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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條(動物三)

作者:法易說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條

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一、本條主旨

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條(動物三)

  本條是關于禁止飼養的危險動物緻人損害責任的規定。

二、條文演變

  本條承繼原《侵權責任法》第80條規定,内容為“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民法典》編纂中保留了該條款。

三、條文解讀

本條是對禁止飼養的危險動物緻害責任的規定。

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适用飼養動物緻害責任中最嚴格的責任,不僅适用無過錯責任原則,而且沒有免責事由,因而被稱為絕對責任條款。

禁止飼養的動物,即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不僅包括烈性犬,還包括類似烈性犬的其他兇猛的危險動物,具體的範圍是:(1)烈性犬,如藏獒等;(2)家畜、家禽中的其他危險動物;(3)禁止飼養的屬于危險動物野生動物,如野豬、狼、豺、虎、豹、獅等。

凡是飼養禁止飼養的動物,造成損害的,應當按照無過錯責任原則的要求,由動物的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對被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本條是絕對責任條款,即使受害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引起損害,也不能免除或者減輕飼養人或者管理人的賠償責任。

四 案例

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條(動物三)

艾某英訴于某鵬飼養動物緻害責任糾紛案

案情:艾某英與女兒徐某在小區遛鬥牛犬過程中,适有于某鵬所有、飼養的兩隻雪橇犬由呂某柱代為在該小區内活動。雙方的犬隻均有犬繩牽領。雙方的犬隻相遇時,互相吠叫并發生沖擊。現艾某英訴至法院,主張其在該過程中受傷,請求于某鵬賠償損失。一審法院認為:根據《侵權責任法》第78條的規定,艾某英案發時采取措施明顯失當,存在重大過失,應減輕于某鵬的賠償責任。綜合過錯程度,各自承擔50%的責任。艾某英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根據《侵權責任法》第80條的規定,于某鵬在事發小區違反禁止性規定飼養阿拉斯加雪橇犬,雖然艾某英對此亦有過錯,但其由此産生的合理損失,于某鵬均應予以賠償。一審法院适用法律有誤,本院予以糾正。

五 解 析

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條(動物三)

本案涉及的是禁止飼養的危險動物緻害責任。民法典第1247條沿襲了《侵權責任法》第80條的規定,繼續規定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承擔最為嚴格的無過錯責任。也就是說,受害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引起損害的,不得減輕也不得免除侵權人的責任。本案中,于某鵬飼養的阿拉斯加雪橇犬屬于禁止飼養的危險動物,造成艾某英損害,于某鵬應當按照無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承擔賠償責任。艾某英在處理于某鵬飼養的阿拉斯加雪橇犬與自己飼養的鬥牛犬之間的糾紛時,采取的措施明顯失當,對于受傷的損害後果存在重大過失,并不能作為于某鵬請求減輕或者免除責任的事由。一審判決于某鵬減輕責任有失妥當,二審判決糾正了該錯誤,是正确的。這主要是為了規範飼養動物的行為,督促動物飼養人嚴格遵守規定、盡到合理的管理義務,營造安全的居住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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