衆所周知隻要是駕駛車輛上路首要條件是要先取得駕駛證駕駛機車時要記得佩戴安全頭盔然而,有些交通參與者貪圖友善
總是抱有僥幸心理以身試法
典型案例
2024年5月7日23時17分許,天等縣警察局交警大隊在天等縣天等鎮天榮路縣政府至民族中學路段開展路面整治過程中,黃某某駕駛車牌為桂F3***0的普通二輪機車行駛至該路段時,被執勤人員攔下該車檢查,經檢查發現黃某某實施駕駛機車不戴安全頭盔的違法行為;實施駕駛機車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相符的違法行為。
執勤民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第九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三款,《廣西壯族自治區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六十二條第四項,決定給予駕駛人黃某某罰款250元、記9分,扣留機動車的處罰。
在此
交警提醒廣大駕駛人
“珍愛生命,從頭做起”
在駕乘機車和電動車時候
一定要養成
戴頭盔的良好習慣
來源:崇左市警察局交警支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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