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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仲案例 | 注意!網簽建設工程設計合同需謹慎!

作者:蘭州仲裁
蘭仲案例 | 注意!網簽建設工程設計合同需謹慎!

案情簡介

蘭仲案例 | 注意!網簽建設工程設計合同需謹慎!

申請人稱:

2013年X月,申請人某建築設計公司與被申請人某房地産公司就某項目簽訂了《建設工程設計合同》,合同明确約定了設計範圍、項目名稱、合同金額等相關問題。合同簽訂後,被申請人某房地産公司增加了設計範圍,申請人按照被申請人的要求進行了施工圖初步設計。

2016年X月,雙方又通過QQ平台網簽《建設工程設計合同》,對設計費總金額進行了調整,合同約定,如果被申請人某房地産公司未按合同約定時間支付設計費,每逾期支付一天,應承擔應付未付金額2‰的違約金。該合同同時對雙方的其他權利義務進行了約定,并明确約定如産生争議由蘭州仲裁委員會仲裁。

申請人某建築設計公司認為初設施工圖已經完成了全部設計、備案及傳遞,被申請人某房地産公司未按合同約定履行付款義務,已構成實質違約。糾紛發生後,申請人某建築設計公司多次催索未果,後根據網簽合同中約定的仲裁條款向蘭州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并提出如下仲裁請求:請求依法認定雙方于2016年X月簽訂的《建設工程設計合同》合法有效。

被申請人辯稱:

被申請人某房地産公司認為,雙方僅于2013年X月簽訂了一份《建設工程設計合同》,該合同已于2015年底已實際終止。此外,雙方之間并未于2016年X月通過QQ網絡平台簽訂《建設工程設計合同》,是以申請人某建築設計公司對設計款項不具備主張條件。

争議焦點

蘭仲案例 | 注意!網簽建設工程設計合同需謹慎!

雙方于2016年X月網簽的《建設工程設計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裁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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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認定申請人某建築設計公司和被申請人某房地産公司于2016年X月網簽的《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合法有效。

仲裁庭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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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開庭審理,仲裁庭認為,張某作為被申請人某房地産公司涉案項目設計管理部門負責人,當庭闡述了2016年X月簽訂《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的過程及事實。同時,史某擔任設計部暖通工程師也對2016年X月簽訂《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的過程進行了闡述。

經雙方當事人當庭舉證質證,仲裁庭查明,該合同系被申請人某房地産公司設計部南某與申請人某建築設計公司從業人員彭某和王某通過QQ網絡平台線上傳輸簽訂,并在該公司設計部例會時進行過通報,合同真實存在。另外,申請人某建築設計公司提供的《省外勘察設計機關在甘資訊登記備案回報表》顯示,回報表記載的《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簽訂時間、設計機關、建設機關、項目名稱與涉案項目等,于案件情況和申請人某建築設計公司的陳述完全吻合,對于回報表的真實性,被申請人某房地産公司也表示了認可。是以,仲裁庭認定雙方2016年X月通過QQ網絡平台簽訂的《建設工程設計合同》合法有效,不存在僞造變造問題。

蘭仲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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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網絡現代化的不斷發展,網簽合同作為一種高效、便捷、環保的新型化簽約方式,越來越多的應用在各行各業,但伴随着網簽合同的普及,因網簽合同的效力及合同履行等問題産生的問題頻頻發生。建設工程設計是一項重要且複雜的工作,合同的簽訂關乎項目的順利推進和各方利益。

網簽合同具有明顯的便捷性,但網簽合同的真實性和合同履行等問題,對項目實施、權利保障、義務履行等又提出了更高要求。網簽合同時,合同雙方要注意對合同範圍、品質标準、進度安排、違約責任、合同價款及支付方式、争議解決方式等進行明确約定,也要注意保留網簽過程中的相關資訊和證據。

供稿:王永紅

責編:張淑倩

編審:韓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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