相應順延工期。

16.4 因工程師指令失誤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擔。

17、隐蔽工程和中間驗收

17.1 工程具備隐蔽條件或達到專用條款約定的中間驗收部位,承包人進行自檢,并在隐蔽或中間驗收前48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驗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間驗收的内容、驗收時間和地點。承包人準備驗收記錄,驗收合格,工程師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後,承包人可進行隐蔽和繼續施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師限定的時間内修改後重新驗收。

17.2 工程師不能按時進行驗收,應在驗收前24小時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過48小時。工程師未能按以上時間提出延期要求,不進行驗收,承包人可自行組織驗收,工程師應承認驗收記錄。

17.3 經工程師驗收,工程品質符合标準、規範和設計圖紙等要求,驗收24小時後,工程師不在驗收記錄上簽字,視為工程師已經認可驗收記錄,承包人可進行隐蔽或繼續施工。

18、重新檢驗

無論工程師是否進行驗收,當其要求對已經隐蔽的工程重新檢驗時,承包人應按要求進行剝離或開孔,并在檢驗後重新覆寫或修複。檢驗合格,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全部追加合同價款,賠償承包人損失,并相應順延工期。檢驗不合格,承包人承擔發生的全部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19、工程試車

19.1 對于本園林綠化工程,若包含有機電裝置、噴灌、庭園燈光等安裝項目,雙方約定需要試車的,試車内容應與承包人承包的安裝範圍相一緻。

19.2 裝置安裝工程具備單機無負荷試車條件,承包人組織試車,并在試車前48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通知包括試車内容、時間、地點。承包人準備試車記錄,發包人根據承包人要求為試車提供必要條件。試車合格,工程師在試車記錄上簽字。

19.3 工程師不能按時參加試車,須在開始試車前24小時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過48小時。工程師未能按以上時間提出延期要求,不參加試車,應承認試車記錄。

19.4 裝置安裝工程具備無負荷關聯試車條件,發包人組織試車,并在試車前48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試車内容、時間、地點和對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準備工作。試車合格,雙方在試車記錄上簽字。

19.5 雙方責任

(1)由于設計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發包人應要求設計機關修改設計,承包人按修改後的設計重新安裝。發包人承擔修改設計、拆除及重新安裝的全部費用和追加合同價款,工期相應順延。

(2)由于裝置制造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由該裝置采購一方負責重新購置或修理,承包人負責拆除和重新安裝。裝置由承包人采購的,由承包人承擔修理或重新購置、拆除及重新安裝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裝置由發包人采購的或由發包人認質認價,承包人采購的,發包人承擔上述各項追加合同價款,工期相應順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師要求重新安裝和試車,并承擔重新安裝和試車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4)試車費用除已包括在合同價款之内或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均由發包人承擔。

(5)工程師在試車合格後不在試車記錄上簽字,試車結束24小時後,視為工程師已經認可試車記錄,承包人可繼續施工或辦理竣工手續。

19.6 投料試車應在工程竣工驗收後由發包人負責,如發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驗收前進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時,應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簽訂補充協定。

五、安全防護、文明施工

20、發包人責任

20.1 發包人應遵守安全防護和文明施工的規定,督促承包人落實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并按規定支付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

20.2 發包人應對其在施工現場人員進行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教育,并對他們的安全負責。

20.3 在合同工程實施、完成及保修期間,發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違反安全生産、文明施工規定和強制性标準規範進行施工;不得明示或暗示承包人購買、租賃、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裝置、施工機具及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

20.4 發包人違反上述規定或由于發包人原因導緻安全事故的,由發包人承擔相應責任和費用,順延延誤的工期。

21、承包人責任

21.1 承包人應遵守安全防護和文明施工的規定,建立健全安全防護和文明施工的制度,對其在施工現場人員進行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教育,并對他們的安全負責。

21.2 完善安全防護和文明施工條件,嚴格按照安全防護和文明施工的規定組織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自覺接受和配合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

21.3 在合同工程實施、完成及保修期間,承包人應做好施工現場的安全警示标志、道路及場地的硬化與必要的綠化、安全通道的合理布置、材料與裝置的存放與保管、消防設施的齊全有效、現場垃圾的存放與清運、施工現場的照明與防護以及政府有關部門關于安全防護、文明施工規定的其它工作等。

21.4 應按規定的範圍使用安全文明措施費,保證專款專用,不得挪作它用。

21.5 承包人對合同工程的安全施工負責,并應及時、如實報告生産安全事故。承包人違反上述規定或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承包人承擔相應責任和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22、合同工程臨近動力裝置、輸電線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工廠中的房間、易燃易爆地段、建(構)築物以及臨街交通要道施工時,按有關規定應當采取防護措施的,施工開始前承包人應向工程師提出安全防護措施,經工程師認可後實施。防護措施費由發包人承擔。

23、實施爆破作業,在放射、毒害性環境中施工(含儲存、運輸、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蝕性物品施工時,承包人應在施工前14天以書面通知工程師,并提出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經工程師認可後實施,由發包人承擔安全防護措施費用。

24、事故處理

24.1 發生傷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應按有關規定立即上報有關部門并通知工程師,同時按政府有關部門要求處理,由事故責任方承擔發生的費用。

24.2 發包人承包人對事故責任有争議時,應按政府有關部門的認定處理。

六、合同價款

25、工程的計量規則和計價辦法以《××省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則》及相關規定為準,工程師應按照合同約定,依據上述規定進行工程計量和計價。

26、合同價款約定

26.1 招标工程的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包人依據中标通知書中的中标價格在協定書内約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包人依據雙方确認的工程預算書在協定書内約定。

26.2 合同價款在協定書内約定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下列三種确定合同價款的方式,雙方可在專用條款内約定采用其中一種:

(1)固定總價合同。合同工期較短且工程合同總價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總價合同方式。

(2)固定綜合單價合同。一般适用于工程量清單計價項目。雙方在專用條款内約定綜合單價包含的風險範圍,在約定的風險範圍内綜合單價不再調整。風險範圍以外的綜合單價調整方法應當在專用條款内約定。

(3)可調價格合同。可調價格包括可調綜合單價和措施項目費用等,雙方應在專用條款内約定綜合單價和措施項目費的調整方法。

27、合同價款調整

27.1 價格中工程量、綜合單價、措施項目費用的調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變化影響合同價款;

(2)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的價格調整;

(3)經準許的設計變更;

(4)發包人更改經審定準許的施工組織設計(修正錯誤除外)造成費用變化;

(5)工程量清單的工程數量與實際工程量不符,按實際工程量進行調整計算;

(6)費用索賠事件或發包人負責的其他情況;

(7)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的其他因素。

27.2 承包人應當在27.1款情況發生後14天内,将調整原因、金額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工程師确認調整金額後作為追加合同價款,與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師收到承包人通知後14天内不予确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已經同意該項調整。承包人未在規定時間内通知發包人、或者未在規定時間内提出調整報告,發包人可以根據有關資料,決定是否調整和調整的金額并書面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如有異議,且協商達不成一緻時,按第41條關于争議的約定處理。

28、工程預付款

28.1 雙方應當在專用條款内約定發包人向承包人預付工程款的比例、時間和抵扣方式,開工後按約定的時間和比例逐次扣回。預付款的預付比例不得低于合同總價的10%,也不得高于合同總價的30%。預付時間應在雙方簽訂合同後的一個月内或不遲于約定的開工日期前7天。發包人不按約定預付,承包人在約定預付時間7天後10天内向發包人發出要求預付的通知,發包人收到通知後仍不能按要求預付,承包人可在發出通知後14天後停止施工,發包人應從約定應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應付款的貸款利息(利率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并承擔違約責任。

28.2 安全防護和文明施工措施費應在專用條款中約定預付方式。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預付比例不得低于總額的7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預付比例不得低于總額的50%。

29、已完工程量确認

29.1 承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方法和時間,向工程師送出已完工程量的報告。工程師接到報告後14天内按設計圖紙核實已完工程量(以下稱計量),并在計量前24小時通知承包人,承包人為計量提供便利條件并派人參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後不參加計量,計量結果有效,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

29.2 工程師收到承包人報告後14天内未進行計量,從第15天起,承包人報告中開列的工程量即視為被确認,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工程師不按約定時間通知承包人,緻使承包人未能參加計量,計量結果無效。

29.3 對承包人超出設計圖紙(含設計變更)範圍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師不予計量。

30、工程進度款結算與支付

30.1雙方應在專用條款内約定工程進度款結算支付方式。結算支付方式分為按月結算支付與分階段結算支付。

30.2 在确認計量結果後14天内,發包人應向承包人支付不低于應付款額75%、不高于應付款額90%的工程進度款。按約定時間發包人應扣回的預付款,與工程進度款同期結算抵扣。

30.3 本通用條款第27條确定調整的合同價款,第35條工程變更調整的合同價款及其他條款中約定的追加合同價款,應與工程進度款同期調整支付。

30.4 發包人超過約定的支付時間不支付工程進度款,承包人應及時向發包人發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後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與承包人協商簽訂延期付款協定,經承包人同意後可延期支付。協定應明确延期支付的時間和從計量結果确認後第15天起計算應付款的貸款利息(利率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

30.5 發包人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雙方又未達成延期付款協定,導緻施工無法進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七、材料裝置供應

31、發包人供應材料裝置和苗木

31.1 實行發包人供應材料裝置和苗木的,雙方應當約定發包人供應材料裝置的一覽表,作為本合同附件(附件4)。一覽表包括發包人供應材料裝置和苗木的品種、規格、型号、數量、單價、品質等級、提供時間和地點。

31.2 發包人按一覽表約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裝置和苗木,并向承包人提供産品合格證明,對其品質負責。發包人在所供材料裝置到貨前24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與發包人共同清點。

31.3 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裝置和苗木,承包人派人參加清點後由承包人妥善保管,發包人支付相應保管費用。因承包人原因發生丢失損壞,由承包人負責賠償。發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點,承包人不負責材料裝置和苗木的保管,丢失損壞由發包人負責。

31.4 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裝置和苗木與一覽表不符時,發包人承擔有關責任。發包人應承擔責任的具體内容,雙方根據下列情況在專用條款内約定:

(1)材料裝置和苗木單價與一覽表不符,由發包人承擔所有價差;

(2)材料裝置和苗木的品種、規格、型号、品質等級與一覽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絕接收保管,由發包人運出施工場地并重新采購;

(3)發包人供應的材料和苗木規格、型号與一覽表不符,經發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為調劑串換,由發包人承擔相應費用;

(4)到貨地點與一覽表不符,由發包人負責運至一覽表指定地點;

(5)供應數量少于一覽表約定的數量時,由發包人補齊,多于一覽表約定數量時,發包人負責将多出部分運出施工場地;

(6)到貨時間早于一覽表約定時間,由發包人承擔是以發生的保管費用;到貨時間遲于一覽表約定的供應時間,發包人賠償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損失,造成工期延誤的,相應順延工期;

31.5 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裝置和苗木使用前,由承包人負責檢驗或試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檢驗或試驗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31.6 發包人供應材料裝置和苗木的結算方法,雙方在專用條款内約定。

32、承包人采購材料裝置和苗木

32.1 承包人負責采購材料裝置和苗木的,應按照專用條款約定及設計和有關标準要求采購,并提供産品合格證明,對材料裝置和苗木品質負責。承包人在材料裝置到貨前24小時通知工程師清點。

32.2 承包人采購的材料裝置和苗木與設計标準要求不符時,承包人應按工程師要求的時間運出施工場地,重新采購符合要求的産品,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由此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32.3 承包人采購的材料裝置和苗木在使用前,承包人應按工程師的要求進行檢驗或試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檢驗或試驗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32.4 工程師發現承包人采購并使用不符合設計和标準要求的材料裝置和苗木時,應要求承包人負責修複、拆除或重新采購,由承包人承擔發生的費用,由此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32.5 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時,應經工程師認可後才能使用,由此增減的合同價款雙方以書面形式議定。

32.6 由承包人采購的材料裝置和苗木,發包人不得指定生産廠或供應商。

八、工程變更

33、工程設計變更

33.1 施工中發包人需對原工程設計變更,應提前14天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發出變更通知。變更超過原設計标準或準許的建設規模時,發包人應報規劃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重新審查準許,并由原設計機關提供變更的相應圖紙和說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師發出的變更通知及有關要求,進行下列需要的變更:

(1)更改工程有關部分的标高、基線、位置和尺寸;

(2)增減合同中約定的工程量;

(3)改變有關工程的施工時間和順序;

(4)其他有關工程變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變更導緻合同價款的增減及造成的承包人損失,由發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33.2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對原工程設計進行變更。因承包人擅自變更設計發生的費用和由此導緻發包人的直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33.3 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涉及到對設計圖紙或施工組織設計的更改及對材料、裝置和苗木的換用,須經工程師同意。未經同意擅自更改或換用時,承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并賠償發包人的有關損失,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工程師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議,所發生的費用和獲得的收益,發包人承包人另行約定分擔或分享。

34、其他變更

合同履行中發包人要求變更工程品質标準及發生其他實質性變更,由雙方協商解決。

35、确定變更價款

35.1 承包人在工程變更确定後14天内,提出變更工程價款的報告,經工程師确認後調整合同價款。變更合同價款按下列方法進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變更工程的綜合單價或價格,按合同已有的綜合單價或價格變更合同價款;

(2)合同中隻有類似于變更工程的綜合單價或價格,可以參照類似綜合單價或價格變更合同價款;

(3)合同中沒有适用或類似于變更工程的綜合單價或價格,由承包人或發包人提出綜合單價或價格,經雙方确認後執行。

35.2 承包人在雙方确定變更後14天内應向工程師提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否則發包人可根據所掌握的資料決定是否調整合同價款和調整的具體金額,并書面通知承包人。

35.3 工程師應在收到變更工程價款報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認,工程師無正當理由不确認也未提出協商意見時,自變更工程價款報告送達之日起14天後視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已被确認。

35.4 發承包雙方對變更價款不能達成一緻時,按本通用條款第41條關于争議的約定處理。

35.5 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導緻的工程變更,承包人無權要求追加合同價款。

九、竣工驗收與結算

36、竣工驗收

36.1 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承包人按國家工程竣工驗收有關規定,向發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資料、竣工驗收報告。雙方約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圖的,應當在專用條款内約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數。

36.2 發包人收到竣工驗收報告後28天内組織有關機關驗收,并在驗收後14天内給予認可或提出修改意見。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擔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費用。

36.3 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驗收報告後28天内不組織驗收,或驗收後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竣工驗收報告已被認可。

36.4 工程竣工驗收通過,承包人送交竣工驗收報告的日期為實際竣工日期。工程按發包人要求修改後通過竣工驗收的,實際竣工日期為承包人修改後提請發包人驗收的日期。

36.5 前款确定的實際竣工日期為本工程保修期和苗木養護期的起始之日。

36.6 發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驗收報告後28天内不組織驗收,從第29天起承擔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責任。

36.7 中間交工工程的範圍和竣工時間,雙方在專用條款内約定,其驗收程式按本通用條款36.1款至36.4款辦理。

36.8 因特殊原因,發包人要求部分機關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項竣工的,雙方另行簽訂甩項竣工協定,明确雙方責任和工程價款的支付方法。

36.9 工程未經竣工驗收或竣工驗收未通過的,發包人不得使用。發包人強行使用時,由此發生的品質及其他問題,由發包人承擔責任。

37、竣工結算

37.1 工程竣工結算分為機關工程竣工結算、單項工程竣工結算和建設項目竣工總結算。

37.2 承包人應在工程通過竣工驗收後,25天以内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雙方按照協定書約定的合同價款及專用條款約定的合同價款調整内容,進行工程竣工結算。

建設項目總結算在最後一個單項工程竣工結算審查确認後,一般在15天以内向發包人送出竣工結算彙總資料。

37.3 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遞交的機關單項工程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後,工程竣工結算報告金額在500萬元以下的工程一般在20天以内、工程竣工結算報告金額在500萬元以上的工程一般在60天以内(合同約定有期限的,從其約定)進行審查,給予确認或者提出修改意見。發包人确認竣工結算報告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

37.4 承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價款後14天内将竣工工程傳遞發包人。

37.5 發包人收到承包人建設項目竣工總結算彙總資料後30天内,審查完成。

37.6 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後,在本條規定期限内對結算報告及資料沒有提出意見則視同認可。

37.7 承包人如未在規定時間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結算資料,經發包人催促後14天内仍未提供或沒有明确答複,發包人有權根據已有資料進行審查,責任由承包人自負。發包人要求傳遞工程的,承包人應當傳遞;發包人不要求傳遞工程的,承包人承擔保管責任。

37.8 根據确認的竣工結算報告,承包人向發包人申請支付工程竣工結算款。發包人應在收到申請後15天内支付結算款,到期沒有支付的應承擔違約責任。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支付結算價款,如達成延期支付協定的,發包人應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價款的利息。如未達成延期支付協定,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商将該工程折價或申請人民法院将該工程依法拍賣,承包人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37.9 發包人承包人對工程竣工結算價款發生争議時,按本通用條款第41條關于争議的約定處理。

38、品質保證和養護

38.1 承包方承擔的園林獨幕喜劇建築、機電裝置安裝工程及除苗木種植之外的其他工程,應按法律、行政法規和《建設工程品質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對傳遞發包方使用的工程在品質保修期内承擔品質保修責任。

38.2 品質保修工作的實施。承包人與發包人簽訂品質保修書,作為本合同附件。發包人應明確定證金預留、返還等内容,并與承包人在合同條款中對涉及保證金的下列事項進行約定:

(1)保證金預留、返還方式;

(2)保證金預留比例、期限;

(3)保證金是否計付利息,如計利息,利息的計算方式;

(4)缺陷責任期的期限及計算方式;

(5)保證金預留、返還及工程維修品質、費用等争議的處理程式;

(6)缺陷責任期内出現缺陷的索賠方式。

38.3 品質保修書的主要内容包括:

(1)品質保修項目内容及範圍;

(2)品質保修期;

(3)品質保修責任;

(4)品質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屬于保修範圍内容的項目,承包方應當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3日内派人保修。發生緊急搶修事故的,承包方在接到事故通知後,除雙方在專用條款内另有約定外,應在4小時内到達事故現場搶修。

38.4 苗木養護

(1)苗木免費養護的期限:由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若發包方提出超過規定期限的養護要求,由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養護時間、養護措施和養護費用。發包方不支付延時養護期間的養護費用,承包方有權拒絕延時養護。

(2)綠化種植工程在養護期内應達到國家/地方以及行業的相關标準《園林綠化養護管理标準》的基本标準。

(3)養護期内發現苗木等植物材料死亡,應在種植季節按原設計品種、規格更換。

38.5 品質保證金按工程價款結算總額5%以内的比例預留。

十、違約、索賠和争議

39、違約

39.1 發包人違約。當發生下列情況時:

(1)本通用條款第28.1款提到的發包人不按時支付工程預付款;

(2)本通用條款第30.5款提到的發包人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導緻施工無法進行;

(3)本通用條款第37.6款提到的發包人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

(4)發包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況。

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因其違約給承包人造成的經濟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雙方在專用條款内約定發包人賠償承包人損失的計算方法或者發包人應當支付違約金的數額和計算方法。

39.2 承包人違約。當發生下列情況時:

(1)本通用條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協定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

(2)本通用條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品質達不到協定書約定的品質标準;

(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況。

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因其違約給發包人造成的損失。雙方在專用條款内約定承包人賠償發包人損失的計算方法或者承包人應當支付違約金的數額和計算方法。

39.3 一方違約後,另一方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時,違約方承擔上述違約責任後仍應繼續履行合同。

40、索賠

40.1 當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賠時,要有正當索賠理由,且有索賠事件發生時的有效證據。

40.2 發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或發生錯誤以及應由發包人承擔責任的其他情況,造成工期延誤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時得到合同價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經濟損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式以書面形式向發包人索賠:

(1)索賠事件發生後28天内,向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通知;

(2)發出索賠意向通知後28天内,向工程師提出延長工期和(或)補償經濟損失的索賠報告及有關資料;

(3)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後,于28天内給予答複,或要求承包人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

(4)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後28天内未予答複或未對承包人作進一步要求,視為該項索賠已經認可;

(5)當該索賠事件持續進行時,承包人應當階段性向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在索賠事件終了後28天内,向工程師送交索賠的有關資料和最終索賠報告。索賠答複程式與(3)、(4)規定相同。

40.3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或發生錯誤,給發包人造成經濟損失,發包人可按40.2款确定的時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賠。

41、争議

41.1 發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時發生争議,可以協商和解或者要求有關主管部門調解。當事人不願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雙方可以在專用條款内約定以下一種方式解決争議:第一種解決方式:雙方達成仲裁協定,向約定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第二種解決方式: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41.2 發生争議後,除非出現下列情況的,雙方都應繼續履行合同,保持施工連續,保護好已完工程:

(1)單方違約導緻合同确已無法履行,雙方協定停止施工;

(2)調解要求停止施工,且為雙方接受;

(3)仲裁機構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其他

42、工程分包

42.1 承包人需要将專業工程或勞務進行分包的,應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或勞務企業,并與分包企業簽訂分包合同。

42.2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轉包給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以分包的名義轉包給他人。

42.3 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責任與義務。承包人應在分包場地派駐相應管理人員,保證本合同的履行。分包機關的任何違約行為或疏忽導緻工程損害或給發包人造成其他損失,承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42.4 分包工程價款由承包人與分包機關結算。發包人未經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機關支付各種工程款項。

42.5 承包人應按時支付分包工程款及勞務費。若承包人不能按時支付時,發包人可将此部分款項從向承包人支付的工程款中扣出并直接支付給分包人和勞務人員。

43、不可抗力

43.1 不可抗力包括因戰争、動亂、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其他非發包人承包人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以及專用條款約定的風、雨、雪、洪、震等自然災害。

43.2 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承包人應立即通知工程師,雙方應在力所能及的條件下迅速采取措施,盡力減少損失,發包人應協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師認為應當暫停施工的,承包人應暫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後48小時内承包人向工程師通報受害情況和損失情況,及預計清理和修複的費用。不可抗事件持續發生,承包人應每隔7天向工程師報告一次受害情況。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後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師送出清理和修複費用的正式報告及有關資料。

43.3 因不可抗力事件導緻的費用及延誤的工期由雙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擔:

(1)工程本身的損害、因工程損害導緻第三人人員傷亡和财産損失以及運至施工場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裝的裝置的損害,由發包人承擔;

(2)發包人承包人人員傷亡由其所在機關負責,并承擔相應費用;

(3)承包人機械裝置損壞及停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

(4)停工期間,承包人應工程師要求留在施工場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員及保衛人員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5)工程所需清理、修複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6)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43.4 因合同一方遲延履行合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遲延履行方的相應責任。

44、保險

44.1 工程開工前,發包人為建設工程和施工現場内的自有人員及第三人人員生命财産辦理保險,支付保險費用。

44.2 發包人供應的運至施工場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裝置,由發包人辦理保險,并支付保險費用。

44.3 發包人可以将有關保險事項委托承包人辦理,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44.4 承包人必須為施工場地内施勞工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和工傷保險,并為施工場地内的施工機械裝置辦理财産保險,支付保險費用。

44.5 保險事故發生時,發包人承包人有責任盡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

44.6 具體投保内容和相關責任,發包人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45、擔保

45.1 發包人承包人為了全面履行合同,應互相提供以下擔保:

(1)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擔保,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及履行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2)承包人向發包人提供履約擔保,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

45.2 一方違約後,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相應責任。

45.3 提供擔保的内容、方式和相關責任,發包人承包人除在專用條款中約定外,被擔保方與擔保方還應簽訂擔保合同,作為本合同附件。

46、專利技術及特殊工藝

46.1 發包人要求使用專利技術或特殊工藝,應負責辦理相應的申報手續,承擔申報、試驗、使用等費用;承包人提出使用專利技術或特殊工藝,應取得工程師認可,承包人負責辦理申報手續并承擔有關費用。

46.2 擅自使用專利技術侵犯他人專利權的,責任者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47、文物和地下障礙物

47.1 在施工中發現古墓、古建築遺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質研究等價值的物品時,承包人應立即保護好現場并于4小時内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工程師應于收到書面通知後24小時内報告當地文物管理部門,發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門的要求采取妥善保護措施。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順延延誤的工期。

如發現後隐瞞不報,緻使文物遭受破壞,責任者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47.2 施工中發現影響施工的地下障礙物時,承包人應于8小時内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同時提出處置方案,工程師收到處置方案後24小時内予以認可或提出修正方案。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順延延誤的工期。

所發現的地下障礙物有歸屬機關時,發包人應報請有關部門協同處置。

48、合同解除

48.1 發包人承包人協商一緻,可以解除合同。

48.2 發生本通用條款第30.5款情況,停止施工超過56天,發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承包人有權解除合同。

48.3 發生本通用條款第42.2款禁止的情況,發包人有權解除合同。

48.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緻使合同無法履行;

(2)因一方違約(包括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緩建)緻使合同無法履行。

48.5 一方依據48.2、48.3、48.4款約定要求解除合同的,應以書面形式向對方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發出通知前7天告知對方,通知到達對方時合同解除。對解除合同有争議的,按本通用條款第41條關于争議的約定處理。

48.6 合同解除後,承包人應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購材料、裝置的保護和移交工作,按發包人要求将自有機械裝置和人員撤出施工場地。發包人應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條件,支付以上所發生的費用,并按合同約定支付已完工程價款。已經訂貨的材料、裝置由訂貨方負責退貨或解除訂貨合同,不能退還的貨款和因退貨、解除訂貨合同發生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因未及時退貨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除此之外,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因合同解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48.7 合同解除後,不影響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49、合同生效與終止

49.1 雙方在協定書中約定合同生效方式。

49.2 除本通用條款第38條外,發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義務,竣工結算價款支付完畢,承包人向發包人傳遞竣工工程後,本合同即告終止。

49.3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發包人承包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50、合同份數

50.1 本合同正本兩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發包人承包人分别儲存一份。

50.2 本合同副本份數,由雙方根據需要在專用條款内約定。

51、補充條款

雙方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工程實際經協商一緻後,可對本通用條款内容具體化、補充或修改,在專用條款内約定。

第三部分 專用條款

一、詞語定義及合同檔案

2、合同檔案及解釋順序

合同檔案組成及解釋順序:按通用條款執行。

3、語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準及規範

3.1 本合同除使用漢語外,不使用其他語言文字。

3.2 适用法律和法規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标投标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國務院《建設工程品質管理條例》、國務院《建設工程安全生産管理條例》、建設部《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建設部《房屋建設工程品質保修辦法》等國家、部門及地方有關法律法規。

3.3 适用标準、規範

适用标準、規範的名稱:《建築工程施工品質驗收統一标準》(GB50300-2001)、《施工圖紙中要求的品質标準、當地主管部門要求的标準和規範和甲乙雙方約定的其他标準和規範。《城市綠化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CJJ/T82-99)、施工圖紙中要求的品質标準。

若上述标準、規範有調整或修訂,适用最新版本。

發包人提供标準、規範的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國内沒有相應标準、規範時的約定:參照國際相關标準、規範。

4、圖紙

4.1 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圖紙的日期:開工前7日内。

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圖紙的數量: 4套。承包人需要超過雙方約定的圖紙份數,發包人應代為複制,複制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補充或修改的圖紙,監理人簽發給承包人的時間:該工程或工程相應部位施工前7天。

4.2 發包人對圖紙的保密要求:僅限于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未經發包人書面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圖紙轉給第三人。

二、雙方一般權利和義務

5、工程師

5.2 監理機關委派的工程師

姓名:_______職務:________聯系方式:_____________

發包人委托的職權:詳見發包人與監理人簽訂的《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

需要取得發包人準許才能行使的職權:

(1)核驗承包人工程變更、工程計量和工程造價,其結論必須經發包人稽核确認;

(2)檢測驗收工程用材料、構配件品質,其結論必須經發包人稽核确認;

(3)釋出開工令、停工令、複工令應當事先征得發包人書面同意。

(4)驗收工程和确認付款依據,其結論必須經發包人稽核确認。

(4)未經發包人同意,監理人無權解除本合同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權利和義務。

5.3 發包人派駐的工程師

姓名: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聯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

發包人授予的職權:負責對施工機關、設計機關、監理機關、裝置材料供應機關等的協調管理;負責對工程品質、進度、造價、安全、文明施工、環境保護等施工環節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工程款項支付的稽核、辦理;負責工程材料調研、到場驗收工作;負責隐蔽工程、階段性工程驗收、工程竣工驗收工作。

7、項目經理

7.1 姓名: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聯系方式:_____________

7.2 如果項目經理的工程施工期間,要暫時離開工地現場2天以上,應事先征得工程師的同意。項目經理每次請假不超過2天,一年累計離場時間不得超過20天。

7.3 項目經理不在工地現場期間,必須制定适合的項目經理代表履行其全部職責,并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

7.4 承包人不得随意更換項目經理和項目技術負責人。确需更換的,必須提前征得發包人同意,新任項目經理和項目技術負責人的任職資質,不得低于招标檔案要求。

7.5 項目經理不勝任本職工作,發包人和工程師可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更換合格的項目經理;本合同執行過程中,項目經理隻能更換一次,如果換後的項目經理仍舊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發包人有權解除合同;項目技術負責人及其他專業工程師不稱職,發包人和工程師也可在提前15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更換合格的人員。

8、發包人工作

8.1 發包人應按約定的時間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場地具備施工條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時間:在承包人進場前____日向承包人按規定提供施工場地,并提供有關隐蔽、障礙物資料。

(2)将施工所需的水、電、電訊線路接至施工場地的時間、地點和供應要求:負責指定施工所需水、電的接駁地點,由承包人自行連至施工場地。

其計量和計價方法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施工場地與公共道路的通道開通時間和要求:發包人協助承包人開通施工場地與相關公共道路的通道,滿足施工運輸的需要。

(4)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線資料的提供時間:發包人應在開工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場地的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線資料,對資料的真實準确性負責。但是發包人對承包人在使用上述資料時所作的分析、判斷和推論不承擔責任。

(5)由發包人辦理的施工所需證件、批件的名稱和完成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6)水準點與座标控制點交驗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7)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8)協調處理施工場地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築物、構築物(含文物保護建築)、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__________________。

(9)雙方約定發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發包人要求承包人更換項目經理和不稱職人員,但發包人需至少提前14日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人員更換要求。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後必須更換。

8.2 發包人委托承包人辦理的工作:

(1)負責施工現場和周邊關系的協調,確定工程順利進展。

(2)在建設機關水電未到位前,施工用水電由承包人自行解決并連接配接到施工現場。

9、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應按約定時間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組織設計檔案送出時間:合同簽訂後7天内提供完整的、經過深化的施工組織設計一式四份,報監理工程師和發包機關派駐的工程師審批。

開工前對施工圖紙認真核查,積極配合發包人組織的施工圖紙交底及會審工作,指出圖紙上任何不符施工正常、慣例或規範之處,以及設計圖紙中錯、漏、碰問題,并做好各系統管線的綜合平衡工作。

(2)應提供計劃、報表的名稱及完成時間:實行《周報》和《月報》制度。《周報》在每周例會前一天報送發包人和監理人,《周報》包括下周計劃和本周已完成的工作、未完成情況說明(包括拟采取措施、最終完成時間);《月報》在每月二十五日前報送發包人和監理人,《月報》包括次月施工進度計劃和當月工作總結,月施工進度計劃必須具體、詳細,并且必須按本合同約定的進度要求編制。如不按時、按要求報送,承包人按本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施工過程中,承包人須做好施工記錄,隐蔽工程記錄,彙集施工技術資料,包括攝影、錄像資料。負責做好施工現場安全保衛和施工現場的組織管理工作,建立文明施工工地及标準化管理。

(3)承擔施工安全保衛工作及非夜間施工照明的責任和要求: 承擔承包内容所涉及的整個施工區域晝夜的安全保衛、施工照明及圍欄設施等工作。

(4)向發包人提供的辦公和生活房屋及設施的要求:正式開工___日前,向發包人和監理人提供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5)需承包人辦理的有關施工場地交通、環衛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續:承包人在開工前_______日按規定辦理好有關施工場地交通、環境衛生、垃圾排放、安全生産、治安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續,并以書面形式知會發包人、監理人,由此發生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如承包人未按本約定及時辦理上述手續,所造成的相關部門的處罰由承包人承擔,承包人還應賠償由此給發包人造成的一切損失。

(6)已完工程成品保護的特殊要求及費用承擔:承包人負責工程移交前的現場成品保護工作,承擔相應的費用。保護期間發生損壞承包人自費予以修複。

(7)施工場地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築物、構築物(含文物保護建築)、古樹名木的保護要求及費用承擔: 承包人負責施工場地内及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築物、構築物、文物遺址(含文物保護建築)、古樹名木的保護,并承擔相應的費用。

(8)施工場地清潔衛生的要求: 按照省文明工地要求組織施工,保證施工現場清潔整齊、生活設施衛生達标,符合環境衛生管理的有關規定和本市文明施工額标準;臨時污水排放、垃圾清運、須由承包人及時向政府有關部門辦理審批手續,經準許後方可排放。清運,費用由承包人承擔;交工之前清理完于本工程無關的任何多餘物品及垃圾等,做到工完場清,承擔在合同期限内因自身原因違反有關環衛規定,造成的損失和罰款,并承擔由此給發包人造成的損失。

(9)雙方約定承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

1)配合發包人做好上級機關及各職能部門的各項檢查工作。

2)做好防洪、防火、防自然災害的防護工作,制定相應預案,并承擔相應的費用證年審證等證件。

3)開工前應向監理人提供有關人員上崗證、有關裝置合格證年審證等證件。

4)承包人在簽訂合同之前已檢視了施工現場及周圍的環境,掌握了所有與工程施工有關或對施工有影響的情況,如地質土壤情況、水源、當地氣候情況、道路、交通流量、勞動力的提供範圍和周圍居民等。發包人将施工場地移交給承包人後,承包人應對施工場地的管理負責(包括施工安全、環境污染、擾民和民擾),若發生非不可抗力或非發包人及監理人指令原因而影響施工導緻工期拖延及财産損失的,由承包人承擔相應責任。

5)施工過程中,承包人應嚴格按《安全文明施工條例》和《建設工程現場文明施工管理辦法及檢查評定标準》執行,搞好文明施工,樹立企業形象。如達不到文明工地标準,監理人有權勒令承包人停工整改,并相應給予違約經濟處罰。

6)施工過程中,承包人不得對原工程設計擅自進行變更。因承包人擅自變更設計發生的費用和由此導緻發包人的損失,由承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7)由于工地交叉施工引起的問題,承包人有義務進行配合解決,服從發包人及監理人現場總協調作出的決定。

8)合同規定由承包人完成的工作(包括合同、會議紀要約定内容以及設計變更等),如承包人拒絕完成或不能按合同要求完成,發包人有權安排第三方完成,按實際發生費用的1.5倍從承包人當期工程款中扣回,影響工期的工期不予順延。

9)承包人投标報價時已考慮了材料裝置二次搬運、施工場地不足、施勞工員在場外食宿、成品保護等各種可能因素影響施工所需增加的費用和工期,承包人承諾在前述可能影響工期和費用的因素出現時不要求發包人增加費用和順延工期。

10)在施工過程中,承包人必須遵守發包人和監理人制定的管理制度。及時執行發包人或監理人發出的指令。

11)承包人應準備備用發電機、水池等設施,任何停水停電,不對費用和工期予以簽證。

12)工程預留金由發包人掌握使用,發生時以簽證為準。

13)工程竣工後,承包人應在發包人制定的時間内清退出場。

三、施工組織設計和工期

10、進度計劃

10.1 承包人提供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和進度計劃的時間: 本合同簽訂後7日内。且在不低于中标施工組織設計标準的前提下,結合發包人的進一步要求,編制詳細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和進度計劃,報監理工程師和發包機關派駐的工程師審批。專項施工方案應不遲于該專項工程施工前七日送出總監理工程師。

工程師确認的時間: 收到上述檔案之日起2日内準許或提出修改意見,承包人在2天内修改完畢後,由發包人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

10.2 群體工程中有關進度計劃的要求: 按通用條款執行。

13、工期延誤

13.1 雙方約定工期順延的其他情況: 異常惡劣的氣候條件;文物遺址的現場保護或發掘(含随工清理);施工場地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築物、構築物遷移;非因承包人原因,由工程師認可的因素造成的工期延誤。

四、品質與檢驗

15、工程品質

15.1 工程品質符合國家和地方綠化驗收标準中的各項合格标準。如達不到合同約定條件,工程師可以要求承包人返工,直到達到合同約定條件,并由承包人承擔返工費用。

15.2 雙方對工程品質有争議,由省級品質監督部門或雙方同意的省級工程品質檢測機構鑒定,所需費用及是以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17、隐蔽工程和中間驗收

17.1 工程具備隐蔽條件或達到中間驗收部位,承包人自檢合格後,在隐蔽和中間驗收48小時前書面通知發包人代表和總監理工程師參加。通知包括承包人自檢記錄、隐蔽和中間驗收的内容、驗收時間和地點。承包人準備驗收記錄。驗收合格,發包人代表和總監理工程師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後,方可進行隐蔽和繼續施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在限定時間内整改後重新驗收。整改後工程仍不合格的,發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再整改直至合格為止,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造成的損失全部由承包人承擔。

17.2 無論發包人代表和總監理工程師是否參加驗收,當其提出對已經驗收的隐蔽工程重新檢驗的要求時,承包人應按要求進行剝露,并在檢驗後重新隐蔽或修複後隐蔽。檢驗合格,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并相應順延工期。檢驗不合格,承包人承擔發生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17.3 雙方約定中間驗收部位:放線及種植穴、苗木進場、栽植修剪、景觀成型。

19、工程試車

19.5 試車費用的承擔:承包人承擔_。

五、安全防護、文明施工

六、合同價款

26、合同價款約定

26.2 本合同價款采用 固定綜合單價合同_方式确定。

(2)采用固定綜合單價合同,綜合單價中包括的風險範圍:人工費、苗木主材及輔材費、機械使用費、管理費、利潤、材料市場價格變動風險。除另有約定外,綜合單價不會因為人工、物料、匯率、稅金等任何因素的變化而調整。

風險範圍以外綜合單價調整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7、合同價款調整

27.1 雙方約定合同價款的其他調整因素:

27.1.1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引起的設計變更、洽商,其費用由承包人承擔,合同價不做調整;

27.1.2 發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單漏項,由于發包人原因引起的設計變更、簽證、洽商,其相應綜合單價的調整方法為:

(1)中标報價中已經包含和存在同樣該工作内容的綜合單價,變更項目不論工程量變更增減量大小,均按已标價工程量清單中的綜合單價計算變更項目工程價款;如項目變更取消,按已标價工程量清單中的該項目綜合單價核減工程價款。

(2)中标報價中有類似工作内容的綜合單價,可在合适範圍内參照類似子目的綜合單價,由承包人申報,監理人和發包人共同核定後作為結算依據。

(3)中标報價中沒有類似工作内容的綜合單價,應根據中标費率、人工、材料、機械等有承包人提出适當的綜合單價,經監理人和發包人審定後執行。

對于合同中沒有的材料單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同一規格或型号的裝置、材料以及清單綜合單價,如在報價中不一緻,重新認價時以價低者為準。

27.1.3當招标人暫估價材料或招标人供應材料、裝置價格發生變化時,僅調整材料價差,對應綜合單價不予調整。調整部分的材料價差隻計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規費和稅金。

27.1.4措施項目費用的調整:投标人中标的措施項目費,為合同價款的組成部分,一般不做調整,出現下列情況時可做調整:

(1)發包人更改已經審定的施工方案引起措施項目費的增加或減少。

(2)施工過程中由于發包人原因造成工程量變化引起相關措施費用的增減。

28、工程預付款

28.1 發包人向承包人預付工程款的時間和金額或占合同價款總額的比例:合同約定開工前7日内支付合同價款的10%作為預付款。

28.2 扣回工程款的時間、比例:在第___次和第___次支付工程進度款時分别按預付款的___%、___%扣回,若當期工程進度款不足以抵扣本期應扣回數額,則于下一期工程進度款中累計抵扣。

28.3 預付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的比例和時間: 發包人在開工前____日内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支付給承包人。

29、工程量确認

29.1 承包人向工程師送出已完工程量報告的時間:本工程計量周期為______,承包人向監理人和發包人送出已完工程量報告和相關證明資料的時間為每月 日。工程計量必須要有承包人、監理人、發包人三方共同參加。參與各方的現場代表應當如實簽署簽證單,結算評審進行現場複核時若發現簽證單不屬實的,以結算終審複核為準。

30、工程進度款結算與支付

雙方約定的工程進度款支付的方式、時間和比例是:

30.1 進度款結算支付方式:分階段結算支付。

工程進度款支付申請必須填寫标準表格并附有工程中期計量證書及投标所報綜合單價,同時提供下階段進度計劃和資金計劃。以上資料經總監理工程師核實,發包人會同監理人稽核後方可撥付。工程進度付款申請單一式三份。

30.2 工程進度款支付比例:發包人每次按照監理工程師準許的已完成工程造價金額的____%支付進度款,并扣除約定的工程預付款比例以及該期發生的水、電費及其他發包人代繳的相關費用;當工程款累計支付達到合同價款的_____%時(含預付款),暫停支付。監理工程師組織清點、初驗合格後,工程款支付至實際完成量的_____%。

30.3 本合同範圍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竣工資料備案完畢之日起一年内支付至已完工程總價的____%;工程竣工結算最終審定、承包人按約定履行了保修義務,保修期滿後14天内,發包人付清工程結算價款。

30.4 每次付款前,承包人須提供由發包人指定的稅務部門開具的正式發票。

七、材料裝置供應

32、承包人采購材料裝置

32.1 本工程所使用的材料裝置的品質,必須符合設計要求及國家規定的相關規定和标準。

32.2 由承包人自行采購的材料,須經發包人現場代表及監理工程師抽樣檢查合格後方可進場。

32.3 主要材料和特殊材料的采購,發包人有權參與價格和品質的确定。

32.4 市場調研的材料:

(1)對市場調研的材料,應貨比三家,在確定品質的前提下,選擇最優報價。單價的确認須2/3以上的調研人員認可,任何機關和個人都無權單方面确定材料價格;

(2)對經調研确認的材料單價,發包人和承包人雙方應嚴格執行,調研後承包人無故拖延不及時采購,引起材料價格上漲的,上漲部分由承包人自負;承包人對已确定的材料單價有異議拒不執行而造成工期延誤,除按照合同約定進行相應處罰外,發包人有權将工程任務直接委托其他有資質的施工機關完成;

(3)承包人必須提前5個工作日,将工程所需材料核價清單報發包人因承包人材料核價單延後或發包人材料調研後,照成工期拖延或其他後果的,由責任方承擔責任。

32.5 承包人供應的材料裝置,随裝置所帶的構件在施工現場由發包人、承包人、監理同時對數量、品牌、規格、外觀、品質等進行檢查,并做好詳細記錄;到場後的材料裝置由承包人負責保管直至竣工驗收。

32.6 承包人采購大宗、特種、重要材料裝置時,必須由發包人代表參與,由發包人認質、認價。

32.7 暫定價材料裝置由發包人、監理人和承包人共同考察選型、定價,由承包人采購,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增加其他費用。暫定價材料如定價後當年可全部供貨并使用完畢,則一次任價,認價檔案送達承包人後二日内,如承包人無異議,原則上不再調整。如當年不能全部供貨使用完畢,則分年度認價。

八、工程變更

因發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變更,承包人必須予以執行。承包人不得以變更過多或以變更工程量較大等因素為由向發包人進行價款索賠、停止工程施工或故意拖延工期,否則,由此給招标人造成的損失由承包人承擔。由變更引起的工程價款變更執行本合同第27.4條(2)款。

九、竣工驗收與結算

36、竣工驗收

36.1 承包人提供竣工圖的約定:

承包人在竣工驗收後10日内向發包人移交完整的、符合發包人檔案管理部門要求的工程竣工圖及相關竣工技術檔案資料(含分包項目竣工資料)四套及相應的電子磁盤資料。

36.6 中間交工工程的範圍和竣工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6.7 工程驗收前,承包人要達到資料清、尾工清、材料清、地場清,做到工程完工場地清潔。同時,承包人按國家工程驗收有關規定和發包人檔案資料管理有關規定,在竣工驗收前向招标人提供2套完整的工程竣工資料,經發包人審定合格後,發包人按相關規定組織驗收。

36.9 發包人收到竣工驗收報告後,在國家規定的時間範圍内組織有關機關驗收或提出修改意見,承包人按發包人要求修改,并承擔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費用。

36.10 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實際竣工日期;承包人已經送出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送出驗收報告之日為實際竣工日期。工程按發包人要求修改後竣工驗收合格的實際竣工日期為承包人修改後提請發包人驗收的日期。

37、竣工結算

37.2 結算審查期限:按通用條款執行。

37.8 尾款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最終經審計或造價咨詢機構稽核确定後 天内,剔除死亡苗木對應費用後(若達不到合同規定的成活率,則按照死亡苗木的綜合單價,在餘款中扣除死亡苗木的總價,直至扣完未付工程款為止)支付至實際總價的___%。

管護期滿後___日内,剔除死亡苗木對應費用後(若達不到合同規定的成活率,則按照死亡苗木的綜合單價,在餘款中扣除死亡苗木的總價,直至扣完未付工程款為止)一次性支付完畢。

37.9 竣工結算時,若承包人報送的竣工結算價高于經審計(稽核)确定的結算價的3%,高于3%部分的稽核費及審減成果費由承包人支付。

十、違約、索賠和争議

39、違約

39.1 本合同中關于發包人違約的具體責任如下:

(1)本合同通用條款第28.1條約定發包人違約應承擔的違約責任:按通用條款執行。

(2)本合同通用條款第30.5款約定發包人違約應承擔的違約責任:按通用條款執行。

(3)本合同通用條款第37.6款約定發包人違約應承擔的違約責任:發包人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_______日内無正當理由不按本合同的約定向承包人支付竣工結算價款時,從第29日其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向承包人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

(4)雙方約定的發包人其他違約責任:無

39.2 本合同中關于承包人違約的具體責任如下:

(1)本合同通用條款第14.2款約定承包人違約承擔的違約責任:_承包人實際施工進度滞後本合同約定的階段工期要求的,每滞後一天,承包人應向發包人支付違約金人民币_______元,發包人在承包人當期進度款中扣除。如承包人采取措施在下一階段将工期趕上,則根據趕上的天數,發包人退還此前已收取承包人的相應天數的違約金。

(2)本合同通用條款第15.1款約定承包人違約應承擔的違約責任:工程品質達不到合格标準,承包人自費修補,直至達到驗收合格,且每不合格一次,扣 元違約金,工期不予順延,所造成的損失由承包人承擔;如因同一部分的缺陷使的工程累計達到兩次驗收不合格,将被視為實質性違約,承包人應陪償由此引起的發包人的損失,并扣除相應數額的履約保證金,直至解除合同。__

(3)雙方約定的承包人其他違約責任:

1)承包人如出現拖欠農民工工資現象,甲方經調查屬實,有權從工程款中直接代扣支付,并收取_________元/次的違約金。

2)本工程不得轉包。一經發現承包人将本工程予以轉包,發包人有權立即解除合同,承包人應在14日内清退出場。

3)投标承諾的項目經理和技術負責人,不得更換,否則視同投标人違約,發包人有權解除合同。

41、争議

41.1雙方當事人約定,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産生争議,争議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種方式解決:

A. 送出________人民法院管轄;

B. 送出________仲裁。

十一、其他

42、工程分包

42.1 本工程發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專業工程:無

分包施工機關為:無

經發包人書面同意進行分包的工程或工作,必須在分包合同簽訂後 3 日内,将分包合同副本報送發包人、監理人備案。

43、不可抗力

43.1 雙方關于不可抗力的約定:由于不可抗力緻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時,遇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應立即書面通知合同相對方,并應在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十五天内,向合同相對方提供相關證明檔案。由合同各方按照時間對履行合同影響的程度協商決定是否解除合同、部分或全部免除履行合同的責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未履行上述義務的,不能免除其違約責任。

44、保險

44.6 本工程雙方約定投保内容如下:

(1)發包人投保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發包人委托承包人辦理的保險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承包人投保内容:承包人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為工程地内施勞工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和工傷保險,如果承包人未辦理的,發包人有權停止支付進度款或解除合同。

45、擔保

45.3 本工程雙方約定擔保事項如下:

(1)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擔保,擔保方式為:無,擔保金額:無,擔保有效期:無。

(2)承包人向發包人提供履約擔保,擔保方式為:_無,擔保金額:無,擔保有效期:無。

(3)雙方約定的其他擔保事項:無。

50、合同份數

50.2 雙方約定合同副本份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1、補充條款

51.1 環境保護

(1)施工隊臨近房産和群衆的幹擾:承包人在實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保修工作中的一切施工作業,應不影響鄰近建築物、構造物的安全與正常使用,也不幹擾群衆的通行友善。如果發生上述情況,并由此導緻索賠、賠償、訴訟費用及其他開支時,應由承包人承擔一切責任及費用。

(2)承包人應注意對機械的經常性保養,盡量使其噪聲降低到最低水準。為保護施工現場附近居民的夜間休息,施工時間應加以控制。

(3)對于施工中粉污塵染的主要污染源——砼及砂漿拌合、施工車輛和築路機械運作的運輸産生的揚塵,應采取有效措施減輕施工現場的污染,保護人民健康,如:

1)拌合裝置應有較好的密封或防塵裝置;

2)施工通道、及砂漿拌合站應經常進行灑水處理;

3)路面通道應注意保持水分,以免揚塵;

(4)承包人自行考慮施工場地污水排放地點和排放措施(必須滿足當地管理部門的相關要求),由此産生的費用已包含在合同價格中。施工中産生的需排放的泥漿要作妥善處理,嚴禁向河流、農田和市政管網排放。

(5)由承包人負責提供運土車輛進出場地以及洗車槽,并負責出土後場地及出入口的清理,裝車及現場清理費、洗車費、沖洗設施費用已包含在合同價格中。

(6)臨時設施(包括臨時房屋、場地硬化、道路、排水、圍牆等)的設計或方案,先申報監理工程師準許後才能實施。

(7)施工過程中發生的(自身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由承包人負責處理,并承擔相關責任及費用。如果發橫重大安全生産事故,承包人除依據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相關法律責任外,按照現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罰款标準的最高額度,向發包人另行支付違約金。

(8)所有參建的管理人員和施勞工員,應進行環境保護知識教育,嚴格遵守甲方兩個認證管理體系,培養樹立環保意識。

嚴格監控各項環境名額,消除粉塵、廢氣、污水、廢固物、噪音等影響環境和周邊環境的影響,按月上報環境因素控制情況和環評總結報告。

51.2文物保護

工程施工應遵循下列文物保護工作原則:

(1)在秦陵遺址公園工程施工中,應始終貫徹落實“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文物保護方針,保護遺址的真實性和完整性,為遺址的真實、完整、永續存在和研究、利用提供有效的保證。

(2)未辦理動土确認證嚴禁動土施工。重要部位動土開挖前,應有文保人員在場,否則不得動土。

(3)臨時建(構)築物設施不得破壞遺址本體、或對遺址構成威脅。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中應遵守下列義務:

1)設定文物安全員崗位,嚴格執行甲方的文物保護安全規定,在合同履行期間,確定施工現場的文物、遺址安全。

2)制定施工組織設計和文物保護措施及其實施方案,并組織全體員工認真學習,是每個參建員工了解措施内容。

3)施工中如發現文物及文物遺址,應立即停止施工,現場人員應主動保護好現場,并立即報告甲方。

嚴禁任何人隐瞞不報或将文物占為己有,一經發現,嚴格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4)建立健全文物遺址保護、防護措施和環境保護工況記錄、檔案、注重施工中各個階段各類資訊的收集工作。

附件1:承包人承攬工程項目一覽表

附件2:發包人供應材料裝置一覽表

附件3:工程品質保修書

附件1:

承包人承攬工程項目一覽表

機關工

程名稱

建設規模 建築面積 結構 層數 跨度(米)

裝置安

裝内容

工程造價(元) 開工日期 竣工日期

附件2:

發包供應材料裝置一覽表

序号 材料裝置品種 規格型号 機關 數量 單價 品質等級 供應時間 送達地點 備注

山西 太原 常律師 關鍵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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