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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登記案例⑩丨抵押權轉讓至非金融機構情形下的船舶抵押權轉移登記分析

船舶登記案例⑩丨抵押權轉讓至非金融機構情形下的船舶抵押權轉移登記分析
船舶登記案例⑩丨抵押權轉讓至非金融機構情形下的船舶抵押權轉移登記分析

抵押權轉讓至

非金融機構情形下的

船舶抵押權轉移分析

KNOW船舶典型案例

案例概述法律依據案例分析相關延伸

案例概述

A公司将所屬“金X”輪抵押給國有B銀行,雙方在船舶登記機關完成抵押權登記。後B銀行為整合上市,處置不良資産,将其對A公司的債權及對“金X”輪的抵押權轉讓給C資産管理公司,但沒來船舶登記機關辦理抵押權轉讓的變更登記。之後C資産管理公司與D航運公司簽署《債權轉讓協定》,将其對A公司享有的債權及其從權利抵押權轉讓給D航運公司,但也未辦理船舶抵押權轉移登記。N年後,因A公司與E信托公司合同糾紛案,法院将“金X”輪予以查封,D航運公司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同時D航運公司向船舶登記機關申請“金X”輪抵押權轉移登記。

01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零七條是抵押權轉移的主要法律依據,規定了“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債權轉讓的,擔保該債權的抵押權一并轉讓,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六條規定了債權人轉讓債權的通知義務。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船舶登記條例》第二十三條、《船舶登記辦法》第五十一條是船舶抵押權轉移登記的主要法規依據,規定了“船舶抵押權轉移時,抵押權人和承轉人應當持船舶抵押權轉移合同到船籍港船舶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抵押權轉移登記。對經審查符合本條例規定的,船籍港船舶登記機關應當将承轉人作為抵押權人載入船舶登記簿和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并向承轉人核發船舶抵押權登記證書,封存原船舶抵押權登記證書。辦理船舶抵押權轉移前,抵押權人應當通知抵押人。”

02案例分析

本案例中,“金X”輪抵押權進行了兩次轉讓。

(一)第一次船舶抵押權轉讓。

第一次轉讓系B銀行與C資産管理公司簽訂《剝離收購不良資産協定書》,将B銀行對A公司享有的主債權及從權利轉移給C資産管理公司,并向A公司發出《債權轉移确認通知書》,A公司作為債務人和擔保人簽署了《債權轉移确認通知書回執》。對于此次轉讓,《金融資産管理公司條例》(國務院令第297号)明确規定了金融資産管理公司按照國務院确定的範圍和額度收購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其債權和抵押權權轉讓的合法性不存在問題。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金融資産管理公司收購、處置銀行不良資産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法〔2005〕62号),進一步明确了“國有商業銀行(包括國有控股銀行)向金融資産管理公司轉讓不良貸款,或者金融資産管理公司收購、處置不良貸款的,擔保債權同時轉讓,無須征得擔保人的同意,擔保人仍應在原擔保範圍内對受讓人繼續承擔擔保責任。擔保合同中關于合同變更需經擔保人同意的約定,對債權人轉讓債權沒有限制力。”

(二)第二次船舶抵押權轉讓。

第二次轉讓系C資産管理公司與D航運公司簽訂《債權轉讓協定》,C資産管理公司将其對A公司享有的債權及從權利轉讓給D航運公司,并向A公司發出《債權轉移确認通知書》,明确抵押物為“金X”輪,A公司簽署了《債權轉移确認通知書回執》,表示對“金X”輪抵押權轉移事項不持任何異議。對于非金融機構作為抵押權登記主體身份的合法性,船舶登記機關一直比較慎重,主要源于1996年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貸款通則》中關于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的規定。《金融資産管理公司條例》雖然規定金融資産管理公司可以對所收購的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産進行租賃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重組,但對于轉讓債權的受讓人資格并未作出明确規定或限制。

對此問題,可參考中國銀監會辦公廳印發的《關于商業銀行向社會投資者轉讓貸款債權法律效力有關問題的批複》(銀監辦發[2009]24号)予以了解判斷。該《批複》明确:第一,銀行轉讓債權不屬于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被認定合同有效。第二,商業銀行可以将貸款債權轉讓給自然人、其他組織,以及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法人。第三,轉讓具體貸款債權的行為屬于債權人将合同的權利轉讓給第三人,并非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的經營性活動,不涉及從事貸款業務的資格問題,受讓主體無須具備從事貸款業務的資格。同時,該行為也不是一種規避“非金融企業之間不得借貸”的行為。

此外,本案例中由于D航運公司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的問題,法院審理後出具民事判決書,确認C資産管理公司與D航運公司的債權轉讓合法,D航運公司對A公司享有“金X”輪的抵押權。該判決可以作為D航運公司作為抵押權登記主體身份合法的最直接有力的依據。

(三)法院查封對抵押權變更登記的限制。

法院在A公司與E信托公司證券回購欠款糾紛一案中,根據E信托公司的申請,對A公司所有的“金X”輪予以查封,簽發的《民事裁定書》中寫明“查封期間未經本院允許,不準轉讓、抵押、過戶”,并向船舶登記機關出具《協助執行通知書》。D航運公司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後,法院審查認為D航運公司已在查封前取得了對A公司債權人的位置并實際享有對“金X”輪的抵押權,且E信托公司、A公司、D航運公司共同确認“金X”輪的現實際抵押權人為D航運公司,法院向船舶登記機關出具了《關于可以繼續辦理“金X”輪抵押他項權人變更登記手續的函》。至此,法院查封對“金X”輪抵押權變更登記的限制因素已解除。

基于以上分析,本案例中船舶登記機關收取了“金X”輪兩次抵押權轉移相應的債權轉讓協定、債權轉移确認通知書、債權轉移确認通知書回執、A公司出具的确認D航運公司對A公司債權及對“金X”輪抵押權的确認函、法院确認D航運公司對A公司享有“金X”輪的抵押權的民事判決書、法院向船舶登記機關出具的《關于可以繼續辦理“金X”輪抵押他項權人變更登記手續的函》、原登記抵押權人B銀行同意其對“金X”輪的抵押權登記轉讓的書面說明、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原抵押權登記證書,為“金X”輪辦理了抵押權變更登記,封存原抵押權登記證書,向D航運公司核發新的船舶抵押權登記證書,将D航運公司作為抵押權人載入船舶登記簿和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上。

03相關延伸

(一)《金融資産管理公司條例》(國務院令第297号)規定金融資産管理公司管理、處置因收購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産,應當按照公開、競争、擇優的原則運作。金融資産管理公司轉讓資産,主要采取招标、拍賣等方式。财政部《金融資産管理公司資産處置管理辦法》(财金[2004]41号)規定金融資産管理公司轉讓不良資産時,原則上應采取競标、競價方式。中國銀監會《關于商業銀行向社會投資者轉讓貸款債權法律效力有關問題的批複》(銀監辦發[2009]24号)明确,商業銀行向社會投資者轉讓貸款債權必須操作規範:要建立風險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相應的制度和内部準許程式;對轉讓的貸款債權,應當采取拍賣等公開形式,以形成公允的價格、接受社會監督;轉讓貸款債權的,應當向銀監會或者派出機構報告,接受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金融不良債權轉讓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法發[2009]19号)明确,在不良債權轉讓合同效力的訴訟中,人民法院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并參照國家相關政策規定,重點審查不良債權的可轉讓性、受讓人的适格性以及轉讓程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作為船舶登記機關,對于債權可轉讓性、轉讓程式合法公正性無審查職責也無從審查,但在辦理抵押權轉移登記時,最好關注一下是否經過了競争、競價等招投标手續。

(二)與銀行不良資産處置相關的抵押權轉移,往往伴随着法律糾紛,極易存在協助執行,甚至多個協助執行并存。船舶登記機關在辦理抵押權變更登記時需要甄别每一份《協助執行通知書》及其對應《民事裁定書》的内容是否限制抵押權的變更,并注意每一份《協助執行通知書》的協助執行日期。

來源:船舶登記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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