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法律顧問團隊 槐城律師
編輯 | 七月
作者 | 槐城律師 于克傑
于克傑
遼甯槐城律師事務所
公司法律顧問 民事訴訟
企業重組并購
一份合同,除了權利、義務、履行方式、價款、期限、違約責任外,管轄條款也是合同簽訂中雙方的“兵家必争之地”。
管轄條款決定了合同産生争議時,去哪一個法院或仲裁機構處理糾紛,這直接影響了公司解決争議的成本。
實踐中,律師就曾遇到兩個大連公司因盲目套用網絡合同範本,導緻出現糾紛後到北京起訴的奇葩案,極大地增加了公司的訴訟成本,造成了人力物力的浪費。
實踐中,還有一種情況,管轄條款雖然約定明确,但是後來對方數次搬家,發生糾紛到底該在哪個法院起訴呢?
今天為大家帶來一個案例,專門說說管轄實踐中的這種情況。
1
以合同簽訂時被告住所地
确定案件管轄權
劉某某與甲公司簽訂《葡萄收購協定》,合同約定,發生糾紛時由甲公司住所所在地法院管轄。
後甲公司欠付劉某某33260元貨款。
乙公司與甲公司簽訂《資産收購協定書》,該協定負債表中列明欠付劉某某貨款33260元的事實。
同日,丙公司、丁公司與乙公司簽訂《擔保協定》,丙公司、丁公司作為保證人對甲公司欠付的債務承擔連帶擔保責任。
劉某某按照合同約定,将四公司訴至甯夏回族自治區中衛市中甯縣人民法院。
但甲公司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在銀川市金鳳區為由,提出管轄權異議。
甯夏回族自治區進階人民法院2023年10月24日作出(2023)甯民轄35号民事裁定,本案由甯夏回族自治區中衛市中甯縣人民法院審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32條規定,“管轄協定約定由一方當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協定簽訂後當事人住所地變更的,由簽訂管轄協定時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本案中,原告劉某某與被告甲公司簽訂的《葡萄收購協定》約定,如發生争議“由甲方所在地法院依法裁判”。
雙方簽訂管轄協定的時間為2017年9月27日。
甲公司于2019年12月搬至銀川市金鳳區IBI育才中心三期某層,故2017年9月27日雙方簽訂管轄協定時,甯夏某某枸杞制品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仍在中甯縣新堡街。
是以,本案應由甯夏回族自治區中衛市中甯縣人民法院管轄。
2
法院管轄觀點曾有兩種
目前已确定第一種
(點選圖檔,找律師問一下)
此前,法院審判實踐中有兩種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雖然當事人住所地發生變更,但仍應由協定簽訂時的住所地法院管轄。
因為協定管轄制度的初衷,是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表示。
在協定選擇管轄法院時,雙方當事人對選擇的法院管轄是明知的,若管轄法院随着住所地變更而變更,不但将給當事人規避法律留下空間,也會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管轄秩序混亂。
另一種觀點認為,法律把當事人的住所地确定為管轄地,是為了住所地法院能夠更友善的查明案情,當事人能夠更友善的參加訴訟。
是以,在管轄協定約定時的當事人住所地發生變更的情況下,應當以實際争議發生時的住所地确定管轄法院,以便糾紛的快速有效解決。
目前第一種觀點已被普遍采用。
因為管轄法院在雙方簽訂協定時就是确定的,選擇雙方簽訂協定時的管轄法院,不但穩定了當事人的預期,更能杜絕當事人通過改變住所地選擇有利于自己的管轄法院,或故意為對方訴的權制造麻煩的現象發生。
3
槐城律師建議
槐城律師結合處理訴訟管轄糾紛的實務經驗,提供如下建議供大家參考:
1、簽訂合同前積極協商管轄條款,盡量争取确定在己方所在地法院管轄。
2、最好在合同中标注住所地,即使對方搬離,亦可主張向合同簽訂時住址所在地法院起訴。
3、若拿不準管轄條款等合同核心要素的約定,可以先将合同拿給專業的律師過目一下,把把關,以免出現文章開頭說的麻煩發生。
有問題問律師,沒問題學法律,随時随地随手咨詢解決法律難題,請點選下方加關注,如文章對大家有用,請點贊并轉發,以支援律師的創作,謝謝了!
案例來源:
劉某某訴甯夏某某枸杞制品有限公司、甯夏某某投資有限公司、甯夏某某銷售有限公司、甯夏某某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甯夏回族自治區進階人民法院 (2023)甯民轄35号
● 本文涉及的相關問題,您還可以進入“槐城律師”公衆号,點選頁面下方的“問一下”或“找律師”與律師交流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