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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家庭條件不好,母親相中有錢人家的孩子,為收取高額彩禮以死逼迫女兒出嫁。女子妥協結婚,結果婚後一年二人都沒能建立起感情

女子家庭條件不好,母親相中有錢人家的孩子,為收取高額彩禮以死逼迫女兒出嫁。女子妥協結婚,結果婚後一年二人都沒能建立起感情,更沒有夫妻之實。女子痛苦不已起訴要求撤銷婚姻關系。

(案例來源于:最高人民法院)

周婷(化名)家住農村,從小她就知道家裡條件不好,父母辛苦勞作隻夠一家人吃喝,存款更是沒有幾個。

在外人看來,周婷真的是一個非常懂事孝順的孩子,為了減輕家裡的負擔,周婷國中畢業後就出去打工,賺的錢除了生活費,全部交給家裡保管。

轉眼間,周婷長大了,周婷的母親在老家也操心起了女兒的婚事,她到處打聽相看,最後看上了一個遠房親戚家的孩子。

那個男孩家裡條件比周家好得多,不僅蓋了新房買了小車,每年還有非常豐厚的收入,而且,遠房親戚還放話說,以後誰家的女兒嫁過來,他們都會給一大筆彩禮。

周婷的母親上了心,對于親戚說的彩禮非常眼紅,于是她找到親戚,和他們說起了自己的女兒,小夥的父母聽說了周婷的事後,果然對她很滿意。

@梅姐說法

于是,周婷的母親給女兒捎去了信,說她年紀到了,讓她回家來相親。周婷聽從母親的話,從外地回了家,并和遠房親戚家的兒子小付見面。

但是,兩個人并沒有擦出愛的火花,周婷沒有相中小付,更不想和他戀愛,與他結婚生子。

可是周婷的母親非說小付哪哪都好,讓女兒嫁給他。周婷多次向母親訴說,她不喜歡小付,也不想和他戀愛,可是母親根本不聽。

周婷沒辦法選擇了逃避,再次外出打工。然而沒多久,周母就帶人找了過去,強行将周婷帶回了家,并把她關了起來。

周某哭天抹淚,還以死相逼非讓周婷嫁給小付。周婷看着母親哭得可憐,又擔心她真想不開尋短見,隻好安慰自己,婚後可能會和小付建立起夫妻感情。于是,周婷含着眼淚答應和小付結婚。

不久,在家裡的安排下,周婷和小付領了結婚證。小付家裡舉辦了盛大的婚禮,并給了周婷母親一大筆彩禮。

然而,婚後周婷和小付之間并沒有像她想的那樣先婚後愛,她和小付就像陌生人一樣無話可說,兩人基本沒有獨處過,更沒有同過房。

周婷漸漸明白,她和小付之間是不可能的,這樣過一輩子真的太痛苦了,于是她多次回娘家向母親提出,希望能和小付離婚。

可是母親堅決不肯,還多次責罵周婷,罵到激烈處,兩個人甚至發生了肢體沖突。

最終,周婷決定為自己做一次主,她咨詢了專業人士後決定起訴,要求撤銷她和小付之間的婚姻關系。

周婷為什麼會起訴撤銷婚姻關系,而不是要求離婚呢?

首先要明白的是,離婚以後是有離婚記錄的,而撤銷婚姻關系是沒有的。

《民法典》規定,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限制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是以,當當事人的婚姻被撤銷後,其婚姻狀态會從已婚變更為單身,而不是從已婚變更為離異。這意味着周婷撤銷婚姻後,不會有離婚記錄。

那麼,什麼情況下可以撤銷婚姻呢?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這兩種情況下,被脅迫或者被隐瞞的一方可以提出撤銷婚姻關系,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要求撤銷婚姻關系必須是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的一年之内提出。

周婷申請撤銷婚姻關系後,經審理認為,當時周婷的母親以死相逼,并威脅周婷如果不嫁給小付她就與周婷斷絕關系。

周婷母親的行為,嚴重幹涉了周婷的判斷,使她違背自己的意願,在不情願的情況下與小付登記結婚,周婷明顯是受其母親的脅迫結婚,滿足《民法典》中撤銷婚姻關系的條件。

最終,周婷的訴求得到了支援,她如願和小付撤銷了婚姻關系。

這個故事并非虛構,而是2023年3月,最高法釋出的《第三批人民法院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典型民事案例》中的一例。

最後,有人說周婷應該聽媽媽的,男方家條件好,一年時間都沒有強迫她圓房,說明是個明事理的人,周婷離開他真不一定能幸福。

對于本案,您怎麼看?#頭條首發大賽##夏日生活打卡季##護苗有我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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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家庭條件不好,母親相中有錢人家的孩子,為收取高額彩禮以死逼迫女兒出嫁。女子妥協結婚,結果婚後一年二人都沒能建立起感情
女子家庭條件不好,母親相中有錢人家的孩子,為收取高額彩禮以死逼迫女兒出嫁。女子妥協結婚,結果婚後一年二人都沒能建立起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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