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棗說法·法官說法|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中宣布貸款提前到期是否等同于合同解除?

棗說法·法官說法|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中宣布貸款提前到期是否等同于合同解除?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24日,被告某公司向原告某銀行申請貸款 4400000元, 雙方簽訂《流動資金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約定借款期限為3年,如借款人發生如停産、歇業、停業整頓、登出登記、被吊銷營業執照、涉及重大訴訟或仲裁、生産經營出現嚴重困難、财務狀況惡化等情形,應提前5日書面通知貸款人,并歸還借款本息。如借款人信用狀況下降,主營業務盈利能力不強、未按照約定用途使用借款資金或未按照約定方式進行借款資金支付的,貸款人有權采取停止借款資金的發放、宣布已發放的全部借款立即到期并提前收回已發放的借款本息等措施。合同簽訂後,原告某銀行按約定向被告某公司發放了貸款,後在合同履行過程中,被告某公司未依約償還借款本息,并且出現在其他銀行大額借款、信用狀況下降、主營業務盈利能力明顯不強,且有多起涉訴案件等情形。原告某銀行起訴至法院,要求:一、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間簽訂的《流動資金借款合同》。二、判令被告某公司償還下欠的借款本金及相應利息、罰息、複利等至借款還清日止。

法院生效判決結果:判令被告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歸還原告某銀行借款本金3740000元及利息(截至2023年7月15日欠付利息26995.59元)罰息(以3740000元為計息基數,自2023年7月16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975%計算)、複利(以2023年7月16日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所欠付的全部利息為基數,自2023年7月16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975%計算逾期欠付利息複利),并且駁回原告某銀行要求解除雙方之間簽訂的《流動資金借款合同》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

法院認為,本案的争議焦點為: 一、某銀行于貸款到期前主張債權是否符合合同約定;二、某銀行要求解除合同是否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三、某銀行确定的提前收回貸款日應為立案之日還是為起訴狀副本送達至被告之日;四、提前收回貸款日後應按照何種利率計收利息及罰息。

關于争議焦點一,某銀行于貸款到期前主張債權是否符合合同約定。根據雙方之間簽訂的《流動資金借款合同》約定,如借款人信用狀況下降,主營業務盈利能力不強、未按照約定用途使用借款資金或未按照約定方式進行借款資金支付的,貸款人有權采取停止借款資金的發放、宣布已發放的全部借款立即到期并提前收回已發放的借款本息等措施。本案中某銀行在庭審中送出證據證明借款合同履行過程中, 被告某公司已經歇業停産,信用狀況下降、主營業務盈利能力明顯不強,且在其他銀行有大額借款,還有多起涉訴案件,影響到借款安全。該違約情形已符合合同約定的債權人宣布貸款提前到期的條件, 被告也未舉證證明其已按照《流動資金借款合同》的約定将歇業及涉訴情況“提前5日書面通知貸款人,并歸還借款本息”,按照雙方之間簽訂的合同相關約定,其已構成違約,故原告某銀行有權提前收回貸款。

關于争議焦點二,某銀行要求解除合同是否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從借款人清償未到期貸款的效果來看,合同解除與銀行宣布貸款提前到期,提前收回貸款是相同的。但就作為違約責任方式的内容來看,提前收回貸款是一種以喪失期限利益為代價的責任,它無需解除合同即可行使,屬于一種獨立的違約責任承擔方式,其本質上屬于還款期限的變更,是以,隻要合同存在約定的情況,銀行依據合同約定,要求借款人提前結清貸款,符合法律規定,故原告要求解除雙方之間簽訂的《流動資金借款合同》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援。

關于争議焦點三,某銀行确定的提前收回貸款日應為立案之日還是起訴狀副本送達至被告之日。宣布貸款提前到期,必須要有該意思表示到達借款人時才産生效力,原告某銀行将被告起訴至法院,宣布貸款提前到期,要求提前收回貸款,法院向被告進行送達,被告接收起訴狀副本之日,視為收到原告提前收回貸款的意思表示,本案中,起訴狀副本送達至被告之日為2023年7月15日,故案涉款項于2023年7月15日被宣布貸款提前到期。

關于争議焦點四,提前收回貸款日後按照何種利率計收利息及罰息。合同約定的到期日與銀行行使提前收回貸款權利形成的到期日在确定借款人債務履行期限的效果上是一緻的。在銀行提前收回貸款主張成立的情況下,借款人未在銀行确定的提前收回貸款日履行義務的法律後果,與合同到期後借款人未履行還款義務的後果也應是一緻的。是以,借款人未在銀行确定的提前收回貸款日履行義務的,全部未還貸款即轉化成逾期貸款,之後按逾期罰息利率計收利息。

法官說法

宣布貸款提前到期不同于合同解除,宣布貸款提前到期其本質上屬于還款期限條款的變更,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還款期限變更為出借人要求提前還款之日,但并不影響合同中有關金額、利息、罰息、結算方式等其他條款的效力,借款人仍需按照合同約定履行還款義務,宣布貸款提前到期是一種以喪失期限利益為代價的責任,屬于一種獨立的違約責任承擔方式,它無需以解除合同為前提。

在主張解除合同情形下,雙方之間原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關系終止,出借人對尚未履行的部分,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部分,基于“恢複原狀”請求權要求借款人償還,但不應當按照原合同約定計算利息、罰息和複利,借款人僅産生後合同義務。

宣布貸款提前到期與解除合同本質的差別在于宣布貸款提前到期後貸款合同仍然有效,而主張解除合同後,合同将失去效力。合同是否有效,直接影響請求權基礎的法律依據以及主張權利的範圍和利益,因而金融機構在提起訴訟時,應明确訴求為宣布貸款提前到期還是解除合同,法官在審理案件時也應審查金融機構訴訟請求的請求權基礎及法律依據,嚴格稽核雙方合同中約定的條款内容,進而維護市場交易安全和保障債權的有效實作。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緻使不能實作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緻使不能實作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随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條 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複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三條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來源:山亭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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