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來聊聊大家很關注的一些發票問題,開票人、複核、收款人都是一個人合規嗎?開票人、複核必須不是同一個人嗎?開票人是管理者要退回嗎?今天一次厘清,跟着小編一起往下看:
我們都知道不管是增值稅專用發票還是增值稅普通發票,票面下方都有開票人、複核、收款人這三個欄次。
會計基礎工作規範要求會計核算中記賬憑證都需要加蓋制單人員、稽核人員、記帳人員及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印章或者簽字,主要目的是加強稽核,明确責任,實質上是一種内控管理手段。
本來這是好事,但是不知道從什麼時候起,就是因為這幾個欄次,延伸出了不知道多少的問題,很簡單的一個實務問題越來越複雜化。
有哪些問題被提出?
1、開票人、複核、收款人必須全部填寫完整嗎?
2、開票人、複核必須不是同一個人嗎?
3、開票人能是管理者嗎?
4、開票人、複核、收款人都是一個人合規嗎?
那提出這些問題的會計們到底在擔心什麼?
核算不合規?我想當然不是這個。
複核、崗位分離是内控管理,是企業自己的事情。發票對于核算來是原始憑證的一部分,在報帳流程上我們還有很多内控管理手段,比如簽字流程、預算制度。每個企業具體規定也不一樣,按照會計基礎工作規範來做就行了,控制好了風險,審計絕對也不會因為這個問題找茬。
那我們之所為問這麼多問題,唯一擔心的就是稅務不認賬,說你的發票不合規。不準你抵扣,不準你稅前扣除。
收到開票人為管理者的發票,能報帳嗎?要不要退回?
檔案中規定,發票的基本内容包括開票人。
同時,該檔案第二十八條規定,發票填寫内容要齊全、真實。
何為内容真實?簡單說:誰開票,寫誰名。
那收到開票人為管理者的發票,能報帳嗎?要不要退回?
《關于做好增值稅發票使用宣傳輔導有關工作的通知》(稅總貨便函[2017]127号)的第十二條規定,
購買方拒收發票的情形中不包括:
開票人是管理者。
有些人看到這,開始暈了,說了半天了,開票人到底能不能是管理者?
銷貨方:“開票人可不可以填管理者?” 答:“不可以!”
根據稅法的相關規定,開票内容必須齊全、真實。
購貨方:“收到開票人是管理者的發票,可以報帳入賬嗎?” 答:“可以!”
根據稅法的相關規定,購買方拒收發票的情形中沒有規定開票人不能是管理者。
稅務局也就該問題給出過答複↓
問:在深圳稅務局代開的發票,收款人、複核人、開票人欄次如何顯示?
答:
①自助機代開的發票,收款人:法人,複核人:财務負責人,開票人:代開機名稱。
②前台領取,如要求前台填寫,則按納稅人要求填寫,否則收款人、複核人為空,開票人為前台操作人員。③EMS郵寄,收款人、複核人為空,開票人為操作人員。點下代開APP代開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可自行填寫資訊。
提醒:不管是增值稅專票還是普票,收款人和複核人為非必填項,可以為空,但是開票人《發票管理辦法細則》明确規定必須填寫!如果企業收到的發票此兩項若無内容,也屬正常。
購買方無法判斷開票人的真實性,總不能每收到一張發票就要看眼身份證吧,退一萬步講,說不定還真有一個叫管理者的人在當财務開票呢。
其實,也不用為了這個問題庸人自擾,銷售方誰開票就填誰的名就行,正當業務怕什麼?對于不正規的違法的業務,即使你填了管理者,稅務局也有的是法子找到你。
對于購買方更不用擔心了,隻要發票内容真實,該入賬的入賬,該抵扣的抵扣。建議銷售方,為了避免被退票的風險,還是規規矩矩填寫開票人。
開票人和複核人為同一人可以嗎?
“開票人和複核人能不能是同一人?”
問這個問題的人在擔心什麼?其實就是稅局認不認可這張發票,能不能抵扣。那我們就來看一下稅法上是如何規定的?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決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7号)第四條規定:
這裡僅規定了“開票人”是發票的基本内容,“複核人”屬于可填可不填項目。
《關于做好增值稅發票使用宣傳輔導有關工作的通知》(稅總貨便函[2017]127号)的第十二條規定
購買方有權拒收的情形中不包含“開票人和複核人為同一人”。
是以,稅法對複核人沒有硬性要求,更沒有規定開票人和複核人不能同一人。
回到實務中,不相容職位相分離其實是一種“理想”的狀态,說到底内控也隻是企業内部管理的問題。
很多小公司,整個财務工作,從出納、記賬到開發票、報稅都是一個人,還要求開票人和複核人是不同的兩個人,明顯不符合實際情況!
雖然,财務工作要以謹慎性為原則,但還是要抓大放小,不必過于拘泥細節,難為自己也難為了别人。
小編提醒:有條件的大公司建議規範發票開具流程,設立發票的複核機制,防止因疏忽大意導緻的虛開發票,更要杜絕徇私舞弊導緻的虛開發票。
數電票再也不用糾結這個問題了
數電發票逐漸推開後,版式全面簡化,重新設計了票面要素,簡化購買方、銷售方資訊,僅需填寫納稅人識别号和納稅人名稱;聯次全面簡化,全票無聯次;徹底取消了收款人和複核人欄,會計再也無需糾結。
編排丨金島商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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