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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産前沿 | 4月原創文章合集

作者:知産前沿
知産前沿 | 4月原創文章合集
知産前沿 | 4月原創文章合集

長期以來,知産前沿編輯組專注于探索“行業+知識産權”前沿熱點話題,每年舉辦8場不同細分産業知識産權論壇及不定期線上線下沙龍研讨會專題活動。為國内外創新主體、知識産權從業者提供有深度、高品質的知識産權資訊,為促進行業交流與合作賦能。

原創作品生生不息,聚力前行,共繪精彩。本期小編彙總了知産前沿4月份原創文章共36篇,按主題分為知産時評、法規解讀&學術争鳴、經典案例解讀、實務探析四大闆塊分類呈現給讀者,友善大家查閱交流。同時,也歡迎大家選出你認為最優質的文章,以幫助我們不斷優化更新内容,努力為所有關心知産行業發展的人們,提供權威、精準與深刻的行業洞察。

以寫作傳遞靈感,用知識武裝頭腦,讓我們在學習知識産權的道路上攜手同行,4月文章彙總如下:

知産時評

1. 鄭友德 | 穿越AI的知識産權迷宮:美國國會聽證會掠影與啟迪

2024年4月10日,美國衆議院法院、知識産權與網際網路司法分委會召開第三部分會議,持續讨論并探索AI和知識産權。會議題為“AI與知識産權:第三部分——AI輔助發明和創意作品的知識産權保護”,深入探讨了AI生成或AI輔助作品應該享有哪些知識産權保護的微妙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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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鄭友德 | 美國衆議員提出強制披露使用版權内容的《生成式人工智能版權披露法案》

《生成式人工智能版權披露法案》将對任何建立或更改包含版權作品的訓練資料集而未向版權登記處披露這些作品身份的人處以至少 5,000 美元的民事罰款。

2024年4 月9日,美國衆議員亞當·希夫( Adam Schiff)向美國衆議院送出了《2024年生成人工智能版權披露法案》,要求生成式人工智能平台披露其在訓練人工智能模型時使用受版權保護的作品的情況,該法案具有追溯效力,将适用于此前釋出的生成式人工智能系統。

閱讀原文:鄭友德 | 美國衆議員提出強制披露使用版權内容的《生成式人工智能版權披露法案》

3. 屈文靜 |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提供者侵害著作權之責任認定——全球AIGC平台侵權第一案的是與非

2024年2月,廣州網際網路法院作出(2024)粵0192民初113号民事判決(下稱“113号民事判決”),判決書顯示:“奧特曼”系知名動漫形象,新創華公司獲得了“奧特曼”形象的授權;AI公司經營Tab網站,該網站具有AI對話及AI生成繪畫功能;新創華公司發現,當在Tab網站輸入“生成奧特曼”關鍵詞時,Tab網站會出現與奧特曼形象構成實質性相似的形象,故提起訴訟;法院認為,AI公司侵害了新創華公司享有的著作權,AI公司應承擔侵止侵權和賠償損失的責任。該案被稱之為全球AIGC平台侵權第一案。本文結合該案判決的認定、生成式人工智能相關規定及法學理論,分析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提供者(下稱“提供者”)的責任認定。

閱讀原文:屈文靜 |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提供者侵害著作權之責任認定——全球AIGC平台侵權第一案的是與非

4. 黃偉才 | 長期不接受許可,竟然沒有過錯?近期SEP許可判決的幾個新觀點

近期密集披露了幾個與SEP糾紛有關的司法判決,引起業界相當多的讨論。相同的内容本文不再贅述。但其中有幾個新觀點,公開媒體上讨論得不多,本人認為值得相關人員參考。

閱讀原文:黃偉才 | 長期不接受許可,竟然沒有過錯?近期SEP許可判決的幾個新觀點

5. 華劼 | 人工智能分級監管之可解釋人工智能的應用

人工智能驅動系統的複雜性迅速激增,已經發展到人類不了解人工智能系統如何工作和做出決策的程度。人工智能系統中不斷增長的自主性、複雜性和模糊性持續增加對人工智能産品或輸出,如預測、決策、行動和建議的可解釋性、透明度、可了解性和可解釋性的需求。規制人工智能的最主要難題之一為算法黑箱,算法黑箱是指算法提供了聚類或預測結果,卻不能解釋這些結果是如何形成的,錯誤的輸出結果正是源于錯誤、不準确、有偏見的訓練資料,計算機術語将其俗稱為“無用資料入,無用資料出”(garbage in, garbage out)。[1]

閱讀原文:華劼 | 人工智能分級監管之可解釋人工智能的應用

法規解讀&學術争鳴

1. 陳兵 郭光坤 | 以問題為導向垂直細分 《指南》為經營者合規出實招

2024年4月26日,為指導和推動經營者加強反壟斷合規管理,提升反壟斷合規風險防範能力和水準,維護公平競争市場秩序,促進經營者持續健康發展,國務院反壟斷反不正當競争委員會對《經營者反壟斷合規指南》(以下簡稱《指南》)進行了修訂。這是《反壟斷法》修正實施後,對2020年《經營者反壟斷合規指南》的進一步細化和完善,為經營者提供了更加具體的反壟斷合規操作指引,做好企業發展合規治理,為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提供法治保障。

閱讀原文:陳兵 郭光坤 | 以問題為導向垂直細分 《指南》為經營者合規出實招

2. 仲春 肖香敏 | WIPO标準必要專利戰略2024-2026(中文翻譯,附英文原文)

2024年4月3日,世界知識産權組織釋出《WIPO标準必要專利戰略(2024-2026)》(Strategy on 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s 2024-2026)。作為WIPO在标準必要專利領域為期三年的戰略規劃,該戰略依據中立性、互補性及自願性原則,闡述了其主要戰略行動。在圍繞解決标準必要專利(SEPs)和FRAND許可的全球問題方面,WIPO在國際層面上發揮作用,促進對話,增強透明度,協助談判和解,為關于SEP的國際讨論作出貢獻。本文由暨南大學法學院/知識産權學院仲春教授以及其學生肖香敏翻譯而成,供讀者參考,英文原文可查閱底部附件。

閱讀原文:仲春 肖香敏 | WIPO标準必要專利戰略2024-2026(中文翻譯,附英文原文)

經典案例解讀

1. 梁譯方 孫磊 | 資料競争案件如何進行“明/暗水印”驗證——兼評抓取百科類産品資料行為禁令案

目前資料競争案件實務中存在兩個痛點,一是驗證難度大,即如何在海量資料中定位侵權行為,精準驗證,向法院直覺呈現侵權事實,讓紮實的證據會說話;二是審理周期長,“遲來的正義”難以彌補權利人的損失,因網際網路是注意力經濟,對于權利人而言使用者和流量的流失是無法用損害賠償量化的損失,制止正在發生的侵權行為與因發生侵權行為獲得的經濟賠償同樣重要。是以,權利人往往采取投放“明水印”、“暗水印”的方式進行權利宣誓并與侵權行為技術對抗,并申請訴前禁令,及時制止侵權行為、有效防止權利人損失。

閱讀原文:梁譯方 孫磊 | 資料競争案件如何進行“明/暗水印”驗證——兼評抓取百科類産品資料行為禁令案

2. 路暢 | 最高人民法院在“阿格列汀”案中明确專利優先權審查中對相同主題的判斷應适用“直接、毫無疑義地得出”标準

優先權實質審查中的核心問題是判斷作為優先權基礎的在先申請與在後申請請求保護的技術方案是否構成相同的主題。對于相同主題的判斷标準,雖然專利審查指南在相關章節給出了判斷方法,但是在面對實際案例時,專利審查部門與人民法院對判斷标準的把握并不一緻。今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釋出《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産權法庭裁判要旨摘要(2023)》,其中第6條裁判要旨明确在優先權審查中對相同主題的判斷适用“直接、毫無疑義地得出”标準——應當審查在後申請的權利要求限定的内容能否從在先申請的專利檔案中直接、毫無疑義地得出。同時,否定了專利審查機關和一審法院在相同主題的判斷中引入“實質相同”的審查标準,不考慮不具有實質性限定作用技術特征的觀點。該裁判要旨的相關案例(案号:(2021)最高法知行終344、371号,以下簡稱“阿格列汀”案)亦被選入人民法院案例庫,對後續專利無效及行政訴訟中優先權審查的法律适用具有典型意義和參考價值。

閱讀原文:路暢 | 最高人民法院在“阿格列汀”案中明确專利優先權審查中對相同主題的判斷應适用“直接、毫無疑義地得出”标準

3. 林烨 | “備而不用”是否必然構成專利侵權?

2023年歲末,最高人民法院就高清編解碼科技有限公司(Advanced CodecTechnologies, LLC,以下簡稱“ACT”)訴OPPO廣東移動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OPPO”)等侵害發明專利權及标準必要專利使用費糾紛案作出二審判決[1]。該判決甫一公布,便受到實務界與學術界的好評,有學者評論該判決為标準必要專利訴訟提供了一套全面的審理标準,确立了中國标準必要專利的審判架構。但值得商榷的是,該二審判決中貌似提出了一個比較絕對的分析進路,即:隻要産品中“含有”某個技術方案,即屬于“備”,即使“備而不用”,也屬于“實施”專利,進而認定構成專利侵權。這一觀點對産業界具有極大的殺傷力,非常值得從專利法原理層面展開讨論。筆者認為,對于“備而不用”這一情況,必須根據個案事實進行精細化分析,“備而不用”并不必然構成專利侵權。

閱讀原文:林烨 | “備而不用”是否必然構成專利侵權?

4. 魏征 | 權利要求解釋的“平常心”——兼評(2020)最高法知行終564号裁判文書

筆者拟對(2020)最高法知行終564号裁判文書中權利要求合了解釋下的平常心展開分析,并選取一些不重視權利要求解釋或者機械解釋的案例作為比照,突出權利要求解釋在專利糾紛中的中心地位,以期業内回歸到合了解釋權利要求的正确軌道上。

閱讀原文:魏征 | 權利要求解釋的“平常心”——兼評(2020)最高法知行終564号裁判文書

實務探析

1. 劉志偉 | 技術領域對創造性判斷的影響

本文通過對涉及技術領域認定的案例進行梳理,從“明确技術啟示的判斷”、“技術問題”、“應用領域”、以及與“轉用發明”、“組合發明”的關系出發,細化司法實踐技術領域的認定規則,同時對其中存在的問題提出建議和意見,并就技術領域對創造性的判斷以及對現有技術抗辯的影響進行探讨。

閱讀原文:劉志偉 | 技術領域對創造性判斷的影響

2. 熊文聰 | 簡論商标平行進口及合法來源抗辯

随着跨境交往和國際貿易的日漸頻繁,與知識産權相關的涉外法律糾紛也逐年增多。但衆所周知,知識産權具有非常明顯的地域性,承載着很強的國家意志。如何在國際貿易自由化與知識産權嚴格保護之間做好平衡,是擺在立法者、司法者和執法者面前亟待回應的課題。例如,何謂“平行進口”;平行進口行為是否侵犯本國注冊商标專用權;獲得國外商标權人授權進口商品的經營者,在面對本國注冊商标專用權人的侵權指控時,可否主張合法來源抗辯等疑問,均需要在法理和邏輯上加以澄清,以便于實務界正确了解和适用法律。

閱讀原文:熊文聰 | 簡論商标平行進口及合法來源抗辯

3. 馬忠法 曾鑫坤 | 論标準必要專利許可合同糾紛仲裁解決面對的挑戰及其應對

在21世紀5G資訊通訊技術、AI人工智能以及物聯網等高速發展态勢下,“标準”的互聯互通使得技術轉移和知識創新獲得了更多契機與潛能,也預示着全球範圍内新一輪的标準制定角逐已然拉開了新時代的序幕,而兼具私權性與公共性的“标準必要專利”在資訊技術産業等核心領域的廣泛适用,愈發成為各國争相加大投入的戰略發展高地。然而,圍繞FRAND許可費的标準必要專利許可合同糾紛的與日俱增,使得該領域全鍊條利益相關主體都陷入到極為窘迫的訴訟漩渦之中,無法很好适應目前高速變化的動态競争局勢。是以,探索以“仲裁”為首要方式的替代性争議解決機制,考察仲裁在解決該類糾紛時面對的現實挑戰并積極給予應對之策,進而最大限度地促使該路徑獲得更大範圍的認可,對于國際知識産權事業的可持續發展十分必要。

閱讀原文:馬忠法 曾鑫坤 | 論标準必要專利許可合同糾紛仲裁解決面對的挑戰及其應對

4. 劉慶輝 完顔雨倩 | 侵害資料權益的行為類型及司法認定

資料權益相關的案件中,侵害權益的行為複雜多樣。有的案件中的行為僅由資料抓取與使用兩部分組成,而另有一些案件則包含了多種行為,例如通過涉案軟體或網站實施嵌套、群控、資料抓取與存儲等多種行為,行為樣态複雜。針對不同的行為類型,司法的認定也各有不同。此前的系列文章從司法裁判路徑的角度出發,對實務中資料權益保護案件的裁判路徑進行了整體分析,本文對實踐中具體的行為類型及司法認定的思路和特點等做進一步的分析。

閱讀原文:劉慶輝 完顔雨倩 | 侵害資料權益的行為類型及司法認定

5. 馬忠法 郭曌媛 | 中國與巴西關于技術轉讓和許可規範的比較及啟示

改革開放後,中國非常注重通過市場引進國外先進技術,在相關法律制度建構方面,也在向巴西等學習和借鑒。本文意圖在比較中國和巴西兩國有關技術轉讓和許可的法律法規基礎上,尋求啟示,為中國繼續引進技術也為借助一帶一路走出去的中國企業提供參考。

閱讀原文:馬忠法 郭曌媛 | 中國與巴西關于技術轉讓和許可規範的比較及啟示

6. 王素遠 | 标準必要專利許可的經濟因素初探

這兩年專利許可交易時常成為新聞。例如2024年1月24日,OPPO與諾基亞簽署全球專利交叉許可協定後,不久vivo也與諾基亞簽署了全球專利交叉許可協定。3月5日,華為與vivo簽署一項全球專利交叉許可協定,涵蓋包括5G在内的蜂窩SEP。這些專利許可很多是涉及标準必要專利(以下簡稱SEP)的許可,标準必要專利,通常了解為實施某一技術标準而必須使用的專利。

本文并不過多的讨論SEP的法律屬性問題,而是将SEP作為一種商品從經濟的角度分析專利許可市場中的種種行為,進行初步的探讨。

這裡需要首先要将專利和專利實物産品、以及技術商品差別開來,專利與通常的實物專利産品并不是一一對應的,與技術也不是一一對應的。一種具體的實物專利産品可能涉及不同的技術,例如汽車這種産品涉及機械、電子、化學等不同的技術,而每一種具體技術的實作有存在許多不同的技術實作路徑,例如汽車的轉向可以采用轉向器或者輪毂電機等完全不同的技術路線,隻要其中應用了專利就可以歸屬于專利産品。對于技術商品,技術商品往往不僅僅包含專利,通常還包括商業秘密等,甚至需要輔助的專用裝置,技術成果的購買方購買技術并不是為了獲得法律上的許可,而是在技術上實作商業目的。是以,不能完全照搬實物商品或者技術商品的思路去看待專利這種商品。

SEP作為一種商品,要看其作為商品的使用價值和交換價值如何展現。使用價值是指商品能滿足人們某種需要的屬性,展現了商品的自然屬性,而價值(交換價值)是指凝結在商品中的無差别的一般人類勞動,展現了商品的社會屬性。

閱讀原文:王素遠 | 标準必要專利許可的經濟因素初探

7. 專家聚焦 | 網絡直播打賞消費相關法律問題學術研讨會

由知産前沿新媒體&合規Plus主辦的“網絡直播打賞消費相關法律問題”學術研讨會在京成功舉辦,來自高校、網際網路法院、頭部直播企業的二十餘位專家學者參與發言、旁聽。會上,嘉賓們就直播打賞的性質、充值打賞要求返還中的争議問題、直播平台的責任邊界、涉贓款打賞等熱點問題進行深度交流。

閱讀原文:專家聚焦 | 網絡直播打賞消費相關法律問題學術研讨會

8. 李士林 黃誠 | 瓷器知識産權民事案件的訴争與裁斷

瓷器是傳統手工業與新質生産力融合碰撞的典型代表,可以受到多類型知識産權的保護,有效權利和侵權規則作為瓷器民事案件訴争的焦點,應當在正确诠釋知識産權機理的基礎上通過準确适法得以解決。瓷器作品侵權指控的争點主要集中在獨創性、實質性相似上。公有元素的使用并不能否定獨創性,創作内容融入和展現作者個性化的表達,可以作為作品受到保護,進而展現獨創性的核心部分和特殊的細節設計相同,即可認定為實質性相似。地理标志的保護應當滿足所辨別産品的特異性、地域性、真實性和關聯性要件,對于引起消費者混淆的使用行為,可以認定侵犯了地理标志權,對于非引起消費者混淆的行為,應當作為行政違法由市場監督管理機關予以處罰。就訴争外觀設計的侵權比對問題,應當主要依據外觀設計專利授權書記載的圖檔和說明等限定,包含在權利要求中的設計細節,如果為主要創新點,應當予以侵權考慮。

閱讀原文:李士林 黃誠 | 瓷器知識産權民事案件的訴争與裁斷

9. 李春晅 | 商業秘密糾紛敗訴後涉案産品繼續生産銷售的法律風險研究

商業秘密案件的判決中,特别是權利人勝訴的判決中,有一項判決事項為“停止侵犯涉案商業秘密的行為,包括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涉案商業秘密”。在該判決事項下,被告公司的後續生産、銷售涉案産品的行為是否存在侵權風險,被告公司的下遊客戶,購買、銷售、使用涉案産品是否存在侵權風險,這一問題已經頻頻被提出。

閱讀原文:李春晅 | 商業秘密糾紛敗訴後涉案産品繼續生産銷售的法律風險研究

10. 馬忠法 安慧中 | Patent Pool——專利聯盟

知識經濟時代,知識産權、專利、專利聯盟或專利池和标準成為人們關注的熱門話題,特别是在以資訊技術為核心的高新技術領域,幾乎成為競争的代名詞:誰擁有更多的知識産權尤其是專利、誰成為标準的首倡者或重要的參與者或誰是某一專利聯盟的重要成員,那就意味着它在經濟全球化下激烈的市場競争中占據一定的優勢,可獲得一定的市場。本文從與标準、專利乃至知識産權關系密切的專利聯盟入手,主要介紹專利聯盟的基本含義、有關的專利許可政策和當今世界上主要的專利聯盟及其運作。

閱讀原文:馬忠法 安慧中 | Patent Pool——專利聯盟

11. Laurie Fitzgerald | 通過專利許可,簡化科技共享

本文是Avanci車輛平台總裁Laurie Fitzgerald在第二屆知産前沿資訊通信論壇(IFIF 2024)上的主題演講回顧。

閱讀原文:Laurie Fitzgerald | 通過專利許可,簡化科技共享

12. 張澤吾 胡佳佳 | 未雨綢缪:企業如何利用保密協定與競業限制協定保護商業秘密

在商業秘密保護實務中,常見雇員攜帶企業的技術秘密、經營秘密離開原雇主,重新加入競争公司或自立門戶與原雇主競争。對于這一風險,保密協定和競業限制協定的簽訂,是事先預備、未雨綢缪的商業秘密保護措施。保密協定與競業限制協定既存在諸多差別,又具有關聯。隻有在厘清二者之間關系的基礎上,企業才能有效運用兩種工具保護自身商業秘密。本文在分析保密協定與競業限制協定的差別與關聯的基礎上,結合司法實踐中的典型案例對若幹重要問題作出分析。

閱讀原文:張澤吾 胡佳佳 | 未雨綢缪:企業如何利用保密協定與競業限制協定保護商業秘密

13. 賈媛媛等 | 集團公司的商業秘密保護要點實務解析

商業秘密作為最重要的無形資産之一,對于公司的生存和發展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對集團公司而言更是如此。集團公司業務更為複雜和多元化,而且伴随集團内多個公司之間的協力配合,集團公司的内部合作與共同研發活動日益頻繁。在該過程中,集團公司會通過共享資訊、技術和資源等手段實作更高效的業務合作,并由此産生大量共有資訊。例如,客戶名單、聯系人、報價、合作模式、市場政策等經營秘密往往是在内部合作的過程中共同積累的;而在技術研發過程中,集團内多個公司可能會利用各自的資源分工協作來研發某項技術,再将各自研發的部分進行整合,進而産生整套技術秘密。以上商業秘密往往涉及到集團公司的核心技術和戰略資訊,當其受到侵害時,集團公司應當盡快采取必要措施進行維權。

在侵害商業秘密糾紛中,原告需要對權利基礎、商業秘密範圍、商業秘密的秘密性、價值性、保密性等要件進行舉證。由于商業秘密侵權的隐蔽性及複雜性,在商業秘密由單一主體持有的情況下,以上要件的證明已經較為困難。而對于集團公司而言,商業秘密往往由集團内多個公司共同持有,由于對商業秘密的管理方式存在差異,多個公司之間的業務和人員存在混同、研發過程中研發主體出現多次變更、共有商業秘密所涉技術存在多次疊代更新等情況,導緻商業秘密權利人會面臨更多挑戰。

本文将結合法律法規與司法實踐,針對涉及集團公司的商業秘密糾紛,結合法院在審理類似案件中的關注要點,為集團公司的日常商業秘密保護提供建議和參考。

閱讀原文:賈媛媛等 | 集團公司的商業秘密保護要點實務解析

14. 圓桌讨論 | 戰略選擇全球主要SEP專利池的考量及專利池建設

大成(上海)律師事務所合夥人趙雲虎主持了題為“戰略選擇全球主要SEP專利池的考量及專利池建設”的圓桌讨論,與談人員包括,Sisvel International S.A.亞洲市場總監陳一葦、中國移動專利支撐中心進階顧問高睿、四川長虹知識産權處處長代德建、Avanci車輛平台總裁Laurie Fitzgerald參與讨論。

閱讀原文:圓桌讨論 | 戰略選擇全球主要SEP專利池的考量及專利池建設

15. 張宏斌 | 著作權保護具有獨創性的遊戲規則和操作方法——對《電子遊戲規則著作權保護之否定》的不同意見

這個題目應是不言自明的。近日讀了王遷所著的《電子遊戲規則著作權保護之否定》,雖都在言必稱著作權之法理,但相信包括我在内的一些同志們所持的觀點與該文的觀點差别甚大,這可能已非僅停留在理論層面,已經影響到了司法裁判的層面,作為法律實務工作者,深感同樣類型的案件,北京法院和上海法院在著作權法律适用上有相當大的不同,這可能是源于對著作權理論觀點上的認識差别。

記得北京知識産權法院成立伊始曾在個别判決中引入“不同意見”或者“少數意見”,頗顯出當年司法改革的新氣象[1],這有助于呈現和鼓勵法律人的批判性思考。本文系對《電子遊戲規則著作權保護之否定》中的觀點的“不同意見”。

閱讀原文:張宏斌 | 著作權保護具有獨創性的遊戲規則和操作方法——對《電子遊戲規則著作權保護之否定》的不同意見

16. 孫那 馮何瑜 | 商業秘密侵權案件舉證責任移轉規則研究

在商業秘密侵權案件中,權利人面臨着舉證難的困境,如何破解這一難題成為了商業秘密司法保護的核心問題。為緩解權利人的舉證壓力,尋求權利人與被訴侵權人之間舉證義務的平衡,大陸不斷進行立法深入探索與實踐。2019年修訂的《反不正當競争法》(下文簡稱2019反法)是重要的裡程碑。在本次修訂過程中,新增的第32條針對商業秘密侵權案件中雙方的舉證責任進行了調整。根據該條款所規定的舉證責任移轉規則,權利人對商業秘密的秘密性、價值性以及合理表明商業秘密被侵犯這三個要件提供初步證據,對保密性則需達到證明标準,在完成上述舉證義務後舉證責任就移轉至被訴侵權人,由其承擔不構成商業秘密與不存在商業秘密侵權行為的舉證義務。這一調整與國内目前加強知識産權保護政策趨勢相契合,對優化營商環境與保護企業知識産權具有積極意義。然而,該規則在了解和适用過程中引發諸多争議,關于其規則性質以及在司法實踐中可能帶來的潛在風險等問題,仍需進行深入探讨與研究。

閱讀原文:孫那 馮何瑜 | 商業秘密侵權案件舉證責任移轉規則研究

17. 丁文聯 | SEP權利人的市場支配地位問題——形式判斷與實質判斷

本文是金杜律師事務所進階顧問丁文聯在第二屆知産前沿資訊通信論壇(IFIF 2024)上的主題演講回顧。

閱讀原文:丁文聯 | SEP權利人的市場支配地位問題——形式判斷與實質判斷

18. 馬忠法 曾鑫坤 | 論标準必要專利許可糾紛争議的仲裁解決與其面對的挑戰

在21世紀國際技術轉移不斷加深的背景下,知識産權領域内“技術專利化、專利标準化、标準産業化、标準國際化”的延展趨勢不斷強化,融合公共性與私權性的“标準必要專利”(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SEP)更成為當今高新技術領域的熱議概念。然而直接或間接因SEP“許可”産生的侵權、合同、壟斷以及專利有效性等糾紛近年來在全球範圍内不斷增多,早已使得各國法院不堪重負,極大地沖擊了司法權威和公信力,更無益于企業本身和全球經濟的有序健康發展。在此背景下,“仲裁”作為國際公認的替代性争議解決方式,因其靈活中立、專業高效、國際認可度高等優勢,逐漸被主要國家、地區和國際組織機構等在處理SEP許可糾紛中倡導和實踐。對中國而言,随着全球化日益加深,在“走出去”、“一帶一路”浪潮推動下的華為、小米等資訊技術領軍企業也不得不選擇适應西方主導的國際節奏,否則往往處于被告席位的現狀将長期難以改變。

閱讀原文:馬忠法 曾鑫坤 | 論标準必要專利許可糾紛争議的仲裁解決與其面對的挑戰

19. 馬景輝 | 全球5G及6G标準必要專利态勢分析

本文是中國貿促會專利商标事務所合夥人馬景輝在第二屆知産前沿資訊通信論壇(IFIF 2024)上的主題演講回顧。

閱讀原文:馬景輝 | 全球5G及6G标準必要專利态勢分析

20. 王軍 | 半導體領域技術秘密糾紛疑難問題及應對

本文是北京隆諾律師事務所合夥人王軍在第二屆知産前沿資訊通信論壇(IFIF 2024)上的主題演講回顧。

閱讀原文:王軍 | 半導體領域技術秘密糾紛疑難問題及應對

21. 張澤吾 黃苑輝 | 商業秘密侵權的合法來源抗辯

在商業秘密侵權訴訟中,即便被訴侵權人的商業秘密和權利人的商業秘密構成實質性相似,其也可以通過合法來源等除外情形進行抗辯,進而免予承擔侵權責任。《反不正當競争法》未對合法來源抗辯作出規定,但司法解釋對此問題進行了細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商業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規定了反向工程、自行研發、客戶信賴等合法來源抗辯路徑。但是,在實踐中,合法來源抗辯仍有若幹細節問題需要厘清,當不滿足法定和司法實踐條件的情況下,可能導緻當事人抗辯失敗、面臨敗訴風險。本文将結合典型案例對商業秘密侵權訴訟中合法來源抗辯的具體規則和疑難問題作出分析。

閱讀原文:張澤吾 黃苑輝 | 商業秘密侵權的合法來源抗辯

22. Patrik Hammaren | FRAND許可作為推動力量

本文是諾基亞IoT許可副總裁Patrik Hammaren委托其同僚諾基亞專利許可業務總監龔天德在第二屆知産前沿資訊通信論壇(IFIF 2024)上的主題演講回顧。

閱讀原文:Patrik Hammaren | FRAND許可作為推動力量

23. 童心 | 分享與共識:通信行業SEP許可的實踐與展望

本文是中興通訊股份有限公司知識産權部副部長童心在第二屆知産前沿資訊通信論壇(IFIF 2024)上的主題演講回顧。

閱讀原文:童心 | 分享與共識:通信行業SEP許可的實踐與展望

24. 王為明 | 內建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法律保護

本文是華潤微電子有限公司法務總監王為明在第二屆知産前沿資訊通信論壇(IFIF 2024)上的主題演講回顧。

閱讀原文:王為明 | 內建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法律保護

25. 馬忠法 張晏瑀 | 大陸需要制定禁訴令制度嗎?

禁訴令因為标準必要專利的跨國糾紛在一段時間内引起了各方面的高度關注,在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10個知識産權典型案例中,涉及标準必要專利禁訴令的案例就占了2個。[1]在學術研究領域,在中國知網上以“禁訴令制度”為篇名查詢,最早一篇論文是2007年《法學》第3期發表的“國際民訴中禁訴令的運用及大陸禁訴令制度的建構”(一般意義上讨論),此後期刊和報紙上的學術論文有30篇,其中一半以上(16篇)是2020年之後的(2020年和2023年各3篇,2021年6篇,2022 年4篇);學位論文共29篇,其中2021年之後17篇(2023年10篇)。以“禁訴令”為篇名,期刊及報紙共71篇,其中2020年之後47篇,占近70%,其中2020、2021、2022及2023年分别為5,17,12,13篇;學位論文64篇,其中2020、2021、2022及2023年分别為2,4,16和20篇,隻有1篇博士論文。2020年之後的論文多數涉及标準必要專利。但自2019年“上訴人康文森公司與被上訴人華為技術公司、華為終端公司、華為軟體公司确認不侵害專利權及标準必要專利許可糾紛案”之後,法院至今也就頒發了5個禁訴令案例,而它們的結果是三個得到實施,另外兩個遭到域外法院反制。兩相比較,學術領域似乎更為熱鬧,而法院審判似乎更傾向于沉寂和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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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Sha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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