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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監管 保權益 優環境 ——自然資源部法規司負責人解讀《礦業權人勘查開采資訊管理辦法》

作者:自然資源部
強監管 保權益 優環境 ——自然資源部法規司負責人解讀《礦業權人勘查開采資訊管理辦法》

5月17日,自然資源部正式對外釋出《礦業權人勘查開采資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日前,圍繞《辦法》制定的背景、亮點和貫徹實施,《中國自然資源報》記者采訪了自然資源部法規司司長魏莉華。

落實生态文明體制改革要求,優化礦業領域營商環境

記者:《辦法》制定的背景和意義是什麼?

魏莉華:2015年,原國土資源部印發《礦業權人勘查開采資訊公示辦法(試行)》(國土資規〔2015〕6号,以下簡稱6号文),建立并實行了礦業權人勘查開采資訊公示制度,在加強礦産資源勘查開采活動監管、推動礦業權管理領域誠信體系建設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國家信用管理制度不斷深化及礦産資源管理實踐不斷發展,6号文已不能完全适應新形勢新要求,亟須進行全面修改并提升制度層級。

《辦法》的制定和實施,對于落實生态文明體制改革要求、優化大陸礦業領域營商環境、促進礦業高品質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一是有利于更好地落實生态文明體制改革要求。礦産資源是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物質基礎,事關國計民生和國家安全。2015年,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生态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明确要求“建立礦山企業高效和綜合利用資訊公示制度,建立礦業權人‘黑名單’制度”。《辦法》的制定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加強礦業權人信用管理制度建設的重要舉措。

二是有利于推動形成依法誠信經營的礦産資源勘查開采市場環境。誠實守信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也是法治的基本原則和共同遵循。2020年,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完善失信限制制度建構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9号,以下簡稱國辦49号文),明确要求以部門規章形式對嚴重失信主體認定标準和程式等作出嚴格規範。《辦法》的制定和實施,将更加有利于發揮社會監督和信用限制作用,形成“長牙帶刺”的監管措施,督促礦業權人自行糾正失信行為,營造依法誠信經營的良好市場環境。

三是有利于依法實施信用監管和促進礦業高品質發展。礦産資源勘查、開采具有投資高、周期長和專業性強的特點。一方面,該領域失信行為造成的後果往往嚴重且難以挽回,強化監管尤為必要;另一方面,“黑名單”制度事關企業生存發展,倘若監管不規範,容易對企業産生重大不利影響。在《辦法》制定過程中,我們針對6号文實施以來實踐中存在的礦業權人填報公示資訊内容較多且填報名額複雜,礦業權人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名單的認定标準過于原則、程式規定不完善,以及懲戒措施缺乏法律依據、在實踐中容易産生過度不當關聯等問題,開展了深入調查研究,完善了相關工作機制。這将為依法實施礦産資源勘查開采信用監管提供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據,也更有利于維護礦業權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礦業高品質發展。

失信認定更精準,信用修複有通道

記者:《辦法》主要有哪些亮點?

魏莉華:《辦法》共30條,主要對礦業權人勘查開采資訊填報、公示、核查、嚴重失信主體認定和礦業權人異常名錄管理等作了具體規定。總體來看,有五大亮點值得關注。

一是聚焦重點環節,明确認定标準。按照國辦49号文關于“行政機關認定失信行為必須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為依據”有關要求,《辦法》将嚴重失信主體的認定标準聚焦在未履行礦産資源勘查開采法定義務并且已經依法受到較重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這意味着,如果沒有行政許可法、礦産資源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作為依據,即使礦業權人違反有關管理要求,行政機關也不得将其認定為嚴重失信主體。同時,《辦法》調整完善了異常名錄制度,不再将列入異常名錄作為嚴重失信主體認定的前提,并規定了兩類列入異常名錄的情形,即未按規定履行勘查開采資訊填報公示義務和未達到嚴重失信主體認定标準的輕微失信行為。這樣做的目的主要是為了督促礦業權人接受監督、盡早發現問題并及時糾正。

二是保障合法權益,規範認定程式。考慮到嚴重失信主體認定關系礦業權人切身利益,《辦法》對嚴重失信主體認定程式作了嚴格規範,規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作出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決定,應當遵守事前告知、聽取陳述與申辯、作出決定并送達當事人等程式,充分保障礦業權人合法權益。此外,《辦法》還強調,整改後符合條件的,應當及時移出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和異常名錄,避免對礦業權人正常經營活動造成不利影響。

三是確定過罰相當,嚴格管理措施。國辦49号文提出,開展失信懲戒要按照合法、關聯、比例原則,根據失信行為的性質和嚴重程度,采取輕重适度的懲戒措施。為此,《辦法》将失信管理措施嚴格限定在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法加強監管、不适用告知承諾制等環節,不與經營主體依法取得行政許可等相挂鈎,防止不當使用甚至濫用。同時,《辦法》明确,對嚴重失信主體可以對其采取列為重點監管對象、不适用告知承諾制、參與礦業權競争性出讓時的不利考量因素等措施;對列入異常名錄的礦業權人,可以采取列為重點監管對象等措施。

四是展現包容審慎,建立整改機制。礦業權人勘查開采資訊填報公示涉及資訊較多,實際情況較為複雜。為避免因不必要的錯誤或者問題被列入異常名錄,對礦業權人的生産經營活動造成不利影響,《辦法》堅持包容審慎的原則,對礦業權人漏填、錯填勘查開采資訊等非主觀故意、輕微失信行為規定了有關整改程式,明确在規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可以不列入異常名錄。同時,《辦法》明确了信用修複機制,礦業權人積極進行整改、糾正失信行為的,可以申請提前移出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和異常名錄,并解除相關措施。

五是注重減輕負擔,增強操作便利。為減輕礦業權人負擔,《辦法》按照“誰産生,誰填報”的原則,區分礦業權人填報公示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主動公示兩種方式,進一步精簡和規範了礦業權人勘查開采資訊填報公示範圍,明确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産生的反映礦業權人勘查開采狀況的管理資訊、與勘查開采活動關聯性不強的企業生産經營資訊等不再要求礦業權人填報。同時,為提高礦産資源勘查開采資訊填報公示制度的可操作性,《辦法》對要求礦業權人填報公示的勘查開采資訊作了盡可能簡化,大多以選擇“是”或者“否”的方式進行填報。

完善配套制度,營造礦産資源監管良好氛圍

記者:對于《辦法》的貫徹實施有什麼考慮?

魏莉華:為了使《辦法》得到更好的貫徹實施,自然資源部将着重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

一是完善配套制度。落實《辦法》有關要求,制定相關配套檔案和标準規範,在管理職責分工、勘查開采資訊填報公示要求、實地核查工作程式、新老制度銜接、異常名錄和嚴重失信主體管理文書樣式等方面進一步細化規定,增強制度的可操作性。

二是做好宣傳和教育訓練。要通過政策解讀、組織教育訓練、會議研讨等多種形式,加大宣傳和教育訓練力度,確定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準确了解和把握《辦法》的主要内容,落實相關工作要求,積極營造政府監管、社會監督、信用限制的礦産資源監督管理良好氛圍。

三是持續提升礦産資源監督管理效能。以《辦法》的貫徹落實為重要契機和有效抓手,深化礦産資源監督管理改革和信用體系建設,切實維護礦業權人合法權益,不斷提高礦産資源合理開發利用水準和安全保障能力。

來源:《中國自然資源報》

文字編輯:劉超

新媒體編輯:杜潇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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