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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产前沿 | 4月原创文章合集

作者:知产前沿
知产前沿 | 4月原创文章合集
知产前沿 | 4月原创文章合集

长期以来,知产前沿编辑组专注于探索“行业+知识产权”前沿热点话题,每年举办8场不同细分产业知识产权论坛及不定期线上线下沙龙研讨会专题活动。为国内外创新主体、知识产权从业者提供有深度、高质量的知识产权资讯,为促进行业交流与合作赋能。

原创作品生生不息,聚力前行,共绘精彩。本期小编汇总了知产前沿4月份原创文章共36篇,按主题分为知产时评、法规解读&学术争鸣、经典案例解读、实务探析四大板块分类呈现给读者,方便大家查阅交流。同时,也欢迎大家选出你认为最优质的文章,以帮助我们不断优化升级内容,努力为所有关心知产行业发展的人们,提供权威、精准与深刻的行业洞察。

以写作传递灵感,用知识武装头脑,让我们在学习知识产权的道路上携手同行,4月文章汇总如下:

知产时评

1. 郑友德 | 穿越AI的知识产权迷宫:美国国会听证会掠影与启迪

2024年4月10日,美国众议院法院、知识产权与互联网司法分委会召开第三部分会议,持续讨论并探索AI和知识产权。会议题为“AI与知识产权:第三部分——AI辅助发明和创意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深入探讨了AI生成或AI辅助作品应该享有哪些知识产权保护的微妙辩论。

阅读原文:郑友德 | 穿越AI的知识产权迷宫:美国国会听证会掠影与启迪

2. 郑友德 | 美国众议员提出强制披露使用版权内容的《生成式人工智能版权披露法案》

《生成式人工智能版权披露法案》将对任何创建或更改包含版权作品的训练数据集而未向版权登记处披露这些作品身份的人处以至少 5,000 美元的民事罚款。

2024年4 月9日,美国众议员亚当·希夫( Adam Schiff)向美国众议院提交了《2024年生成人工智能版权披露法案》,要求生成式人工智能平台披露其在训练人工智能模型时使用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的情况,该法案具有追溯效力,将适用于此前发布的生成式人工智能系统。

阅读原文:郑友德 | 美国众议员提出强制披露使用版权内容的《生成式人工智能版权披露法案》

3. 屈文静 |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侵害著作权之责任认定——全球AIGC平台侵权第一案的是与非

2024年2月,广州互联网法院作出(2024)粤0192民初113号民事判决(下称“113号民事判决”),判决书显示:“奥特曼”系知名动漫形象,新创华公司获得了“奥特曼”形象的授权;AI公司经营Tab网站,该网站具有AI对话及AI生成绘画功能;新创华公司发现,当在Tab网站输入“生成奥特曼”关键词时,Tab网站会出现与奥特曼形象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形象,故提起诉讼;法院认为,AI公司侵害了新创华公司享有的著作权,AI公司应承担侵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责任。该案被称之为全球AIGC平台侵权第一案。本文结合该案判决的认定、生成式人工智能相关规定及法学理论,分析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下称“提供者”)的责任认定。

阅读原文:屈文静 |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侵害著作权之责任认定——全球AIGC平台侵权第一案的是与非

4. 黄伟才 | 长期不接受许可,竟然没有过错?近期SEP许可判决的几个新观点

近期密集披露了几个与SEP纠纷有关的司法判决,引起业界相当多的讨论。相同的内容本文不再赘述。但其中有几个新观点,公开媒体上讨论得不多,本人认为值得相关人员参考。

阅读原文:黄伟才 | 长期不接受许可,竟然没有过错?近期SEP许可判决的几个新观点

5. 华劼 | 人工智能分级监管之可解释人工智能的应用

人工智能驱动系统的复杂性迅速激增,已经发展到人类不了解人工智能系统如何工作和做出决策的程度。人工智能系统中不断增长的自主性、复杂性和模糊性持续增加对人工智能产品或输出,如预测、决策、行动和建议的可解释性、透明度、可理解性和可解释性的需求。规制人工智能的最主要难题之一为算法黑箱,算法黑箱是指算法提供了聚类或预测结果,却不能解释这些结果是如何形成的,错误的输出结果正是源于错误、不准确、有偏见的训练数据,计算机术语将其俗称为“无用数据入,无用数据出”(garbage in, garbage out)。[1]

阅读原文:华劼 | 人工智能分级监管之可解释人工智能的应用

法规解读&学术争鸣

1. 陈兵 郭光坤 | 以问题为导向垂直细分 《指南》为经营者合规出实招

2024年4月26日,为指导和推动经营者加强反垄断合规管理,提升反垄断合规风险防范能力和水平,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促进经营者持续健康发展,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对《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进行了修订。这是《反垄断法》修正实施后,对2020年《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的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为经营者提供了更加具体的反垄断合规操作指引,做好企业发展合规治理,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法治保障。

阅读原文:陈兵 郭光坤 | 以问题为导向垂直细分 《指南》为经营者合规出实招

2. 仲春 肖香敏 | WIPO标准必要专利战略2024-2026(中文翻译,附英文原文)

2024年4月3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布《WIPO标准必要专利战略(2024-2026)》(Strategy on 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s 2024-2026)。作为WIPO在标准必要专利领域为期三年的战略规划,该战略依据中立性、互补性及自愿性原则,阐述了其主要战略行动。在围绕解决标准必要专利(SEPs)和FRAND许可的全球问题方面,WIPO在国际层面上发挥作用,促进对话,增强透明度,协助谈判和解,为关于SEP的国际讨论作出贡献。本文由暨南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仲春教授以及其学生肖香敏翻译而成,供读者参考,英文原文可查阅底部附件。

阅读原文:仲春 肖香敏 | WIPO标准必要专利战略2024-2026(中文翻译,附英文原文)

经典案例解读

1. 梁译方 孙磊 | 数据竞争案件如何进行“明/暗水印”取证——兼评抓取百科类产品数据行为禁令案

目前数据竞争案件实务中存在两个痛点,一是取证难度大,即如何在海量数据中定位侵权行为,精准取证,向法院直观呈现侵权事实,让扎实的证据会说话;二是审理周期长,“迟来的正义”难以弥补权利人的损失,因互联网是注意力经济,对于权利人而言用户和流量的流失是无法用损害赔偿量化的损失,制止正在发生的侵权行为与因发生侵权行为获得的经济赔偿同样重要。因此,权利人往往采取投放“明水印”、“暗水印”的方式进行权利宣誓并与侵权行为技术对抗,并申请诉前禁令,及时制止侵权行为、有效防止权利人损失。

阅读原文:梁译方 孙磊 | 数据竞争案件如何进行“明/暗水印”取证——兼评抓取百科类产品数据行为禁令案

2. 路畅 | 最高人民法院在“阿格列汀”案中明确专利优先权审查中对相同主题的判断应适用“直接、毫无疑义地得出”标准

优先权实质审查中的核心问题是判断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与在后申请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否构成相同的主题。对于相同主题的判断标准,虽然专利审查指南在相关章节给出了判断方法,但是在面对实际案例时,专利审查部门与人民法院对判断标准的把握并不一致。今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摘要(2023)》,其中第6条裁判要旨明确在优先权审查中对相同主题的判断适用“直接、毫无疑义地得出”标准——应当审查在后申请的权利要求限定的内容能否从在先申请的专利文件中直接、毫无疑义地得出。同时,否定了专利审查机关和一审法院在相同主题的判断中引入“实质相同”的审查标准,不考虑不具有实质性限定作用技术特征的观点。该裁判要旨的相关案例(案号:(2021)最高法知行终344、371号,以下简称“阿格列汀”案)亦被选入人民法院案例库,对后续专利无效及行政诉讼中优先权审查的法律适用具有典型意义和参考价值。

阅读原文:路畅 | 最高人民法院在“阿格列汀”案中明确专利优先权审查中对相同主题的判断应适用“直接、毫无疑义地得出”标准

3. 林烨 | “备而不用”是否必然构成专利侵权?

2023年岁末,最高人民法院就高清编解码科技有限公司(Advanced CodecTechnologies, LLC,以下简称“ACT”)诉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OPPO”)等侵害发明专利权及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1]。该判决甫一公布,便受到实务界与学术界的好评,有学者评论该判决为标准必要专利诉讼提供了一套全面的审理标准,确立了中国标准必要专利的审判框架。但值得商榷的是,该二审判决中貌似提出了一个比较绝对的分析进路,即:只要产品中“含有”某个技术方案,即属于“备”,即使“备而不用”,也属于“实施”专利,进而认定构成专利侵权。这一观点对产业界具有极大的杀伤力,非常值得从专利法原理层面展开讨论。笔者认为,对于“备而不用”这一情况,必须根据个案事实进行精细化分析,“备而不用”并不必然构成专利侵权。

阅读原文:林烨 | “备而不用”是否必然构成专利侵权?

4. 魏征 | 权利要求解释的“平常心”——兼评(2020)最高法知行终564号裁判文书

笔者拟对(2020)最高法知行终564号裁判文书中权利要求合理解释下的平常心展开分析,并选取一些不重视权利要求解释或者机械解释的案例作为比照,突出权利要求解释在专利纠纷中的中心地位,以期业内回归到合理解释权利要求的正确轨道上。

阅读原文:魏征 | 权利要求解释的“平常心”——兼评(2020)最高法知行终564号裁判文书

实务探析

1. 刘志伟 | 技术领域对创造性判断的影响

本文通过对涉及技术领域认定的案例进行梳理,从“明确技术启示的判断”、“技术问题”、“应用领域”、以及与“转用发明”、“组合发明”的关系出发,细化司法实践技术领域的认定规则,同时对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并就技术领域对创造性的判断以及对现有技术抗辩的影响进行探讨。

阅读原文:刘志伟 | 技术领域对创造性判断的影响

2. 熊文聪 | 简论商标平行进口及合法来源抗辩

随着跨境交往和国际贸易的日渐频繁,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涉外法律纠纷也逐年增多。但众所周知,知识产权具有非常明显的地域性,承载着很强的国家意志。如何在国际贸易自由化与知识产权严格保护之间做好平衡,是摆在立法者、司法者和执法者面前亟待回应的课题。例如,何谓“平行进口”;平行进口行为是否侵犯本国注册商标专用权;获得国外商标权人授权进口商品的经营者,在面对本国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侵权指控时,可否主张合法来源抗辩等疑问,均需要在法理和逻辑上加以澄清,以便于实务界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

阅读原文:熊文聪 | 简论商标平行进口及合法来源抗辩

3. 马忠法 曾鑫坤 | 论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合同纠纷仲裁解决面对的挑战及其应对

在21世纪5G信息通讯技术、AI人工智能以及物联网等高速发展态势下,“标准”的互联互通使得技术转移和知识创新获得了更多契机与潜能,也预示着全球范围内新一轮的标准制定角逐已然拉开了新时代的序幕,而兼具私权性与公共性的“标准必要专利”在信息技术产业等核心领域的广泛适用,愈发成为各国争相加大投入的战略发展高地。然而,围绕FRAND许可费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合同纠纷的与日俱增,使得该领域全链条利益相关主体都陷入到极为窘迫的诉讼漩涡之中,无法很好适应当前高速变化的动态竞争局势。因此,探索以“仲裁”为首要方式的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考察仲裁在解决该类纠纷时面对的现实挑战并积极给予应对之策,从而最大限度地促使该路径获得更大范围的认可,对于国际知识产权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十分必要。

阅读原文:马忠法 曾鑫坤 | 论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合同纠纷仲裁解决面对的挑战及其应对

4. 刘庆辉 完颜雨倩 | 侵害数据权益的行为类型及司法认定

数据权益相关的案件中,侵害权益的行为复杂多样。有的案件中的行为仅由数据抓取与使用两部分组成,而另有一些案件则包含了多种行为,例如通过涉案软件或网站实施嵌套、群控、数据抓取与存储等多种行为,行为样态复杂。针对不同的行为类型,司法的认定也各有不同。此前的系列文章从司法裁判路径的角度出发,对实务中数据权益保护案件的裁判路径进行了整体分析,本文对实践中具体的行为类型及司法认定的思路和特点等做进一步的分析。

阅读原文:刘庆辉 完颜雨倩 | 侵害数据权益的行为类型及司法认定

5. 马忠法 郭曌媛 | 中国与巴西关于技术转让和许可规范的比较及启示

改革开放后,中国非常注重通过市场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在相关法律制度构建方面,也在向巴西等学习和借鉴。本文意图在比较中国和巴西两国有关技术转让和许可的法律法规基础上,寻求启示,为中国继续引进技术也为借助一带一路走出去的中国企业提供参考。

阅读原文:马忠法 郭曌媛 | 中国与巴西关于技术转让和许可规范的比较及启示

6. 王素远 | 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的经济因素初探

这两年专利许可交易时常成为新闻。例如2024年1月24日,OPPO与诺基亚签署全球专利交叉许可协议后,不久vivo也与诺基亚签署了全球专利交叉许可协议。3月5日,华为与vivo签署一项全球专利交叉许可协议,涵盖包括5G在内的蜂窝SEP。这些专利许可很多是涉及标准必要专利(以下简称SEP)的许可,标准必要专利,通常理解为实施某一技术标准而必须使用的专利。

本文并不过多的讨论SEP的法律属性问题,而是将SEP作为一种商品从经济的角度分析专利许可市场中的种种行为,进行初步的探讨。

这里需要首先要将专利和专利实物产品、以及技术商品区别开来,专利与通常的实物专利产品并不是一一对应的,与技术也不是一一对应的。一种具体的实物专利产品可能涉及不同的技术,例如汽车这种产品涉及机械、电子、化学等不同的技术,而每一种具体技术的实现有存在许多不同的技术实现路径,例如汽车的转向可以采用转向器或者轮毂电机等完全不同的技术路线,只要其中应用了专利就可以归属于专利产品。对于技术商品,技术商品往往不仅仅包含专利,通常还包括商业秘密等,甚至需要辅助的专用设备,技术成果的购买方购买技术并不是为了获得法律上的许可,而是在技术上实现商业目的。因此,不能完全照搬实物商品或者技术商品的思路去看待专利这种商品。

SEP作为一种商品,要看其作为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如何体现。使用价值是指商品能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属性,体现了商品的自然属性,而价值(交换价值)是指凝结在商品中的无差别的一般人类劳动,体现了商品的社会属性。

阅读原文:王素远 | 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的经济因素初探

7. 专家聚焦 | 网络直播打赏消费相关法律问题学术研讨会

由知产前沿新媒体&合规Plus主办的“网络直播打赏消费相关法律问题”学术研讨会在京成功举办,来自高校、互联网法院、头部直播企业的二十余位专家学者参与发言、旁听。会上,嘉宾们就直播打赏的性质、充值打赏要求返还中的争议问题、直播平台的责任边界、涉赃款打赏等热点问题进行深度交流。

阅读原文:专家聚焦 | 网络直播打赏消费相关法律问题学术研讨会

8. 李士林 黄诚 | 瓷器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诉争与裁断

瓷器是传统手工业与新质生产力融合碰撞的典型代表,可以受到多类型知识产权的保护,有效权利和侵权规则作为瓷器民事案件诉争的焦点,应当在正确诠释知识产权机理的基础上通过准确适法得以解决。瓷器作品侵权指控的争点主要集中在独创性、实质性相似上。公有元素的使用并不能否定独创性,创作内容融入和体现作者个性化的表达,可以作为作品受到保护,进而体现独创性的核心部分和特殊的细节设计相同,即可认定为实质性相似。地理标志的保护应当满足所标识产品的特异性、地域性、真实性和关联性要件,对于引起消费者混淆的使用行为,可以认定侵犯了地理标志权,对于非引起消费者混淆的行为,应当作为行政违法由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予以处罚。就诉争外观设计的侵权比对问题,应当主要依据外观设计专利授权书记载的图片和说明等限定,包含在权利要求中的设计细节,如果为主要创新点,应当予以侵权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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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李春晅 | 商业秘密纠纷败诉后涉案产品继续生产销售的法律风险研究

商业秘密案件的判决中,特别是权利人胜诉的判决中,有一项判决事项为“停止侵犯涉案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涉案商业秘密”。在该判决事项下,被告公司的后续生产、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是否存在侵权风险,被告公司的下游客户,购买、销售、使用涉案产品是否存在侵权风险,这一问题已经频频被提出。

阅读原文:李春晅 | 商业秘密纠纷败诉后涉案产品继续生产销售的法律风险研究

10. 马忠法 安慧中 | Patent Pool——专利联盟

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专利、专利联盟或专利池和标准成为人们关注的热门话题,特别是在以信息技术为核心的高新技术领域,几乎成为竞争的代名词:谁拥有更多的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谁成为标准的首倡者或重要的参与者或谁是某一专利联盟的重要成员,那就意味着它在经济全球化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据一定的优势,可获得一定的市场。本文从与标准、专利乃至知识产权关系密切的专利联盟入手,主要介绍专利联盟的基本含义、有关的专利许可政策和当今世界上主要的专利联盟及其运行。

阅读原文:马忠法 安慧中 | Patent Pool——专利联盟

11. Laurie Fitzgerald | 通过专利许可,简化科技共享

本文是Avanci车辆平台总裁Laurie Fitzgerald在第二届知产前沿信息通信论坛(IFIF 2024)上的主题演讲回顾。

阅读原文:Laurie Fitzgerald | 通过专利许可,简化科技共享

12. 张泽吾 胡佳佳 | 未雨绸缪:企业如何利用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协议保护商业秘密

在商业秘密保护实务中,常见雇员携带企业的技术秘密、经营秘密离开原雇主,重新加入竞争公司或自立门户与原雇主竞争。对于这一风险,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的签订,是事先预备、未雨绸缪的商业秘密保护措施。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协议既存在诸多区别,又具有关联。只有在厘清二者之间关系的基础上,企业才能有效运用两种工具保护自身商业秘密。本文在分析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协议的区别与关联的基础上,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对若干重要问题作出分析。

阅读原文:张泽吾 胡佳佳 | 未雨绸缪:企业如何利用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协议保护商业秘密

13. 贾媛媛等 | 集团公司的商业秘密保护要点实务解析

商业秘密作为最重要的无形资产之一,对于公司的生存和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对集团公司而言更是如此。集团公司业务更为复杂和多元化,而且伴随集团内多个公司之间的协力配合,集团公司的内部合作与共同研发活动日益频繁。在该过程中,集团公司会通过共享信息、技术和资源等手段实现更高效的业务合作,并由此产生大量共有信息。例如,客户名单、联系人、报价、合作模式、市场策略等经营秘密往往是在内部合作的过程中共同积累的;而在技术研发过程中,集团内多个公司可能会利用各自的资源分工协作来研发某项技术,再将各自研发的部分进行整合,从而产生整套技术秘密。以上商业秘密往往涉及到集团公司的核心技术和战略信息,当其受到侵害时,集团公司应当尽快采取必要措施进行维权。

在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中,原告需要对权利基础、商业秘密范围、商业秘密的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等要件进行举证。由于商业秘密侵权的隐蔽性及复杂性,在商业秘密由单一主体持有的情况下,以上要件的证明已经较为困难。而对于集团公司而言,商业秘密往往由集团内多个公司共同持有,由于对商业秘密的管理方式存在差异,多个公司之间的业务和人员存在混同、研发过程中研发主体出现多次变更、共有商业秘密所涉技术存在多次迭代更新等情况,导致商业秘密权利人会面临更多挑战。

本文将结合法律法规与司法实践,针对涉及集团公司的商业秘密纠纷,结合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中的关注要点,为集团公司的日常商业秘密保护提供建议和参考。

阅读原文:贾媛媛等 | 集团公司的商业秘密保护要点实务解析

14. 圆桌讨论 | 战略选择全球主要SEP专利池的考量及专利池建设

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云虎主持了题为“战略选择全球主要SEP专利池的考量及专利池建设”的圆桌讨论,与谈人员包括,Sisvel International S.A.亚洲市场总监陈一苇、中国移动专利支撑中心高级顾问高睿、四川长虹知识产权处处长代德建、Avanci车辆平台总裁Laurie Fitzgerald参与讨论。

阅读原文:圆桌讨论 | 战略选择全球主要SEP专利池的考量及专利池建设

15. 张宏斌 | 著作权保护具有独创性的游戏规则和操作方法——对《电子游戏规则著作权保护之否定》的不同意见

这个题目应是不言自明的。近日读了王迁所著的《电子游戏规则著作权保护之否定》,虽都在言必称著作权之法理,但相信包括我在内的一些同志们所持的观点与该文的观点差别甚大,这可能已非仅停留在理论层面,已经影响到了司法裁判的层面,作为法律实务工作者,深感同样类型的案件,北京法院和上海法院在著作权法律适用上有相当大的不同,这可能是源于对著作权理论观点上的认识差别。

记得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成立伊始曾在个别判决中引入“不同意见”或者“少数意见”,颇显出当年司法改革的新气象[1],这有助于呈现和鼓励法律人的批判性思考。本文系对《电子游戏规则著作权保护之否定》中的观点的“不同意见”。

阅读原文:张宏斌 | 著作权保护具有独创性的游戏规则和操作方法——对《电子游戏规则著作权保护之否定》的不同意见

16. 孙那 冯何瑜 | 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举证责任移转规则研究

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权利人面临着举证难的困境,如何破解这一难题成为了商业秘密司法保护的核心问题。为缓解权利人的举证压力,寻求权利人与被诉侵权人之间举证义务的平衡,大陆不断进行立法深入探索与实践。2019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下文简称2019反法)是重要的里程碑。在本次修订过程中,新增的第32条针对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双方的举证责任进行了调整。根据该条款所规定的举证责任移转规则,权利人对商业秘密的秘密性、价值性以及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这三个要件提供初步证据,对保密性则需达到证明标准,在完成上述举证义务后举证责任就移转至被诉侵权人,由其承担不构成商业秘密与不存在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举证义务。这一调整与国内当前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政策趋势相契合,对优化营商环境与保护企业知识产权具有积极意义。然而,该规则在理解和适用过程中引发诸多争议,关于其规则性质以及在司法实践中可能带来的潜在风险等问题,仍需进行深入探讨与研究。

阅读原文:孙那 冯何瑜 | 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举证责任移转规则研究

17. 丁文联 | SEP权利人的市场支配地位问题——形式判断与实质判断

本文是金杜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丁文联在第二届知产前沿信息通信论坛(IFIF 2024)上的主题演讲回顾。

阅读原文:丁文联 | SEP权利人的市场支配地位问题——形式判断与实质判断

18. 马忠法 曾鑫坤 | 论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争议的仲裁解决与其面对的挑战

在21世纪国际技术转移不断加深的背景下,知识产权领域内“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产业化、标准国际化”的延展趋势不断强化,融合公共性与私权性的“标准必要专利”(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SEP)更成为当今高新技术领域的热议概念。然而直接或间接因SEP“许可”产生的侵权、合同、垄断以及专利有效性等纠纷近年来在全球范围内不断增多,早已使得各国法院不堪重负,极大地冲击了司法权威和公信力,更无益于企业本身和全球经济的有序健康发展。在此背景下,“仲裁”作为国际公认的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因其灵活中立、专业高效、国际认可度高等优势,逐渐被主要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机构等在处理SEP许可纠纷中倡导和实践。对中国而言,随着全球化日益加深,在“走出去”、“一带一路”浪潮推动下的华为、小米等信息技术领军企业也不得不选择适应西方主导的国际节奏,否则往往处于被告席位的现状将长期难以改变。

阅读原文:马忠法 曾鑫坤 | 论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争议的仲裁解决与其面对的挑战

19. 马景辉 | 全球5G及6G标准必要专利态势分析

本文是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合伙人马景辉在第二届知产前沿信息通信论坛(IFIF 2024)上的主题演讲回顾。

阅读原文:马景辉 | 全球5G及6G标准必要专利态势分析

20. 王军 | 半导体领域技术秘密纠纷疑难问题及应对

本文是北京隆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军在第二届知产前沿信息通信论坛(IFIF 2024)上的主题演讲回顾。

阅读原文:王军 | 半导体领域技术秘密纠纷疑难问题及应对

21. 张泽吾 黄苑辉 | 商业秘密侵权的合法来源抗辩

在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即便被诉侵权人的商业秘密和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构成实质性相似,其也可以通过合法来源等除外情形进行抗辩,从而免予承担侵权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未对合法来源抗辩作出规定,但司法解释对此问题进行了细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了反向工程、自行研发、客户信赖等合法来源抗辩路径。但是,在实践中,合法来源抗辩仍有若干细节问题需要厘清,当不满足法定和司法实践条件的情况下,可能导致当事人抗辩失败、面临败诉风险。本文将结合典型案例对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合法来源抗辩的具体规则和疑难问题作出分析。

阅读原文:张泽吾 黄苑辉 | 商业秘密侵权的合法来源抗辩

22. Patrik Hammaren | FRAND许可作为推动力量

本文是诺基亚IoT许可副总裁Patrik Hammaren委托其同事诺基亚专利许可业务总监龚天德在第二届知产前沿信息通信论坛(IFIF 2024)上的主题演讲回顾。

阅读原文:Patrik Hammaren | FRAND许可作为推动力量

23. 童心 | 分享与共识:通信行业SEP许可的实践与展望

本文是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知识产权部副部长童心在第二届知产前沿信息通信论坛(IFIF 2024)上的主题演讲回顾。

阅读原文:童心 | 分享与共识:通信行业SEP许可的实践与展望

24. 王为明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法律保护

本文是华润微电子有限公司法务总监王为明在第二届知产前沿信息通信论坛(IFIF 2024)上的主题演讲回顾。

阅读原文:王为明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法律保护

25. 马忠法 张晏瑀 | 大陆需要制定禁诉令制度吗?

禁诉令因为标准必要专利的跨国纠纷在一段时间内引起了各方面的高度关注,在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10个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中,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禁诉令的案例就占了2个。[1]在学术研究领域,在中国知网上以“禁诉令制度”为篇名查询,最早一篇论文是2007年《法学》第3期发表的“国际民诉中禁诉令的运用及大陆禁诉令制度的构建”(一般意义上讨论),此后期刊和报纸上的学术论文有30篇,其中一半以上(16篇)是2020年之后的(2020年和2023年各3篇,2021年6篇,2022 年4篇);学位论文共29篇,其中2021年之后17篇(2023年10篇)。以“禁诉令”为篇名,期刊及报纸共71篇,其中2020年之后47篇,占近70%,其中2020、2021、2022及2023年分别为5,17,12,13篇;学位论文64篇,其中2020、2021、2022及2023年分别为2,4,16和20篇,只有1篇博士论文。2020年之后的论文多数涉及标准必要专利。但自2019年“上诉人康文森公司与被上诉人华为技术公司、华为终端公司、华为软件公司确认不侵害专利权及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案”之后,法院至今也就颁发了5个禁诉令案例,而它们的结果是三个得到实施,另外两个遭到域外法院反制。两相比较,学术领域似乎更为热闹,而法院审判似乎更倾向于沉寂和理性。

阅读原文:马忠法 张晏瑀 | 大陆需要制定禁诉令制度吗?

编辑:Sha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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