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家庭条件不好,母亲相中有钱人家的孩子,为收取高额彩礼以死逼迫女儿出嫁。女子妥协结婚,结果婚后一年二人都没能建立起感情,更没有夫妻之实。女子痛苦不已起诉要求撤销婚姻关系。
(案例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
周婷(化名)家住农村,从小她就知道家里条件不好,父母辛苦劳作只够一家人吃喝,存款更是没有几个。
在外人看来,周婷真的是一个非常懂事孝顺的孩子,为了减轻家里的负担,周婷初中毕业后就出去打工,赚的钱除了生活费,全部交给家里保管。
转眼间,周婷长大了,周婷的母亲在老家也操心起了女儿的婚事,她到处打听相看,最后看上了一个远房亲戚家的孩子。
那个男孩家里条件比周家好得多,不仅盖了新房买了小车,每年还有非常丰厚的收入,而且,远房亲戚还放话说,以后谁家的女儿嫁过来,他们都会给一大笔彩礼。
周婷的母亲上了心,对于亲戚说的彩礼非常眼红,于是她找到亲戚,和他们说起了自己的女儿,小伙的父母听说了周婷的事后,果然对她很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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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周婷的母亲给女儿捎去了信,说她年纪到了,让她回家来相亲。周婷听从母亲的话,从外地回了家,并和远房亲戚家的儿子小付见面。
但是,两个人并没有擦出爱的火花,周婷没有相中小付,更不想和他恋爱,与他结婚生子。
可是周婷的母亲非说小付哪哪都好,让女儿嫁给他。周婷多次向母亲诉说,她不喜欢小付,也不想和他恋爱,可是母亲根本不听。
周婷没办法选择了逃避,再次外出打工。然而没多久,周母就带人找了过去,强行将周婷带回了家,并把她关了起来。
周某哭天抹泪,还以死相逼非让周婷嫁给小付。周婷看着母亲哭得可怜,又担心她真想不开寻短见,只好安慰自己,婚后可能会和小付建立起夫妻感情。于是,周婷含着眼泪答应和小付结婚。
不久,在家里的安排下,周婷和小付领了结婚证。小付家里举办了盛大的婚礼,并给了周婷母亲一大笔彩礼。
然而,婚后周婷和小付之间并没有像她想的那样先婚后爱,她和小付就像陌生人一样无话可说,两人基本没有独处过,更没有同过房。
周婷渐渐明白,她和小付之间是不可能的,这样过一辈子真的太痛苦了,于是她多次回娘家向母亲提出,希望能和小付离婚。
可是母亲坚决不肯,还多次责骂周婷,骂到激烈处,两个人甚至发生了肢体冲突。
最终,周婷决定为自己做一次主,她咨询了专业人士后决定起诉,要求撤销她和小付之间的婚姻关系。
周婷为什么会起诉撤销婚姻关系,而不是要求离婚呢?
首先要明白的是,离婚以后是有离婚记录的,而撤销婚姻关系是没有的。
《民法典》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因此,当当事人的婚姻被撤销后,其婚姻状态会从已婚变更为单身,而不是从已婚变更为离异。这意味着周婷撤销婚姻后,不会有离婚记录。
那么,什么情况下可以撤销婚姻呢?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这两种情况下,被胁迫或者被隐瞒的一方可以提出撤销婚姻关系,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要求撤销婚姻关系必须是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的一年之内提出。
周婷申请撤销婚姻关系后,经审理认为,当时周婷的母亲以死相逼,并威胁周婷如果不嫁给小付她就与周婷断绝关系。
周婷母亲的行为,严重干涉了周婷的判断,使她违背自己的意愿,在不情愿的情况下与小付登记结婚,周婷明显是受其母亲的胁迫结婚,满足《民法典》中撤销婚姻关系的条件。
最终,周婷的诉求得到了支持,她如愿和小付撤销了婚姻关系。
这个故事并非虚构,而是2023年3月,最高法发布的《第三批人民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民事案例》中的一例。
最后,有人说周婷应该听妈妈的,男方家条件好,一年时间都没有强迫她圆房,说明是个明事理的人,周婷离开他真不一定能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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