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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沖入火中救人緻殘,保險公司拒賠,法院判了→

作者:十堰長安

家中失火,男子為救妻兒沖進火場救人,全身多處燒傷,保險公司卻認為其是免責條款中的“自緻傷害”,拒絕賠付。為此,傷者将保險公司告上法庭。法院會如何認定呢?日前,這起案件二審結果公布——

據中國法院網披露,2023年1月22日淩晨,大年初一,在鄰居家聚會的楊某得知家裡木房失火,楊某母親、妻子、兒子均被困在燃燒的木房内,楊某迅速回家後不顧他人阻止沖入火海救人,導緻自己全身多處燒傷,傷殘程度二級。楊某所在公司曾為其購買意外險和健康險,但保險公司認為,楊某屬于所購保險免責條款中被保險人自緻傷害或自殺,拒不賠付。

為此,楊某訴至法院,要求保險公司支付其意外傷害殘疾保險金、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及意外傷害住院津貼,共計58萬餘元。

一審期間,雙方圍繞楊某火中救人是否屬自緻傷害或自殺行為進行辯論。一審法院認為,保險公司對該免責條款内容未作出明确釋義,也未送出證據證明楊某在本次事故中受傷不屬于意外傷害且系其自緻傷害或自殺導緻受傷的情形。同時,保險公司抗辯楊某擅自沖進火海救助自己母親和妻兒的行為系其自緻傷害或自殺而拒賠,與民事活動遵循的公序良俗原則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所倡導的誠信、友善價值準則相違背,故其抗辯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據此,一審判決支援了楊某的全部訴訟請求,判決保險公司向楊某賠付58萬餘元。

判決後,保險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恩施州中院提起上訴,恩施州中院審理後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适用法律準确,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撲火救親人,應該是每一個人的本能,也是民法典規定的需要盡到的救助義務,不能簡單定義系自緻傷害或自殺行為,法律不應是冰冷的,而是有溫度的。

生活中

我們應該提高防火意識養成良好安全習慣及時發現、消除身邊火患嚴防火災發生↓↓↓家庭防火注意事項

在家不可亂丢煙頭或在床上吸煙。

經常檢查家用電器,如發現線路老化,及時維修更新。

教育孩子不要在家中玩火,家長外出時勿将小孩反鎖在家,以免發生火災時無法逃出。

定期檢查瓦斯膠管,有破損或漏氣時要立即更換。出門離家要記得熄火、斷電、關瓦斯。

夏季使用蚊香、熏艾等要遠離沙發、床褥等可燃物,睡前應當確定其完全熄滅。

切勿将電動車電池帶回家充電,或從家中引出“飛線”給樓下電動車充電。

建議配備可瓦斯體報警器、煙霧報警器及滅火器等消防器材并掌握使用方法。

如遇突發火災火場逃生“六不要”請牢記于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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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湖北應急管理編輯/驚蟄 終審/徐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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