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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条学习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动物三)

作者:法易说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一、本条主旨

逐条学习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动物三)

  本条是关于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本条承继原《侵权责任法》第80条规定,内容为“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编纂中保留了该条款。

三、条文解读

本条是对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害责任的规定。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适用饲养动物致害责任中最严格的责任,不仅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且没有免责事由,因而被称为绝对责任条款。

禁止饲养的动物,即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不仅包括烈性犬,还包括类似烈性犬的其他凶猛的危险动物,具体的范围是:(1)烈性犬,如藏獒等;(2)家畜、家禽中的其他危险动物;(3)禁止饲养的属于危险动物野生动物,如野猪、狼、豺、虎、豹、狮等。

凡是饲养禁止饲养的动物,造成损害的,应当按照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要求,由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对被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本条是绝对责任条款,即使受害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引起损害,也不能免除或者减轻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赔偿责任。

四 案例

逐条学习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动物三)

艾某英诉于某鹏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纠纷案

案情:艾某英与女儿徐某在小区遛斗牛犬过程中,适有于某鹏所有、饲养的两只雪橇犬由吕某柱代为在该小区内活动。双方的犬只均有犬绳牵领。双方的犬只相遇时,互相吠叫并发生冲击。现艾某英诉至法院,主张其在该过程中受伤,请求于某鹏赔偿损失。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78条的规定,艾某英案发时采取措施明显失当,存在重大过失,应减轻于某鹏的赔偿责任。综合过错程度,各自承担50%的责任。艾某英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0条的规定,于某鹏在事发小区违反禁止性规定饲养阿拉斯加雪橇犬,虽然艾某英对此亦有过错,但其由此产生的合理损失,于某鹏均应予以赔偿。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五 解 析

逐条学习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动物三)

本案涉及的是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害责任。民法典第1247条沿袭了《侵权责任法》第80条的规定,继续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承担最为严格的无过错责任。也就是说,受害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引起损害的,不得减轻也不得免除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于某鹏饲养的阿拉斯加雪橇犬属于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造成艾某英损害,于某鹏应当按照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承担赔偿责任。艾某英在处理于某鹏饲养的阿拉斯加雪橇犬与自己饲养的斗牛犬之间的纠纷时,采取的措施明显失当,对于受伤的损害后果存在重大过失,并不能作为于某鹏请求减轻或者免除责任的事由。一审判决于某鹏减轻责任有失妥当,二审判决纠正了该错误,是正确的。这主要是为了规范饲养动物的行为,督促动物饲养人严格遵守规定、尽到合理的管理义务,营造安全的居住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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