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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说法·法官说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是否等同于合同解除?

枣说法·法官说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是否等同于合同解除?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24日,被告某公司向原告某银行申请贷款 4400000元, 双方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3年,如借款人发生如停产、歇业、停业整顿、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等情形,应提前5日书面通知贷款人,并归还借款本息。如借款人信用状况下降,主营业务盈利能力不强、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资金或未按照约定方式进行借款资金支付的,贷款人有权采取停止借款资金的发放、宣布已发放的全部借款立即到期并提前收回已发放的借款本息等措施。合同签订后,原告某银行按约定向被告某公司发放了贷款,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某公司未依约偿还借款本息,并且出现在其他银行大额借款、信用状况下降、主营业务盈利能力明显不强,且有多起涉诉案件等情形。原告某银行起诉至法院,要求:一、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二、判令被告某公司偿还下欠的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等至借款还清日止。

法院生效判决结果:判令被告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某银行借款本金3740000元及利息(截至2023年7月15日欠付利息26995.59元)罚息(以3740000元为计息基数,自2023年7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975%计算)、复利(以2023年7月1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所欠付的全部利息为基数,自2023年7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975%计算逾期欠付利息复利),并且驳回原告某银行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一、某银行于贷款到期前主张债权是否符合合同约定;二、某银行要求解除合同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三、某银行确定的提前收回贷款日应为立案之日还是为起诉状副本送达至被告之日;四、提前收回贷款日后应按照何种利率计收利息及罚息。

关于争议焦点一,某银行于贷款到期前主张债权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根据双方之间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如借款人信用状况下降,主营业务盈利能力不强、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资金或未按照约定方式进行借款资金支付的,贷款人有权采取停止借款资金的发放、宣布已发放的全部借款立即到期并提前收回已发放的借款本息等措施。本案中某银行在庭审中提交证据证明借款合同履行过程中, 被告某公司已经歇业停产,信用状况下降、主营业务盈利能力明显不强,且在其他银行有大额借款,还有多起涉诉案件,影响到借款安全。该违约情形已符合合同约定的债权人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条件, 被告也未举证证明其已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将歇业及涉诉情况“提前5日书面通知贷款人,并归还借款本息”,按照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相关约定,其已构成违约,故原告某银行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关于争议焦点二,某银行要求解除合同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从借款人清偿未到期贷款的效果来看,合同解除与银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提前收回贷款是相同的。但就作为违约责任方式的内容来看,提前收回贷款是一种以丧失期限利益为代价的责任,它无需解除合同即可行使,属于一种独立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其本质上属于还款期限的变更,因此,只要合同存在约定的情况,银行依据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提前结清贷款,符合法律规定,故原告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三,某银行确定的提前收回贷款日应为立案之日还是起诉状副本送达至被告之日。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必须要有该意思表示到达借款人时才产生效力,原告某银行将被告起诉至法院,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提前收回贷款,法院向被告进行送达,被告接收起诉状副本之日,视为收到原告提前收回贷款的意思表示,本案中,起诉状副本送达至被告之日为2023年7月15日,故案涉款项于2023年7月15日被宣布贷款提前到期。

关于争议焦点四,提前收回贷款日后按照何种利率计收利息及罚息。合同约定的到期日与银行行使提前收回贷款权利形成的到期日在确定借款人债务履行期限的效果上是一致的。在银行提前收回贷款主张成立的情况下,借款人未在银行确定的提前收回贷款日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与合同到期后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的后果也应是一致的。因此,借款人未在银行确定的提前收回贷款日履行义务的,全部未还贷款即转化成逾期贷款,之后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利息。

法官说法

宣布贷款提前到期不同于合同解除,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其本质上属于还款期限条款的变更,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还款期限变更为出借人要求提前还款之日,但并不影响合同中有关金额、利息、罚息、结算方式等其他条款的效力,借款人仍需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是一种以丧失期限利益为代价的责任,属于一种独立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它无需以解除合同为前提。

在主张解除合同情形下,双方之间原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出借人对尚未履行的部分,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部分,基于“恢复原状”请求权要求借款人偿还,但不应当按照原合同约定计算利息、罚息和复利,借款人仅产生后合同义务。

宣布贷款提前到期与解除合同本质的区别在于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后贷款合同仍然有效,而主张解除合同后,合同将失去效力。合同是否有效,直接影响请求权基础的法律依据以及主张权利的范围和利益,因而金融机构在提起诉讼时,应明确诉求为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还是解除合同,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也应审查金融机构诉讼请求的请求权基础及法律依据,严格审核双方合同中约定的条款内容,从而维护市场交易安全和保障债权的有效实现。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来源:山亭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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