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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建治學」李雪勤:依規治黨也要展現創新精神

作者:長安街讀書會
「黨建治學」李雪勤:依規治黨也要展現創新精神

李雪勤:依規治黨也要展現創新精神

黨建治學

「黨建治學」李雪勤:依規治黨也要展現創新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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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興參加這次由中國法學會組織的“中國共産黨依規治黨的曆史邏輯、理論邏輯與實踐邏輯研究”開題論證會暨學習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專題研讨會。講三點意見。首先,我覺得中國法學會召開這個會議是很有意義的,因為這是一次法律和黨規相結合、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具體化的一次重要會議。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作出了全面依法治國的決定。當時我們在起草這個檔案時,曾經讨論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架構,應當具有法律體系,有黨規體系,還有社會規範體系三個層次的内容。後來社會規範體系沒有單獨作為一個層次,隻是把其中的内容放到了第五部分“推進多層次多領域依法治理”中,要求“發揮市民公約、鄉規民約、行業規章、團體章程等社會規範在社會治理中的積極作用”。現在由中國法學會專門來組織研究依規治黨,感覺很好。原來黨規歸黨規,法律歸法律。現在全面結合了。其次,我也贊成這個課題的架構、結構、内容,沒有什麼其它意見。借此機會我想介紹一點背景情況。我在中紀委工作三十多年,一直是搞紀律檢查工作,重點是研究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大家可能不知道,中紀委分别設有研究室和法規室。研究室是中紀委開始恢複重建時就有,法規室是中紀委和監察部合署辦公時才有的。法規研究這一塊我是弱項。我們研究室主要是搞理論研究、政策研究和工作研究,下一步抓什麼,明年搞什麼,我們主要就是通過起草中紀委檔案來具體部署工作,我們研究室主要搞這個。報告定下來以後怎麼落實?就由法規室具體來制定實施操作細則,怎麼細化、怎麼落實,違反了怎麼處罰,等等;當然還有制定和修訂黨内法規。是以我們很清楚,是這樣一個分工。我對黨的紀律這塊的研究還是比較早的。我2001年參加黨的十五屆六中全會起草關于加強黨的作風建設決定的時候,當時我按照要求執筆寫了一些有關政治紀律等的解讀文章。2014年參加起草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後,我也發表了有關黨的紀律建設的一些解讀文章。後來離開工作崗位後也陸續寫了一些有關紀律和規矩的文章。總的感覺就是,我們黨在十八大之前,應該講黨的紀律包括黨内法規這塊的研究,相對來說還是比較弱。尤其是黨的紀律這塊,基本上隻有實踐。你違反了紀律,我就用黨内紀律處分條例來處分你,用紀律處分來維護黨的團結和統一。而從理論到實踐的廣泛深入研究,還是在黨的十八大以後,才達到了一個很完整很有高度的水準。我覺得,黨的十八大以來,在黨的紀律建設方面至少有這麼幾個方面新的做法。第一,第一次提出黨的紀律建設。習近平同志是黨的十八大報告起草組的組長。黨的重要檔案當中之前隻有黨的紀律的提法,而沒有“黨的紀律建設”這個概念。“黨的紀律建設”是十八大第一次提出來的,後來習近平總書記每年在中紀委全會上的講話都以黨的紀律為主題。第二,第一次提出黨的規矩。以前都知道有黨的規矩,但不知道具體指的是什麼。習近平總書記在十八屆中紀委五次全會上第一次講了什麼是黨的規矩,第一個是黨章,第二是紀律,第三是法律,第四是優良傳統和工作慣例,這就很明确了。什麼是優良傳統和工作慣例?比如,我們在不被允許的情況下,軍隊和地方之間不準互有來往,但也沒有正式檔案規定。如果地方去介入部隊的事情,這是明确不允許的,是違規的。我們有紀律、法律、黨章、優良傳統和工作慣例,這些都是作為黨的規矩,也都是黨内法規的内容。第三,第一次提出用紀律管住大多數。在紀律和法律的關系上,提出紀嚴于法、紀在法前,實行紀法分開,把紀律挺在前面,用紀律管住大多數。2013年6月,中央紀委在上海召開紀律和法律關系專題座談會,時任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紀委書記王岐山同志主持了這次會議。當時我是中央紀委研究室主任,也參加了這次會議。應該講紀律和法律的關系這個問題很重要。後來我們了解到,英國大英博物館裡都有各國的憲法。在那裡面館藏的中國憲法,既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又有中國共産黨章程,這個對我印象很深。因為光看憲法就不能很清楚地了解國家最終是怎麼運作的。隻有同黨章結合起來,才能很清晰地明了中國共産黨是怎麼上司黨和國家的,才能更深刻地認識憲法。是以,隻有把中國憲法和中國共産黨黨章結合在一起,才能更好地了解中國的憲法精神。第四,形成了六大紀律的體系。十八大之前也有黨的紀律,但這些紀律有先有後,有大有小,有長有短,很不規範。十八大以後明确了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衆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六大紀律規規整整,現在的黨紀處分條例就是按這個來的。第五,提出監督執紀四種形态。這也是十八大以後提出來的。四種形态概括地說,就是批評和自我批評、紀律輕處分、紀律重處分、立案審查,這也是黨内法規的内容。這樣就把紀律和規矩提到更高的層次上,一道道防線就建立起來了,好多輕微的違紀行為都可以用這四種形态來處理。十六大期間受黨紀處分的51.8萬人,十八大期間處分是153萬人,幾乎是十六大期間的3倍;十九大期間處分299.2萬,幾乎是十六大期間的六倍!這說明四種形态對黨的建設意義重大,已經成為管黨治黨的制度重器。第六,形成了比較完善的黨内法規體系。現在黨内法規有黨章、準則、條例、規定、辦法、規則、細則,一共七個層次。到現在為止我覺得黨内法規基本上也完善了。2021年,在中國共産黨成立100周年的紀念大會上,習近平總書記明确宣布已經形成比較完善的黨内法規體系,對我們依規治黨奠定了黨内法規的基礎。第七,對紀律檢查體制特别是國家監察體制進行改革,形成了黨和國家監督體系。這次二十大黨章修改中,對紀律檢查主要任務中增加了“推動完善黨和國家監督體系”的内容。可以說,現在是黨和國家監督制度最完備的時期。所有這些,使黨的紀律建設的理念有了新突破,體系有的新架構,路徑有的新拓展,制度有了新氣象,執行有的新格局,進一步構築和加寬了紀律防線,成為全面從嚴治黨的的強大政治武器。再次,還有幾點想法和建議,供參考。第一個就是黨的紀律是鐵的、自覺的、統一的紀律。按照黨的性質,鐵的紀律是高壓線,誰違反了就要受到處分;自覺的紀律,就是你是自覺加入中國共産黨,紀律是要自覺遵守的;統一的紀律,就是中國共産黨隻有一本黨章,一個紀律處分條例,黨内法規也是統一的。當時我們中央巡視組在巡視國家電網和中國鐵路總公司時,當時企業的主要上司老是覺得我是央企,我跟你們不一樣,覺得自己特殊。但是共産黨隻有一本黨章,一個紀律處分條例,不能有中央黨、地方黨、企業黨,隻有一個統一的标準。第二個就是不要把依規治黨的“規”僅僅隻是了解為具體的黨内法規制度和具體的黨紀條文。黨内法規确确實實是我們制度體系當中的核心規範和高階形态,是我們管黨治黨的重要依據,這是肯定的。但是除了有明确的黨内法規外,還有一些比較宏觀和抽象的内容難以表達出來。比如黨性原則、政治原則、政治規矩等,有些内容可以用文字表達,有些表達不出來,隻可以意會,不成文。這可能也是我們研究依規治黨時需要注意把握的。第三個就是依規治黨還要注意展現創新精神。國家法律和黨内法規的形成是一個過程後的結果,因而具有一定的滞後性。而有些在總結實踐經驗基礎上形成的新理論、新思想或者新觀點、新做法,往往就可能會被滞後的東西限制住。我們要防止黨内法規的滞後性而影響創新性。當年我在中央辦公廳調研室工作時,曾經向有關部門的同志建議,如果隻是按照之前規定的标準用語來稽核所有檔案,這可是要小心,可不要把創新的東西給抹殺了。因為當時确定的那個用語标準在當時肯定是規範。但是過了兩三年以後新的問題新的表述出來了,如果還是按照原來确定的這個用語标準來限制,那麼這麼做可能就是削足适履,你這個标準可能已經不符合新的發展了。這個一定要防止。後來我提了以後,他們說這個建議很好。總之,我們不要因為用原來的那些标準把後來那些創新的東西抹殺掉。這個問題是我們在搞黨内法規時,也是一定要注意的。

【李雪勤:長安街讀書會成員、中央紀委研究室原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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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劉星月;初審:程子茜、陳佳妮;複審:李雨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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